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7 |
标题 | ST亚联: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林监管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亚联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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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6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亚联发展等3人)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林监管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亚联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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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5 |
标题 | 亚联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处罚字[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亚联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7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3,369,494.63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元、营业成本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2,017,173.64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1,999,201.36元、应付账款1,999,201.36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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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亚联发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02023012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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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04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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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6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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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3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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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9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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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6 |
标题 | 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罚字[2015]第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济银罚字[2015]第2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未按规定留存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未按固定落实外包业务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未按规定对特约商户做好培训检查相关记录、违规布放移动POS、未按规定落实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提供虚假资料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处罚15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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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6 |
标题 | 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6]1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银罚字[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擅自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不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未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备案擅自在湖南省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处罚6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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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6 |
标题 | 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7]55号) |
相关法规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银罚字[2017]55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没收违法所得69,580.30元并处罚50万元,合计569,580.3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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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6 |
标题 | 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罚[2017]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哈银罚[2017]9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本地化经营和管理、外包商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处罚2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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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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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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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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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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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27 |
标题 | 关于对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5月,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刘辉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称,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0个月内,保证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保证亚联发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会因乾德精一、刘辉自身原因发生变更。上述承诺与保证不可变更及撤销。
2021年6月5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称,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控制的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发展”)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竞得乾德精一持有的5,226万股亚联发展的股票,拍卖成交价为4.05亿元,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王永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上升至19.39%,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控股股东变更为永利发展,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永彬。乾德精一、刘辉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亚联发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乾德精一、刘辉自身原因发生变更,违反了前期作出的公开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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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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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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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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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亚联发展:对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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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51号 |
批复原因 | 亚联发展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0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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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琼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4号 |
批复原因 | 叶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2014年12月,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作为担保人。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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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永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5号 |
批复原因 | 王永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014年12月,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琼作为担保人。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部分事项会计核算错误,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
2015年期间,公司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3.36万元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导致在当年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多计销售成本203.36万元。核查显示,公司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是导致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
三、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未如实反映融资费用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公司重复使用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未如实反映该票据融资的融资费用。
四、2017年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真实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7年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将还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大额税收返还收益计入预计净利润,业绩预告编制明显不谨慎。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17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修正主要原因为“专网通讯业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承接项目有所减少;应收账款收回未达预期导致对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超出预期;公司部分管理费用超预期”。经核实,上述原因并非导致业绩预告修正的主要原因,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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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孟令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6号 |
批复原因 | 孟令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014年12月,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琼作为担保人。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部分事项会计核算错误,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
2015年期间,公司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3.36万元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导致在当年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多计销售成本203.36万元。核查显示,公司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是导致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
三、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未如实反映融资费用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公司重复使用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未如实反映该票据融资的融资费用。
四、2017年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真实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7年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将还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大额税收返还收益计入预计净利润,业绩预告编制明显不谨慎。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17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修正主要原因为“专网通讯业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承接项目有所减少;应收账款收回未达预期导致对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超出预期;公司部分管理费用超预期”。经核实,上述原因并非导致业绩预告修正的主要原因,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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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蒋华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7号 |
批复原因 | 蒋华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014年12月,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琼作为担保人。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部分事项会计核算错误,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
2015年期间,公司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3.36万元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导致在当年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多计销售成本203.36万元。核查显示,公司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是导致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
三、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未如实反映融资费用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公司重复使用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未如实反映该票据融资的融资费用。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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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8号 |
