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27 |
标题 | 佳电股份:关于对佳电股份的并购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19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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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2 |
标题 | 佳电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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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20 |
标题 | 佳电股份:关于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出具《关于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函》,2021年3月9日,建龙集团工作人员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价格为8.75元/股,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建龙集团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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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1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4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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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晓义、高德惠、谭荣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1.92亿元,虚增金额1.58亿元;2014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895万元,虚增金额0.40亿元;2015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4.61亿元,虚减金额1.98亿元。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佳电股份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张晓义为2013至2015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德惠为2014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谭荣为2015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
张晓义、高德惠和谭荣在对佳电股份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一是未就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执行测试的审计程序;三是对“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核实佳电股份提供的《2013年营销费用减少情况说明》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未执行2014年度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发现佳电股份2014年度和2015年度销售费用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四是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张晓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高德惠和谭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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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04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处分告知书[2018]第25号 |
批复原因 | 德惠先生:经查明,在你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2014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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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7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审计的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情况
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1.92亿元,虚增金额1.58亿元;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895万元,虚增金额0.40亿元;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利润总额-4.61亿元,虚减金额1.98亿元。
二、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在审计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1.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2.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发现销售费用在12月份有较大波动,注册会计师询问了佳电股份,并获取了佳电股份提供的《2013年营销费用减少情况说明》,但未对说明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即确认了2013年佳电股份销售费用,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大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年4月21日,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晓义、曾某生。
三、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在审计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1.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2.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执行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4.大华所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发现销售费用中网点兑现费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二)大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20日,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晓义、高德惠。
四、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在审计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1.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2.大华所在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大华所对佳电股份“销售费用”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发现佳电股份2015年销售费用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的追查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4.大华所对佳电股份“存货跌价准备”审计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发现佳电股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大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年3月25日,大华所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收费为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张晓义、谭荣。
以上事实,有大华所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佳电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大华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大华所提供的审计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在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是大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晓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德惠、谭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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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3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郭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47号 |
批复原因 | 郭寅: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了2018年一季度报告。你的配偶张锐娟于2018年3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金额8,250元),于次日卖出公司股票1,100股(金额8,140元)。你作为公司监事,未能督促配偶遵守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你和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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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6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7日,你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及预计负债公告》)、《关于2017年度债务重组情况的公告》、《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说明》等系列披露文件。我部在对前述披露文件的审查过程中关注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3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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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1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25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佳电”)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关于解决与*ST佳电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已届满,拟申请将该承诺的履行期限延长三年。你公司未能在承诺到期前将上述变更方案提交*ST佳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5.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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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8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三到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方式解决与你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截至目前,哈电集团前述承诺期限已届满,你公司至今尚未披露前述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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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8]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佳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消化前期调节的利润,公司调减2015年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
*ST佳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董事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以及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国强,董事高全宏、张胜根,时任监事常忠,监事闫红,财务总监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李国强,董事杜文朋、高全宏、张胜根,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闫红,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常忠,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财务总监张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8]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佳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消化前期调节的利润,公司调减2015年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
*ST佳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董事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以及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国强,董事高全宏、张胜根,时任监事常忠,监事闫红,财务总监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李国强,董事杜文朋、高全宏、张胜根,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闫红,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常忠,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财务总监张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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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8]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佳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消化前期调节的利润,公司调减2015年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
*ST佳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董事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以及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国强,董事高全宏、张胜根,时任监事常忠,监事闫红,财务总监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李国强,董事杜文朋、高全宏、张胜根,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闫红,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常忠,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财务总监张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红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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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3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1月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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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2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和新增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显示,截至披露日你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实际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为709万元和3,123万元,分别超出原预计金额499万元和3,123万元,超出金额合计共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3%,而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7条、第10.2.4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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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明、梁喜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二)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综上,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组织、策划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梁喜华,参与、实施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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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二)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四)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董监高履职情况
综上,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六、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的罚款;
