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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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2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3
标题吉林得利斯收到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蛟市市监食罚字[2018]4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批号蛟市市监食罚字[2018]48号
批复原因因吉林得利斯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吉林得利斯处以罚款2万元。
处理人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3
标题公司收到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管昌食罚字[2017]0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批号诸市管昌食罚字[2017]001号
批复原因因发行人生产经营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发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第一,没收包装说明书上有“……品名:鹌鹑蛋(泡椒味),配料:……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等内容的库存产品鹌鹑蛋(泡椒味)19.7kg、包装袋95,700个;第二,没收违法所得722.26元,罚款2万元。
处理人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3
标题彩印公司收到诸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诸环罚字[2017]926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诸环罚字[2017]926
批复原因因山东得利斯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
批复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彩印公司处以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处理人诸城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3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监管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16]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16]15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函”)。
批复内容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6
标题得利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08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6
标题得利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7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及回复,现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1
标题得利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86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8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及回复,现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证券代码002330)股票零股。 2015年12月24日10:21:38至10:22:25,该账户以18.10元至18.37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得利斯”4笔合计1,588,800股,申买排名第一;成交1,588,8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股数3,392,800股的46.83%,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18.06元上涨到18.37元,拉升幅度为1.72%。12月24日10:22至10:23,该股价格上涨至涨停板,随后调整,到11:07再次上涨至涨停板,稍做调整后11:20直至收盘股票涨停。10:23:09至11:07:40期间,该账户以18.37元(涨停价)申报买入2,1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4%,申买排名第三;全部撤单,撤单比例100%,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为7%,买撤单排名第三。该股当日11点20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0.58%。12月25日09:15:37至09:49:26,该账户以16.53元至17元申报卖出6,352,800股,成交1,588,800股,成交均价16.59元至17.43元,余股为零。 2015年12月24日至25日,该账户买入“得利斯”1,588,800股,买入金额28,960,813.13元。卖出1,588,800股,卖出金额26,358,862.50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操纵“得利斯”价格,亏损2,637,160.64元。
批复内容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证券代码002330)股票零股。 2015年12月24日10:21:38至10:22:25,该账户以18.10元至18.37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得利斯”4笔合计1,588,800股,申买排名第一;成交1,588,8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股数3,392,800股的46.83%,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18.06元上涨到18.37元,拉升幅度为1.72%。12月24日10:22至10:23,该股价格上涨至涨停板,随后调整,到11:07再次上涨至涨停板,稍做调整后11:20直至收盘股票涨停。10:23:09至11:07:40期间,该账户以18.37元(涨停价)申报买入2,1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4%,申买排名第三;全部撤单,撤单比例100%,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为7%,买撤单排名第三。该股当日11点20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0.58%。12月25日09:15:37至09:49:26,该账户以16.53元至17元申报卖出6,352,800股,成交1,588,800股,成交均价16.59元至17.43元,余股为零。 2015年12月24日至25日,该账户买入“得利斯”1,588,800股,买入金额28,960,813.13元。卖出1,588,800股,卖出金额26,358,862.50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操纵“得利斯”价格,亏损2,637,160.64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得利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70号
批复原因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7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及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得利斯:对2016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4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及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6]10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得利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郑和平控制的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集团”)的子公司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发生额为28,550万元,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1,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集团子公司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16,000万元,其中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7,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月2日,得利斯向关联斱得利斯集团预付5,0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直到2014年7月份得利斯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得利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得利斯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得利斯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得利斯董事长郑思敏,董事兼总经理于瑞波,时任独立董事尤建新、高金华、刘海英,监事郑乾坤、郑钦波、郑爱红,时任监事王英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利斯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思敏、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思敏,董事兼总经理于瑞波,时任独立董事尤建新、高金华、刘海英,监事郑乾坤、郑钦波、郑爱红,时任监事王英才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幵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6]10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得利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郑和平控制的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集团”)的子公司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发生额为28,550万元,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1,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集团子公司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16,000万元,其中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7,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月2日,得利斯向关联斱得利斯集团预付5,0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直到2014年7月份得利斯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得利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得利斯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得利斯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得利斯董事长郑思敏,董事兼总经理于瑞波,时任独立董事尤建新、高金华、刘海英,监事郑乾坤、郑钦波、郑爱红,时任监事王英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利斯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思敏、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思敏,董事兼总经理于瑞波,时任独立董事尤建新、高金华、刘海英,监事郑乾坤、郑钦波、郑爱红,时任监事王英才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幵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殷宪锋、徐利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至12月和平控制的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发生额为28,550万元,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1,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殷宪锋、徐利君在为得利斯出具的2014年度《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殷宪锋、徐利君作为得利斯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得利斯存在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的规定,对得利斯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 条和第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殷宪锋、徐利君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7
标题得利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9
