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4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泸市)应急罚[2020]020号 |
批复原因 | 1.2020年7月7日至8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合成车间氨加热器142C(介质为甲醇、氨)的安全阀放空口为就地排放,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2021号),责令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该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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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30 |
标题 | 关于对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9号 |
批复原因 |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16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到《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7840万股股份的通知》,你公司与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你公司未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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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8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泸市)应急罚[2020]031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2.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
批复内容 |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做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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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7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
2.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
批复内容 |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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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03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3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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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0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9]7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问题
泸天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在固定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用、税金等必需的现金流出;泸天化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醇)在建工程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后续现金流出。你们将“少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风险”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在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审计中,未发现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
此外,你们在有关减值测试审计小结中,记录实施了比较和检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相关数据的程序,但未见有关比较和检查程序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问题
一是绿源醇在建工程资产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充分预测后续现金流出。你们在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审计中,未发现该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因持续经营相关问题,你们对泸天化2017年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但“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表述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唐方模、谢海林、何寿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19年4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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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3 |
标题 | *ST天化:管理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管理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管理人现将交易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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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0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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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28 |
标题 | *ST天化:管理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5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5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管理人就问询函中提及问题的具体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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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到由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2015-2016年淡储利息补贴1035.38万元,并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补贴收入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6.67%。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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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02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泸天化下属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由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2015-2016年淡储利息补贴10,353,820元,并将上述补助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泸天化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泸天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泸天化董事兼总经理赵永清,时任董事长宁忠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泸天化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永清,时任董事长宁忠培,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斌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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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
标题 | 泸天化: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90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泸天化”)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90号), 就公司年报内容提出问询。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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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1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3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泸天化”)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深交所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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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3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3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前书面回复我部,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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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0-12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65号《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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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贵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会同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针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关注函之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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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9 |
标题 | 泸天化: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5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贵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会同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就贵所要求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关注函之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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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4 |
标题 | *ST天化:关于公司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16]第0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16]第00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结合2015年度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后,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交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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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6 |
标题 | *ST天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收到贵所关于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针对问询函提及内容逐一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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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20 |
标题 | *ST天化:关于收到《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你公司披露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高管薪酬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相关高管薪酬受控于控股股东,缺乏独立性。公司披露的整改情况为,公司编制《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薪酬考核方案》,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于2014年度对高管薪酬进行考核兑现。根据2015年4月你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问题依旧存在,你公司关于缺陷整改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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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2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泸天化会同中介机构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问询函之回复说明,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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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27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7日15:40,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捷美”)发生一起氨水洒漏事故,造成生产装置火炬区局部污染,部分职工、过往客运公交车及私家车司机和乘客出现氨气接触反应。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时,事故共造成33人中毒,其中,重度中毒4人,轻微中毒29人。经复诊,所有伤者整体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部分伤者中毒症状已明显减轻。 |
批复内容 | 在停产期间,宁夏捷美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2014年11月12日,宁夏捷美收到宁东管委会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同意宁夏捷美丰友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恢复试生产的函》(宁安监函〔2014〕106号)。按照文件精神,宁夏捷美于2014年11月13日恢复试生产。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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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9-09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氨水洒漏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7日15:40,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捷美”)发生一起氨水洒漏事故,造成生产装置火炬区局部污染,部分职工、过往客运公交车及私家车司机和乘客出现氨气接触反应。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时,事故共造成33人中毒,其中,重度中毒4人,轻微中毒29人。经复诊,所有伤者整体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部分伤者中毒症状已明显减轻。 |
批复内容 |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宁夏捷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展开调查工作,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当中,在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前,宁夏捷美停止生产,将组织专家对该公司生产工艺和装备进行整体评估。宁夏捷美装置于7月4日打通全流程,目前该装置处于试运行阶段。该事故的发生将延迟宁夏捷美的正常投产时间,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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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05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4]5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
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泸天化的违法行为,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公司已于2014年6月3日公告了针对该事项的整改报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4-026号公告。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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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6-26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410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 |
批复内容 |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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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3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于2013年12月27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入3.3亿元定期存单。同日,九禾股份以该定期存单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九禾股份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了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4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对照《警示函》落实整改内容,并将整改情况说明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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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4-05-10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于2013年12月27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入3.3亿元定期存单。同日,九禾股份以该定期存单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九禾股份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了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强化学习,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树立规范运作意识。
三、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环节,分析成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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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1-07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2011年度与川化永鑫和绿源醇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未及时披露2012年度与捷美能源、天瑞矿业等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邹仲平、董事兼总经理宁忠培、董事彭传勇、时任董事王一、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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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28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示整改函》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12]5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控股股东干预
(二)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其他事项
(一)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二)煤气化项目主体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批复内容 | 按要求已在2个工作日内2012年9月4日对《提示整改函》内容进行了公告,同时通知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对照《提示整改函》逐项落实整改内容。
鉴于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事项及子公司管控中存在的不规范,根据四川监管局《警示函》和《提示整改函》要求,公司决定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1、对内部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批评;
2、对董事长、原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扣罚年收入的5%-10%;
3、相关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扣罚年收入的5%-10%。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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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28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2]5号 |
批复原因 | 一、收购关联方股权事项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资金往来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按要求已在2个工作日内2012年9月4日对《警示函》内容进行了公告,同时通知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对照《警示函》逐项落实整改内容。
鉴于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事项及子公司管控中存在的不规范,根据四川监管局《警示函》和《提示整改函》要求,公司决定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1、对内部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批评;
2、对董事长、原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扣罚年收入的5%-10%;
3、相关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扣罚年收入的5%-10%。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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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04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提示整改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5号、川证监上市[2012]50号 |
批复原因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收购关联方股权事项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重大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重大资金往来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整改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治理方面
(一)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控股股东干预
(二)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 其它事项
(一)、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二)、煤气化项目主体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批复内容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鉴于你公司已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真梳理公司章程、董监高议事规则等,确保内部决策机制合法有效运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二、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强化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树立规范运作意识。
三、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建立健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并分析问题产生的环节和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提示整改函:
现要求你公司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认真梳理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强化公司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并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予以整改,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控股股东应立即停止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干预,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确保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更正。
三、加快办理煤气化工程的移交手续,充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控股股东和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找并分析问题产生的环节和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请你公司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含当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严格做好相关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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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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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4 |
标题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同业竞争的问题
(二)独立性的问题
(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效提升了公司管理层的法人治理意识,为未来有效开展公司治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将抓住机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认真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透明度,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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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23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证监发[2002]1号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9月9日至9月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9月27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
处理人 | 青岛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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