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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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3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8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4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修正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4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万元。ST辉丰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批复内容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总经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7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8
标题ST辉丰: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65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母净利润为41,577,114.18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14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03
标题*ST辉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9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0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100号
批复原因辉丰股份子公司科菲特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ST辉丰: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10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0万元至-25,000万元。2020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336,378.72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927,660.02元。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20]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2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1亿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3.5亿元至-2.5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04亿元。你公司在2019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4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0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2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导致你公司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1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二、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88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辉丰股份”)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88号)
批复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答复并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7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6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6号)。
批复内容按深圳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严密的展开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答复并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26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环境污染案。
批复内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仲汉根先生于近日收到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处理人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26
标题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违反国家规定被提起公诉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季自华、吴玉峰、樊建、孙佳庆、朱成杰、冯保全违反国家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由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人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1
标题ST辉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2019年1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0
标题ST辉丰:关于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有关《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8]126号、灌环关[2018]3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日下午5点,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巡查发现:你公司南围墙有人工凿成的小洞并有软管穿过此洞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通过此软管将厂内雨水明渠内积水排向厂区外南围墙的路面上。灌南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的软管内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COD为602MG/L,氨氮为17.9MG/L。 2018年3月18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调查确认:你公司擅自变更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増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三氟氯菊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托运至化工园区外处置,该废水经检测含有毒物质。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经灌南县人民攻府(灌政复(2018]67号)批准同意、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8
标题ST辉丰: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苏环罚[2018]9号、苏环罚[2018]10号
批复原因一、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仍使用水煤浆锅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至今未经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0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并处叁万元的罚款。 二、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罚款捌拾万元。
处理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9-12
标题ST辉丰:关于公司等涉嫌环境污染案材料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环境污染案。
批复内容材料由公安局已于近日移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目前尚未进入起诉程序,董事长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处理人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17
标题ST辉丰: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专调查字2018073号
批复原因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特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9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07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直公(治)取保字[2018]304号
批复原因我局正在侦查20180315污染环境案。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8年8月4日起算。
处理人盐城公安局直属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8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今日关注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刊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程》,其中7月27日审议议案包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仲汉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
批复内容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有关部门对董事长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目前其能履行相关职责。
处理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0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苏环罚告字[2018]3号、苏环罚告字[2018]4号
批复原因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罚告字【2018】3号) 我厅组织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村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仍使用水煤浆锅炉。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内容: 1、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科产业园华中供热管网覆益范围内;2、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及煤堆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项目环评批复的决定》(大环发【2018】53号,复印件,证明内容:1、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的环评批复已依法被撤销,2、使用水煤浆锅炉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要求不相符),你单位提供的供用热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购买煤炭)、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9000112)公司变更【2017】第08290002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由“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罚告字【2018】4号) 我厅组织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肤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氧苯环戊酮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2016年5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承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氧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2016年5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味酰胺锰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盐环审【2016】24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珠酰胺铜盐、500吨味酰胺锰盐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509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延期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810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延期,应在2017年5月8日之前办结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你单位提供的“咪鲜胺锰盐、铜盐产量统计”(证明内容:截止至2018年4月的生产情况)、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00012)公司变更【2017】第08290002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由“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罚告字【2018】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并处叁万元的罚款。 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罚告字【2018】4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捌拾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7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27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10日午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实施临时停产整治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要求公司除环保车间外,其他生产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生产车间复产必须验收合格,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018年5月12日,你公司在回复我部关注函中称,预计在5月下旬有关车间可陆续进行申请复产。2018年5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环保情况整改的进展公告》称,原预计的复产工作将会延期,预计全面停产不会超过三个月时间。2018年6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关闭告知书>的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8]77号
批复原因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你公司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危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6-13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8]2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13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关闭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灌环发[2018]16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三氟氯菊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托运至化工园区外非法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立即采取措施自行关闭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你公司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安机关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涉嫌环境污染罪。
批复内容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处理人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目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大安监罚[2018]52号、大安监罚[2018]53号
