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0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401号 |
批复原因 | *ST弘高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5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ST弘高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ST弘高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ST弘高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6%,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8%。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97%,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59%,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95%,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9%,虚增利润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孙志新,副总经理荆明,时任财务总监贺利双,时任副总经理杨立微,时任财务总监张艳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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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弘高3: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贺利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对何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甄建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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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何宁、甄建涛)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弘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弘高股份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何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甄建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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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孙志新、荆明、贺利双、杨立微、张艳宇)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弘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7,939.97万元,虚增利润2,116.53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906.38万元,虚增利润3,113.97万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弘高股份2017年虚减利润2,698.04万元,2018年虚增利润3,100.33万元。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收入2,450.00万元,虚增利润512.00万元;2016年虚减收入223.25万元,虚减利润302.18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虚增利润367.24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7,108.41万元,虚增利润1,432.40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58.02万元,虚增利润58.02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9年虚增收入1,184.44万元,虚减利润42.80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048.19万元,虚增利润103.06万元。
4.2018年至2021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2022年均视同结算计提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弘高股份2018年虚增收入1,511.36万元,虚增利润3,248.22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2,565.05万元,虚增利润1,438.28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231.47万元,虚增利润1,324.87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虚增利润248.08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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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18 |
标题 | 弘高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四、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贺利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拟决定:
对何宁、甄建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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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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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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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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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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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
标题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全成、鲁校刚、丁亚轩、梁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控制有效的依据不足,部分测试资料与测试结论不匹配,个别测试程序与目标不匹配;二是未准确识别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未充分关注公司未及时获取项目结算资料的相关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控制程序不足,部分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未见合理解释,且未就个别客户连续年度函证记录异常、部分函证回函合理性存疑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二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长期挂账项目保持合理怀疑,未就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回收性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三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预付账款列报不准确的情形;四是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已注销或吊销供应商暂估应付账款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质量复核方面
一是项目组未严格遵循复核意见书中所提要求,复核亦未再次确认;二是质量复核中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异常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2019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个别客户连续年度函证记录异常保持合理怀疑,涉及函证已超过相关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二是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客户访谈记录未见对方身份资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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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06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42023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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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22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审计委员会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未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1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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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1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203号 |
批复原因 | 一、治理制度体系陈旧未及时更新
二、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未按规定履职
三、未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管控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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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3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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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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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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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6号 |
批复原因 |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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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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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0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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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0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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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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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0-1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0月,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弘高创意”)完成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承诺弘高设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900万元、29,800万元、39,200万元。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公司支付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弘高设计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250,035,462.97元,较承诺数少141,964,537.03元。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139,203,891.28股,补偿现金13,920,389.13元。其中弘高慧目应补偿股份70,782,809股,现金7,078,281元,弘高中太应补偿68,421,084股,现金6,842,109元。截至目前,仅弘高慧目向公司支付了现金7,078,281元,其余补偿承诺均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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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8]4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的控股股东,超期未履行2014年弘高创意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业绩补偿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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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8]4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的控股股东,超期未履行2014年弘高创意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
你公司应在2018年10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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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你公司拟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变更,将原来的账龄分析组合,变更为将应收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是否到期划分为未到期应收款组合和已到期应收款组合,对未到期应收款组合按照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已到期应收款组合按照风险特征不同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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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4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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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高创意”)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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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1-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弘高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上会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是*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ST弘高2016年度原财务总监离职后,一直未任命新财务总监,同时财务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离职和变动,导致在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上出现了重大缺陷,财务核算出现了混乱,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公允性。由于*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重大缺陷,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ST弘高未能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导致上会无法执行必要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对*ST弘高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存货进一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及附注已恰当列示和披露。
2017年9月30日,*ST弘高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已披露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16个资产负债表科目以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7个利润表科目,其中调减2016年度营业收入1.18亿元、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37万元。
二、*ST弘高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
2016年10月31日,*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4,000万元至42,000万元。2017年2月28日,*ST弘高在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16年度净利润为41,520万元。2017年4月29日,*ST弘高披露2016年度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976万元。2017年9月30日,*ST弘高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披露调减后的2016年度净利润为23,439万元。*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在2016年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弘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ST弘高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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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弘高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二、*ST弘高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
本所认为,*ST弘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ST弘高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ST弘高董事兼总经理及时任副总经理江五洲、董事兼副总经理韩力伟、董事兼副总经理孙志新、独立董事李秉仁、独立董事朱征夫、独立董事王德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ST弘高监事宋暘、监事高山、时任监事徐勇、副总经理施建民、时任副总经理王少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ST弘高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慧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及时任副总经理江五洲、董事兼副总经理韩力伟、董事兼副总经理孙志新、独立董事李秉仁、独立董事朱征夫、独立董事王德宏、监事宋暘、监事高山、时任监事徐勇、副总经理施建民、时任副总经理王少权、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慧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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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9 |
标题 | 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高创意)公告“高送转”内幕信息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授意员工使用保洁员等4人名义新开立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开、股价连涨4个交易日后随即卖出,获利670余万元。 |
批复内容 | 2017年3月,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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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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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工程完工进度信息的生成及其内部传递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复核与监督机制,营业收入有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2016年营业收入披露数据出现重大调整。
2.工程施工成本核算不规范,未根据材料、人工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成本暂估,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状况。
3.合同毛利确认不谨慎,未将造价金额尚不确定的洽商变更项目认定为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
4.未按照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阿根廷庄园公寓等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财务列报不完整。
