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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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8 |
标题 | 光华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81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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