批复原因 | 陈道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7年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将还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大额税收返还收益计入预计净利润,业绩预告编制明显不谨慎。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17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修正主要原因为“专网通讯业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承接项目有所减少;应收账款收回未达预期导致对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超出预期;公司部分管理费用超预期”。经核实,上述原因并非导致业绩预告修正的主要原因,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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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1-09 |
标题 | 亚联发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8]8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014年12月,你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你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琼作为担保人。你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二、部分事项会计核算错误,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
2015年期间,你公司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3.36万元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导致在当年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多计销售成本203.36万元。核查显示,你公司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是导致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
三、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未如实反映融资费用
2015年3月至8月期间,你公司重复使用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融资,你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未如实反映该票据融资的融资费用。
四、2017年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真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编制2017年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你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将还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大额税收返还收益计入预计净利润,业绩预告编制明显不谨慎。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三、你公司应切实规范盈利预测编制,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在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及时修正并客观披露修正原因。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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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财务自查,发现公司2015年有3个单位的部分采购发票上的进项税额2,033,644.53元计入了货物采购成本,由于该批货物2015年已全部对外销售,导致营业成本增加2,033,644.53元,公司对进项税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增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及2015-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以下简称“股东权益”)1,728,597.85元。调增金额占2017年更正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0.21%;调增金额占2016年更正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0.20%;调增金额占2015年更正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0.20%,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6.95%。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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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亚联发展: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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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48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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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1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9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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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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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77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披露《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你公司2016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99.15万元,占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6.14%,你公司未在2017年2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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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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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2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65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4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键桥通讯”、“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65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相关要求,将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做出的书面回复予以披露,详见本公告日披露的《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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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2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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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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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2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5年度对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232.01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4.79%,但是未按规定在2016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3月16日才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6年3月31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此次问题,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深入分析问题,形成整改方案,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人员培训。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监管函中所列问题做出的整改方案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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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0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4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因前期定期报告虚构营业收入、成本、少计提坏账准备、补记利息收入等原因,公司对涉及的重要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公司对2009年至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1406万元、-468万元、-605万元、-1308万元、2268万元,合计追溯调整金额的绝对值为6055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合计数的比例为34%。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琼、时任副董事长殷建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David Xun Ge(葛迅)、时任董事Brend Yep(叶冰)、时任董事叶炜、时任董事罗飞、时任独立董事李连和、时任独立董事付昭阳、时任副总经理洪圣恩、时任财务负责人李秀红、时任财务负责人徐慧玲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琼、时任副董事长殷建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David Xun Ge(葛迅)、时任董事Brend Yep(叶冰)、时任董事叶炜、时任董事罗飞、时任独立董事李连和、时任独立董事付昭阳、时任副总经理洪圣恩、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明荣、时任财务负责人李秀红、时任财务负责人徐慧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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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29 |
标题 | 键桥通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6号)。
一、截至2015年7月31日,键桥资产管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合计-796万元,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为1052万元,股东权益金额合计256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转让键桥资产管理100%股权的定价依据以及定价的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二、2014年4月,你公司对外披露拟投资柬埔寨4G通信网络项目,投资金额为1.4亿美元,你公司本次拟转让的存货主要为你公司2015年度刚采购入库的柬埔寨项目用原材料以及2011年前后采购的原材料。键桥资产管理同时参股Star Digital Muds TV Limited,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柬埔寨通讯和媒体的服务和咨询。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转让键桥资产管理100%股权以及部分存货对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
三、你公司对柬埔寨4G通信网络项目的后续投资安排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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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19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7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70号),指出:
一、你公司与高清文化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了高清文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请你公司说明终止合同后,后续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你公司本次拟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你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有较大不同,请说明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并结合战略规划说明本次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
三、请说明深圳市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除关联关系外的其它任何关系;
四、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了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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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7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监管局[2015]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或“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报告虚构营业收入、成本以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事实
(二)重大对外贷款未及时入账及披露的事实
(三)重大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的事实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1、对键桥通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叶琼、David Xun Ge(葛迅)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对李秀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4、对洪圣恩、徐慧玲、夏明荣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万元罚款;
5、对Brenda Yep(叶冰)、叶炜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三万元罚款;
6、对殷建锋、李连和、付昭阳、罗飞分别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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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06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98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要求公司对部分5年账龄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键桥”)进行自查并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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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40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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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8-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749万元至8,437万元;2014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3年度净利润为2,812万元至4,499万元。201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2013年净利润为3,555万元。201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3年净利润为-5,380万元,公司在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3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在2013年业绩预计修正公告中披露的修正后业绩,及在2013年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且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叶琼、财务负责人徐慧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叶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明荣、财务负责人徐慧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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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3-08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40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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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03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1]29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落实不到位。
2、财务系统授权不合理,如由财务人员担任财务系统管理员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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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1-02-22 |
标题 |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股东深圳市中泽信投资有限公司违规买卖了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中泽信就此次违规买卖股票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致歉。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其在交易操作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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