批复原因一、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大安监罚【2018】52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F30仓库(丙类)储存四氢呋喃,氯乙酰氯、三乙胺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辉丰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条。四氢呋喃MSDS、氯乙酰氯MSDS、三乙胺MSDS各1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1条,4.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大安监罚【2018】53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书据:4#仓库(丙类)储存甲苯,溴苯,四氢呋喃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科菲特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条。四氢呋喃MSDS、氯乙酰氯MSDS、三乙胺MSDS各1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1条,4.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02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8031号-2017048号
批复原因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李萍、张建国、姜正霞,独立董事茅永根、周立、夏烽,监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副总经理陈健、杨进华、奚圣虎、金文戈、顾国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进行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8]41号
批复原因仲汉根: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气有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高效氯氟氛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试运行超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罚款二十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8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告字[2018]78号
批复原因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2、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3、对你公司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危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8]56号、灌环罚[2018]57号
批复原因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56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57号)的主要内容: 奚圣虎: 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一、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 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3、对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二、奚圣虎: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17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季自华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被执行逮捕。
处理人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8]35号
批复原因(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2018年4月9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省厅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车间东侧水膜除尘器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四楼顶部噴雾干燥废气水喷淋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够。2、固体废弃物焚烧炉烟气处理配套的脱硝设施、活性炭添加设施、碱喷淋泵停运;固废进料间废气未进入焚烧炉,直接通过旁路,经活性炭吸附(应急排放处理设施)后排放。3、你单位氟环唑车间四只格式釜镁粉投料箱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未处理,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中性尾气未接入Rto焚烧炉,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内各层无组织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4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H20车间氯化镁碱中和釜不在环评报告设备清单中,草铵膦H60车间中的精馏塔实际数目为9个,与环评报告中的7个不符合,草铵磷H10车间膦醛反应釜数量小于环评中数目,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5、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2017年实际年产量约为2400吨,超出环评审批量140%,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6、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批复内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你单位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气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废气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单位的氟环唑车间的粉尘和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变更生产工艺、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对你单位罚款二万元。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未经环保收擅自变更工艺、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对你单位罚款二十四万元。8、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并对你单位罚款八十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二百三十六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灌环罚告字[2018]55号、灌环罚告字[2018]56号
批复原因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5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6号)的主要内容: 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5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3、对RTO 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对出水COD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6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奚圣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14号、盐环罚字[2018]17号
批复原因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4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1431127L 地址:江苏大丰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化工园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奚圣虎 我局于2018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 1、你公司年产200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2015年年产量为1075吨、2017年年产量为1498吨,其中一期工程年产85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2015年年产量为21吨、2016年年产量为24吨、2017年年产量为37吨;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2016年年产量为23吨、2017年年产量为146吨;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个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擅自投入生产。3、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 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4、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7号)的主要内容: 仲汉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2619640910****):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4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尚未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年产3000吨咪酰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液碱。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17日向该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当事人仲汉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4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 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度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 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精馏残渣,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涉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对露天堆放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 二、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7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仲汉根以下行为处以罚款:因你对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和年产3000吨咪酰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奚圣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批复内容本所已要求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14号),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实施临时停产整治的公告
相关法规《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盐市环委函[2018]8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的《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今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组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公司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构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批复内容根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建议责令滨海县、大丰区部分企业停产整治的函》(盐市环委函【2018】8号)中“对大丰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公司除环保车间外,其他生产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生产车间复产必须验收合格,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临时停产期间,请注意做好相关工作。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52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10日午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实施临时停产整治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要求公司除环保车间外,其他生产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生产车间复产必须验收合格,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05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8]31号
批复原因我局于2018年3月18日、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0日,你单位用三通管道将1#调节池中的高含盐废水引至处理稀废水的5#分质池,经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同日,还发现你单位拆除原先铁碳微电解和 Fenton氧化设施,变更为电絮凝处理设备(变更已通过审批),在电絮凝处理设备未安装完毕的情况下废水处理设施仍处理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监视居住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被执行指定监视居住。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批复内容被执行逮捕。
处理人灌南县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42号、大环罚告字【2018】4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42号、大环罚告字[2018]43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2018年4月9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省厅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车间东侧水膜除尘器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四楼顶部噴雾干燥废气水喷淋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够。2、固体废弃物焚烧炉烟气处理配套的脱硝设施、活性炭添加设施、碱喷淋泵停运;固废进料间废气未进入焚烧炉,直接通过旁路,经活性炭吸附(应急排放处理设施)后排放。3、你单位氟环唑车间四只格式釜镁粉投料箱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未处理,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中性尾气未接入Rto焚烧炉,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内各层无组织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4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H20车间氯化镁碱中和釜不在环评报告设备清单中,草铵膦H60车间中的精馏塔实际数目为9个,与环评报告中的7个不符合,草铵磷H10车间膦醛反应釜数量小于环评中数目,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5、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2017年实际年产量约为2400吨,超出环评审批量140%,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6、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仲汉根: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试运行超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有2018年4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批复内容我局拟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你单位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气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十万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废气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单位的氟环唑车间的粉尘和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十万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变更生产工艺、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拟对你单位罚款二万元。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变更工艺、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拟对你单位罚款二十四万元。8、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八十万元。我局拟合并对你单位罚款二百三十六万元。 我局依据《建设項目环境保护管珵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仲汉根罚款二十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2号)
