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19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753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5日,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四川盛邦所持3,8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于6月23日、7月31日、8月1日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6.13%。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
批复内容 | 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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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3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及股东四川盛邦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4号、山东证监局[2024]93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4〕94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显示,青岛丰启(原名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邦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青岛丰启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减少至6.45%。青岛丰启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2024〕93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
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青岛丰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四川盛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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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3号 |
批复原因 | 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你公司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
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你公司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你公司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你公司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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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4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原名为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你公司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减少至6.45%。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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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0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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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9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45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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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2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81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24年6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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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06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92023043号 |
批复原因 | 实际控制人赵丰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丰进行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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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6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2017年、2018年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2019年、2020年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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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2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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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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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函[2020]119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鲁证监函[2020]11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该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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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函[2020]154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亦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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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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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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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1-28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5月28日,四川盛邦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的控股股东,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创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交易完成后兴民智通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青岛创疆。6月10日,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6月22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过户。6月23日,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兴民智通股份800万股,减持金额4,056万元,本次减持未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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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0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的刘荫成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1号 |
批复原因 | 刘荫成:
2018年8月,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或“公司”)与供应商大连正达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达”)签署相关供货协议,并向大连正达支付保证金1亿元,后转入双方共同认可的山东龙口兴民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兴民”)账户。其中5,000万元经龙口兴民转入兴民智通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资金占用。2018年12月17日,前述资金王志成已全部归还。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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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8月,兴民智通与供应商大连正达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达”)签署相关供货协议,并向大连正达支付保证金1亿元,后转入双方共同认可的山东龙口兴民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兴民”)账户。其中5000万元经龙口兴民转入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17日,前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赫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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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3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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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7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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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04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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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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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0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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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8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0]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8年下半年,公司与王志成(2011年10月至2019年1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亿元,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高赫男作为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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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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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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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9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2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并于近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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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6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1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1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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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9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67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并于近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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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0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5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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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钢制车轮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钢制车轮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正式立案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涉案产品简要描述:某些轮胎直径为22.5英寸和24.5英寸的无内胎轮胎的上路钢制车轮
申请人: Accuride Corporation 和 Maxion Wheels Akron, LLC
倾销调查期: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补贴调查期:2017年全年;损害调查期:2015年、2016年、2017年。 |
批复内容 | 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尚处于调查阶段,在美国相关部门作出终裁前,公司出口美国的钢制车轮产品无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7年度,公司出口美国涉案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0.59%。因此,即使美国最终裁定向产自中国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公司的影响也很小。 |
处理人 | 美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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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易舟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37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易舟: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5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7年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155,601股,交易金额147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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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4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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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5 |
标题 | 兴民智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43号 |
批复原因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43号),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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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21 |
标题 | 兴民钢圈: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相关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文件批号 | 山东监管局[2016]35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2016年5月13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投资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赛讯”)有关情况,但存在部分事项未披露:
1、未披露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联赛讯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相关事项。
2、未披露你公司与广联赛讯及其原股东约定的,与广联赛讯提交IPO申请有关的股权赎回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及前述信息,并在15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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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6 |
标题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0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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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12-19 |
标题 | 证监会通报针对市场操纵的执法工作情况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刑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证监会依托大数据系统,强化了针对市场操纵线索筛查和调查工作。目前,已对涉嫌操纵“中科云网”、“百圆裤业”、“兴民钢圈”、“山东如意”、“湖南发展”、“铁岭新城”、“宝泰隆”、“宝鼎重工”、“元力股份”、“东江环保”“中兴商业”、“山东威达”、“宁波联合”、“远东传动”、“科泰电源”、“新海股份”、“九鼎新材”、“珠江啤酒”等18支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针对当前市场运行特征和市场操纵行为新特点,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已于近期开展打击市场操纵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拓宽线索渠道,强化实时监控,全面排查异动交易,依托大数据系统深入分析挖掘操纵市场线索;二是集中力量查处市场操纵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进一步完善针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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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0-14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3]3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17日下午收市后,公司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了《关于签订复合车轮采购合同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与TRANS TEXAS TIRE,LLC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16,079.20万美元(折合约317.34万元人民币),该公告中披露的以美元计价的合同金额存在重大差错,实际上应为516,079.20美元。公司在9月17日公告披露后就发现了上述差错,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更正公告,导致9月18日上午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盘中临时停牌,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高赫男、董事兼总经理姜开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崔积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高赫男、董事兼总经理姜开学、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崔积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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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10-14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3]35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17日下午收市后,公司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了《关于签订复合车轮采购合同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与TRANS TEXAS TIRE,LLC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16,079.20万美元(折合约317.34万元人民币),该公告中披露的以美元计价的合同金额存在重大差错,实际上应为516,079.20美元。9月18日中午,公司披露了更正公告。但是,王兵于9月18日上午卖出公司股票710,100股,卖出金额达9,344,916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王兵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在采购合同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重大差错更正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王兵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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