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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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理工能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3]33号、宁波证监局[2023]34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7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该《协议书》约定的理工能科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90号
批复原因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3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你公司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该《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周方洁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一世纪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民嘉业作为你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你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你公司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你公司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7年7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天一世纪作为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告知理工能科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民嘉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协议书》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天一世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中民嘉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7年7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理工环科: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从2014年开始至调查日,天一世纪法定代表人周方洁操作使用“范某”账户,从天一世纪转入交易资金买卖股票,损益由天一世纪承担。以上事实,有“范某”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一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周方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天一世纪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方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4
标题理工环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30号
批复原因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将相关情况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标题理工环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04号
批复原因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以下【2017】第2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理工环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宁波监管局[2016]18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12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与北京汇诚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北京尚洋持有的账面原值为781.83万元的应收账款。本次债权转让收益222.39万元,相应增加2015年度净利润189.03万元。上述交易性质特殊,且具有偶发性,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会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但公司未将上述收益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导致公司2016年4月21日披露的2015年年报中的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少计189.0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多计189.03万元,并导致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公告》中北京尚洋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多计189.03万元。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30
标题理工环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02号
批复原因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系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0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5-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俊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俊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俊峰控制使用4个账户 二、刘俊峰控制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价格 (一)刘俊峰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价格情况 (二)刘俊峰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具体情况 刘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俊峰违法所得738,285.53元,并处以738,285.53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史波、沈延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史波、沈延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沈延军泄露内幕信息及史波利用“闵某”账户内幕交易“理工监测” (一)沈延军泄露内幕信息 (二)史波利用“闵某”账户内幕交易“理工监测” 沈延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史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劵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史波违法所得181,873.57元,并处以363,747.14元罚款; 二、对沈延军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0-01-05
标题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东郭建先生规买卖公司股票,属于短线交易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股东郭建先生于2009 年12 月2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6900 股,于2009 年12 月30 日卖出公司股票6900 股,属于短线交易情形。郭建先生此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59,271 元,公司已于2010 年1 月4 日收取其全部所得收益。郭建先生就此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2009 年12 月30 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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