相关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12号、盐环罚告字[2018]12号
批复原因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1、你公司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2017年1月、2月该公司将二噻农、咪鲜胺、氟环唑等13个项目或生产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3种危险废物的处置量和贮存均记录为氟环唑项目对应危险废物处置量和贮存量,备注的上月贮存量记录为二噻农耙干残渣S3的上月贮存量。2、你公司2017年咪鲜胺正常生产,产能共计4064.9吨,咪鲜胺车间外有蒸馏残渣共计2746桶,精馏残渣59个吨桶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未纳入危险废物台账,未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申报。盐城市环监局已立案调查。3、《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含有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900-041-49)。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7车间二甲胺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露天维放,部分废液外泄,厂区中部马路上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铁碳填料露天堆放,部分外泄,污染物直接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2日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盐城市环保局审批意见(盐环管【2018】9号、盐环审【2014】11号、盐环审【2016】23号、盐环表复【2013】29号、盐环审【2011】43号、盐环审【2009】31号、盐环审【2009】33号、盐环审【2018】6号)和验收意见(环验【2009】28号、盐环验【2016】6号、盐环验【2012】32号、盐环验【2014】48号、盐环验【2014】17号)复印件、2017年1月-3月危废台账、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批复内容(一)责令你公司:1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废物台账;2、进一步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立即如实申报危险废物;4、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对该公司危险废物露天贮存,部分污染物流入外环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灌南县人民政府《告知书》要求化工园区所有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导致我公司部分子公司停产整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化工”)和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灌南县人民政府《告知书》。根据省市政府关于灌河口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精神要求,要求园区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批复内容1、从2018年4月28日起,化工园区所有企业一律停产整治;2、在停产整治过程中,未通过复产程序审批擅自复产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3、从今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各企业要立即开展暗管及暗管偷排问题自查自纠,并整改到位。如有企业还存在暗管及暗管偷排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对企业予以关闭。
处理人灌南县人民政府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27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监视居住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20180315污染环境案。
批复内容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处理人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8029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2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2018 年4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1
标题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2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刊登《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查情况》,通报显示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严重,主要问题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0
标题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7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进行调查,发现:1、你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017年3月21日经大丰区环保局审批(大环审【2017】13号),现场检查时,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炉外脱硫治理设施未运行,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由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液碱,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3、根据影像和照片显示,你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一)责令你公司:1、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2、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书;3、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4、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5、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配套的炉外脱硫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对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由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投资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万元;4、对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5、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6、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0
标题辉丰股份子公司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14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14号
批复原因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年产200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你项目擅自投入生产。3、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4、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露天堆放的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3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3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2018年3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对函中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目前因华通化学涉嫌违规修改生产工艺;偷排废水被关停等问题。
批复内容目前华通化学在配合调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
处理人环保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8
标题公司子公司连云港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8]33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擅自变更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增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你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的生产和使用; 2、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 3、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8
标题公司管理人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4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8]34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7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14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对函中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8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16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169号
批复原因污水设施不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7】6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7]68号
批复原因污水总排口废水COD超标。
批复内容责令保持水污染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处罚款54875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14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143号
批复原因一般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0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1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102号
批复原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批复内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8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按深圳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严密的展开了核查。现就《问询函》 涉及的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8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81号
批复原因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将固体废物合法处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7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78号
批复原因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将危险废物合法处置针,对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5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55号
批复原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收集贮存。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对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收集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6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63号
批复原因废水台账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9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9号
批复原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批复内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7
标题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7】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灌环罚[2017]4号
批复原因年产800吨三氟氯氰酯原油、年产3000吨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上述项目的生产和使用,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理人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0号
批复原因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3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9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按深圳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严密的展开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60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年6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按深圳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严密的展开了核查。现就《问询函》 涉及的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25
标题辉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48号
批复原因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编号:2016-007),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5年度拟以公司总股本396,704,02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8股。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4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该项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问询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29
标题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588号
批复原因1、公司应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2、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3、经营及财务管理方面 4、募集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通知后将其传达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措施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及整改部门,形成了整改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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