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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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4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蒋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98号
批复原因蒋越: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批复内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9-2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4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核心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中,未按规定合理控制系统性能容量冗余,未做好信息系统风险防护,未切实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29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10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且存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25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8]7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0-22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8]6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合同约定将资管计划募集期利息归属公司,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通过公开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资管业务交易中存在不规范情形:通过证券客户端直接进行交易,未经系统风控或风控专员审核;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净值触发合同约定禁止开仓线,仍然继续开仓。前述情形违反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3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身份证号码:320***********2035)作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你在客户王红的业务开发及后续接触过程中,通过个人账户私自向王红收取销售费用以及与王红、江涛(闫凯原同事,介绍闫凯与王红认识)私下签署收益分成协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现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2-25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卜协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5]1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09年10月至2014年期间,你(身份证号码:321111197008161215)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营业部电脑或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营业部网络代客下单交易;在营业部网络关闭交易功能后,使用自己携带的电脑通过其他网络代客下单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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