七、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八、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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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ST佳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7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关注函》关注事项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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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6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存在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和2014年度年净利润及调减2015年度净利润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尽快核实《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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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ST佳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39号、处罚字[2017]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佳电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七、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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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5号),对该所承做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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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ST佳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半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5号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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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8 |
标题 | *ST佳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组织研究、细致核查,现将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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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4-08 |
标题 | *ST佳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39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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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1 |
标题 | *ST佳电: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3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准备回复问询函涉及的相关资料。因问询函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确认。同时,公司尚需对回复问询函的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因此,相关工作无法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公司将加快对问询函回复工作的进程,于2017年4月7日前向深交所提交书面回复,同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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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3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90号 |
批复原因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 9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了报告期内公司“军品维修补偿费”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及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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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15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2013]9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章程问题
2、“三会”运作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2012年度报告中存在问题
三、内幕信息管理方面
1、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将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但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2、2012年度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缺少年审机构相关人员的登记 |
批复内容 | 201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发来的《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3]9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接到《告知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告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并形成整改报告。截止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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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23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6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2年4月18日披露的2012第一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544万元,你公司之前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第11.3.1条、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我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的相关要求。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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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11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99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4月16日,你公司以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拟对你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4月19日,你公司公告将于2010年5月14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文件并复牌。2010年5月14日,你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向我部申请延期两周至6月1日复牌。
2010年5月27日,你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股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等事项尚未完成为由,向我部提交延期申请。鉴于你公司上述申请理由,我部同意你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0年7月20日,我部曾发函督促你公司按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材料并复牌(详见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77号)。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按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材料并复牌,且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进展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上述事件予以关注,根据《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你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不提交披露文件,我部将对你公司采取强制复牌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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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0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77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4月16日,你公司以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拟对你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4月19日,你公司公告将于2010年5月14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文件并复牌。2010年5月14日,你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向我部申请延期两周至6月1日复牌。
2010年5月27日,你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股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等事项尚未完成为由,向我部提交延期申请。鉴于你公司上述申请理由,我部同意你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按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材料并复牌,且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进展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上述事件予以关注,若你公司一直不提交披露文件,不排除对你公司采取强制复牌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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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1-14 |
标题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9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请你公司董事会:
(1)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3)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4)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5)核查你公司截止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关于《关于对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函内容包括: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公司关注并核实了相关问题,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进行了书面函询,并收到了控股股东哈电集团的回函。哈电集团在回函中确认“我公司不存在关于你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3)根据《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公司经核实确认近期未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也在回函中确认“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我公司近期未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哈电集团也在回函中确认“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期间,我公司未买卖你公司股票”。
(5)截止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哈电集团在回函中确认“截止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哈电集团在回函中确认“我公司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商议、筹划有关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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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07-24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08]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前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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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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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1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持续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部分规章制度有待修订和完善
问题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任期于2005年9月16日届满,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董事、监事换届选举
问题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保存不够完整,个别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没有董事的发言要点
问题四:公司存在部分董事、独立董事未参加董事会,也未授权其他董事表决的现象。原因是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公出有时未参加董事会,也未授权其他董事表决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推进并深化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工作,尤其要尽快就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问题进行落实,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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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04-11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07]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 |
批复内容 | 阿继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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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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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4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黑证监上字[2007]9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部分规章制度有待修订和完善。
问题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任期于2005年9月16日届满,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董事、监事换届选举。
问题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保存不够完整。
问题四:公司存在部分董事、独立董事未参加董事会,也未授权其他董事表决的现象。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活动,发现了公司法人治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与规范要求的差距不断缩小,在规范运作、独立性、透明度方面得到了很大提高。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继续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尤其是尽快落实尚未完成整改的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问题。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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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7-19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黑证监立通字[2006]1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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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4-12 |
标题 |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阿继电器自1998年以来将控股股东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集团")在银行的贷款变更到公司名下,为阿继集团承担银行债务21,437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阿继集团仍未偿还。公司2004年10月19日为实际控制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895万元,该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亏损1,766万元,公司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
批复内容 | 阿继电器及阿继电器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今后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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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3-22 |
标题 | 关于对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证券法》、《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全体董事今后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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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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