标题得利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4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4-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林、吴峻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鑫富盈、吴峻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一)中鑫富盈控制使用“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 “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四川信托—宏赢八十三号”、“四川信托—宏赢153号”、“四川信托—宏赢206号”、“四川信托—宏赢152号”、“四川信托—宏赢二十一号”、“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五号”、“融通资本—兴融26号—中金富盈、中鑫富盈”、“西藏信托—鸿禧2号—中金富盈”、“厦门信托—犇牛一号—0021”等11个交易子账户由中鑫富盈作为投资顾问负责运营,李建林负责作出最终投资决策。上述账户交易存在一定的交易地址或交易硬件信息重合情形。李建林承认其实际控制上述账户。 (二)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等4个个人账户 “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曾某涛、罗某豪”、“粤财信托—菁英汇旺业资本8号—黄某牛、罗某钟”、“粤财信托—菁英汇湘财资本5号—吴峻乐、罗某、罗某2、陈某新、钟某年”、“华润信托—润金121号—罗某平”、“华润信托—润金155号—张某贤”、“华润信托—润金156号—郭某钦”、“陕国投·旺业10号—马某鹏”、“陕国投·厚榭一号—吴峻乐”、“中融信托—湘财资本—罗某红、罗某文”、“五矿信托—优配1号—郭某佳、陈某龙”等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邓某”、“陈某明”、“罗某豪”等4个个人账户由吴峻乐控制使用。账户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地址重合情形,部分账户与吴峻乐有资金往来。吴峻乐承认其控制上述18个交易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其个人电脑可以登录上述部分账户。 二、中鑫富盈、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 (一)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的情况 中鑫富盈、吴峻乐集中交易“特力A”和“得利斯”,在同一天交易同一支股票有38次,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或“得利斯”389次,其中以同样价格同样数量交易7次。吴峻乐承认共同交易,相关人员也证实双方合作交易涉案股票。 (二)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交易“特力A”的情况 1.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情况 7月10日至8月28日共有35个交易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连续大量交易“特力A”,且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8月26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33.59%。买入“特力A”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7月1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的48.94%。卖出“特力A”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8月26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的67.18%。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计买入“特力A”5,621.08万股,卖出5,614.89万股,买卖合计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15.28%,成交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吴峻乐持有“特力A”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从7月15日至8月25日,持股占流通股一直在5%以上。8月10日持股15.33%。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买入“特力A”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6个交易日。8月14日,买入“特力A”5,162,700股,成交金额24,600万元,占市场成交金额的33.24%。 2.在所控制账户组间交易的情况 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有18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7,117,337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特力A”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5个交易日,8月7日达到15.32%。 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分别获利147,415,733.94元和173,544,302.74元。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交易“得利斯”的情况 1.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情况 7月20日至8月28日共有30个交易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得利斯”,且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7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8月24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35.49%。卖出“得利斯”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个交易日,即8月26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66.55%。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计买入“得利斯”92,180,100股,卖出91,516,100股,买卖合计占该股市场成交量12.28%,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7月20日至8月28日,持股数量占流通股超过5%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数的50%;持股数量占流通股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数的16.67%;其中8月24、25日持股量最高,均为4,916.50万股,占流通股的11.25%。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买入“得利斯”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有1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8月18日,买入“得利斯”10,233,470股,成交金额19,000万元,占市场总成交金额的42.70%。 2.在所控制账户组间交易的情况 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有9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得利斯”,占总交易天数的30%,总量达到30,444,004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得利斯”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个交易日,8月7日达到20.22%。 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得利斯”股票价格分别亏损33,511,721.12元和185,257,619.17元。 综上,7月1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采用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了“特力A”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鑫富盈获利147,415,733.94元,吴峻乐获利173,544,302.74元;7月20日至8月28日,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采用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了“得利斯”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鑫富盈亏损33,511,721.12元,吴峻乐亏损185,257,619.17元。 中鑫富盈、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鑫富盈实际控制人李建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中鑫富盈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 二、对李建林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罚款。 三、没收吴峻乐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347,088,605.4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得利斯:对201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25
标题得利斯: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请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若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得利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请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7
标题得利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24号
批复原因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24号)。
批复内容公司与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和说明,现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3
标题得利斯:对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5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5号),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潍海、张庆兰、郑东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4]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潍海、张庆兰、郑东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王潍海是以得利斯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内容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该信息不迟于2013年1月7日形成,公开于1月14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月7日至14日。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张某柱”、“王某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得利斯”的情况为:2013年1月11日9时54分,“张某柱”账户转入资金2.8万元,4分钟后买入“得利斯”2400股,成交金额27,352元;10时1分,“王某芳”、“张某柱”账户先后卖出“湖南发展”、“攀钢钒钛”、“新海宜”(亏损)等股票,所得资金115,615.68元,买入“得利斯”10,000股,成交金额115,058元;10时13分,“张某柱”账户继续卖出“物产中大”、所得资金20,645.28元,买入“得利斯”1800股,成交金额20,880元;10时17分交易结束。“张某柱”、“王某芳”账户共买入“得利斯”合计14,200股,买入金额合计163,290元,至调查终结时未卖出。 “郑东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得利斯”的情况为:2013年1月11日9时43分,“郑东永”账户卖出“广东明珠”、“湖南发展”(亏损)等股票,所得资金677,498.47元,用于买入“得利斯”,共买入60,300股,买入金额676,410元;9时47分交易结束。截至2013年6月14日,该账户已卖出“得利斯”,实际亏损8,913.09元。 (二)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经调查,张庆兰承认于2013年1月11日操作其父亲“张某柱”、母亲“王某芳”的账户买入“得利斯”,郑东永承认其账户由其本人做出决策并操作。 (三)账户交易特征 王潍海与张庆兰、张庆兰与郑东永的通讯时点与“张某柱”、“王某芳”、“郑东永”账户买卖“得利斯”的交易时点高度吻合,且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全仓买入“得利斯”情形。 (四)当事人之间关系及联络情况 王潍海、张庆兰为夫妻关系。2013年1月11日9时22分,王潍海接到郑某某催促其向深交所报告预披露转增方案后,于9时29分给其配偶张庆兰打电话,9时41分,张庆兰给郑东永打电话。
批复内容王潍海、张庆兰、郑东永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得利斯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王潍海、张庆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得利斯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郑东永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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