5.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2016年度业绩快报数据与其后披露的2016 年年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快报数据不准确,依据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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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1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浙商证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2014年重组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未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未在*ST弘高2016年年报披露日(2017年4月29日)后的15日内及时向我局报告并公告持续督导意见,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2.*ST弘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16年年报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你公司未能有效督促*ST弘高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3.你公司在向我局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就*ST弘高独立董事2016年年报工作期间的履职情况、*ST弘高2016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依据充分性等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事实不符,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持续督导工作质量。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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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1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何宁、江五洲等15人)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于2017年8月31日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披露的部分上年末财务数据与2017年4月29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一致,且未披露上述差异情形的具体内容及其形成原因。*ST弘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们作为*ST弘高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们出具警示函,提醒你们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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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0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21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21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关注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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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21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投资创意产业园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在与某地方政府就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及定位调整、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和投资建设等事项进行商谈,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你公司披露《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你公司正在洽谈重大战略合作及具体项目的服务合同,合作方所在行业为特色小镇、特色园区、特色主题公园、特色文旅地产、特色观光消费等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7年12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并请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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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47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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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8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1日,你公司股票因拟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停牌,11月15日和11月29日,你公司分别因洽谈另一项战略合作协议和拟参与创意产业园项目投资事项申请股票继续停牌。你公司在股票停牌期间,未按照规定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停牌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2.14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请你公司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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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9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2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和中介机构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进行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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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8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32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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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3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9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进行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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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对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2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并于2017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对《决定书》进行了全文公告。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传达,现将《决定书》关注的问题和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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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高创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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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6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2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公告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披露的部分上年末财务数据与2017年4月29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一致,且公司未披露上述差异情形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或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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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高创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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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30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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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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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06月13日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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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10日,你公司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审核服务的议案》。你公司披露鉴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无法依据其审计意见履行承诺并推进后续程序。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重新审计,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此外,我部于2017年5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回复,请你公司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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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31 |
标题 | *ST弘高:关于公司年审工作关注函的回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已收到贵所发来的“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弘高创意年审工作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20>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贵所关注函中要求我们说明的有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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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31 |
标题 | *ST弘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19号 |
批复原因 | 于2017年0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19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关注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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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
标题 | *ST弘高: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8号)。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准备回复材料。因问询函涉及内容较多,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无法在2017年05月17日前报送全部有关说明材料并披露。为做好回复工作,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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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5 |
标题 | *ST弘高: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7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119 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回复并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对相关资料进一步进行核查,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便审慎判断由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弘高创意2016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关注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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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7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7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你公司在短期内两次变更2016年度审计机构以及你公司2016年度报告披露准备工作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切实做好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准备工作,确保你公司2016年度报告如期披露,并请关注是否存在需对2016年业绩快报进行修正的情形,如存在,请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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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9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的《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年报问询函询问有关问题的回复披露公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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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22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公司董监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调查字16037号、京调查字16038号、京调查字16039号、京调查字16040号 |
批复原因 | 何宁、甄建涛、薛彤、甄秋影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何宁、甄建涛、薛彤、甄秋影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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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3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高创意”)于2016年0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问询函关注事项,公开作出说明并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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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6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8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送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80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做出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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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6 |
标题 | 弘高创意:因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下属全资孙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工程”或“孙公司”)来函告知,弘高工程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冻结原因:经与银行及相关单位核实,由于弘高工程公司与某客户存在正常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该客户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机构调查,弘高工程公司的基本账户被以要求协助调查为由冻结。 |
批复内容 | 因上述事件未得到正式回复,公司特此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于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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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2 |
标题 | 弘高创意:对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2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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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12 |
标题 | 弘高创意:关于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甄秋影女士于2015年8月10日买入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504)1000.00股,成交均价为23.99元/股,次日2015年8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002504)250.00股,成交均价为25.38。甄秋影女士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形成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第十九条,构成了短线交易及敏感期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甄秋影女士本次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347.50元全部上缴董事会,甄秋影女士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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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1 |
标题 |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09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2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给予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经详细自查,现对该问询函所提出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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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08-28 |
标题 |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詹文陆先生于2014年8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700,000股,交易均价为12.67元/股,同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交易均价为12.68元/股。詹文陆先生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形成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詹文陆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均价为12.67元/股,买入均价为12.68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詹文陆先生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述人员或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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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27 |
标题 |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三)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各项治理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公司治理工作坚持不懈的开展下去。
同时,也欢迎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设性意见。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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