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14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所属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楚环罚字[2023]5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核实,滇中有色粗铜、阳极铜、硫酸铵产品产量先后突破原有环评审批生产规模,针对上述情形,滇中有色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至调查时滇中有色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滇中有色“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24.2万元整。 |
处理人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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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3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昆生环罚[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核实,2022年3月1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厅驻昆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西南铜业硫酸三系列尾吸排口进行取样监测时,发现一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的标准限值的0.83倍。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西南铜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罚款56.4万元。 |
处理人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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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3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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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7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楚环罚字[202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核实,云南楚雄矿冶六苴矿床“刀把”Ⅳ期自2014年3月建设完成后投入采矿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
批复内容 | 处六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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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5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所属企业富民薪冶工贸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昆环复字[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对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批复内容 | 撤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19年6月对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作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39号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 |
处理人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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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04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西南铜业分公司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昆环复字[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原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2018年9月出具的监测报告(昆环监测20180025-3号)中西南铜业精炼分厂阳极炉氮氧化物监测结果617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2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的1.57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撤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原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具体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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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所属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 |
文件批号 | 昆五生环罚字[2019]03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2018年10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环境监测站监测,出具的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74号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排放的污水有一项监测因子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0.28倍。 |
批复内容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对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处理人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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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西南铜业分公司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 |
文件批号 | 五环罚告(听)字[2018]046号、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原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2018年9月出具的监测报告(昆环监测20180025-3号)中西南铜业精炼分厂阳极炉氮氧化物监测结果617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2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的1.57倍。 |
批复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三十万元。 |
处理人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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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9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牟环罚字[2018]7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6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郝家河铜矿(以下简称“郝家河铜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郝家河铜矿外排矿井涌水含盐水处理工程仍未建成,外排涌水对下游的影响仍处于持续状态,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牟定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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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4 |
标题 | 云南铜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玉市环罚字[2018]第3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1日,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依法对易门铜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易门铜业熔炼厂底吹炉烟气未有效收集,同时1#转炉烟气管道密闭不严,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冶炼烟气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玉溪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易门铜业限期于2018年10月3日前对上述情况完成整改,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
处理人 |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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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0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7]30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7〕303号),对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公司治理
(1)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未含《上市公司股东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条关于股东大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召开期限及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
(2)部分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一是个别会议参会人员签字不全;二是部分会议记录不完整,仅列示议案名称和简要内容,未记录审议经过;三是档案不全,个别会议档案未见相关参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会议档案的相关规定。
(3)个别会议表决程序需进一步完善
公司个别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根据参会董事和股东需回避情形设计详细表决程序和表决表。
(4)高管兼任控股股东及关联公司职务
公司个别高管任职期间,存在同时兼任云铜集团及集团下属公司除董事以外职务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内部管理
(1)合同法律要件不全
公司2017年签订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天职约[2017]第159号)未载明签署日期,合同法律要件不全。
(2)套期保值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待加强
公司在境外开展白银期货交易,所使用的账户为云铜集团所有,该账户在2016年后有集团其他子公司其他品种的套保业务,公司较难在日常资金往来上做到完全分开,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3)财务公司指标超标未启动应急程序
3、内部信息及信息披露管理
(1)内幕信息登记需加强
公司部分《重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签字页签署日期不及时,或未填写签名日期。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管理及披露有待加强
公司2016年部分关联交易超出年初预计金额,虽然事后在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但应进一步加强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管理并及时披露。
4、财务核算方面
安全生产经费核算需改善。公司部分安全生产经费资本化支出的核算未完全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进行相应的整改。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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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4 |
标题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姚罚字〔2017〕0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姚罚字[2017]05号 |
批复原因 | 因楚雄矿冶六苴铜矿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楚雄矿冶处以10,117.65元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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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4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子公司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和2016年9月6日分别收到“特色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50万元和120万元,该项政府补助占你公司201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4%,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6月15日方在对本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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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曲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为曲乐本人使用的手机138××××1840,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曲乐使用138××××1840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曲乐使用186××××2915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手机电子取证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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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德钦县环境保护局对迪庆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德环罚告字[2016]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德环罚告字[2016]1号 |
批复原因 | 迪庆矿业因500立方米回水池顶部溢出尾矿库水进入下方铁皮槽沟渠对外排出。 |
批复内容 | 对迪庆矿业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德钦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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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普洱市环保局对思茅铜业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思茅铜业因大平掌铜矿规模扩大项目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 |
批复内容 | 普洱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对思茅铜业罚款8万元。 |
处理人 | 普洱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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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6 |
标题 | 喀喇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安监管(综)罚字[2016]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喀安监管(综)罚字[2016]1号 |
批复原因 | 因赤峰云铜发生员工与旋转的球磨机撞击事故。 |
批复内容 | 对赤峰云铜处罚20万元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喀喇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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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迪庆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5〕3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环罚字[2015]38号 |
批复原因 | 迪庆矿业未按环评要求及时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管理不符合要求。 |
批复内容 | 对迪庆矿业罚款31万元。 |
处理人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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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1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4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5]4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日,云南证监局出具《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4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及说明。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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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31 |
标题 | 德钦县环境保护局对迪庆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德环罚字[2014]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德环罚字[2014]2号 |
批复原因 | 迪庆矿业在江边泵大池处排放工业废水。 |
批复内容 | 对迪庆矿业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德钦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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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19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18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186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证监局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云证监函〔2014〕186号)《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监管函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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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9-25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15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157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证监局于2014年9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云证监函〔2014〕157号)《云南证监局关于云南铜业的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监管函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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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1 |
标题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方案及阶段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2008]133号 |
批复原因 | (一)2007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问题
(二)关于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问题
(三)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投资缺乏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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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我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规范公司股权转让,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规范公司运作,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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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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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1 |
标题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2007]86号 |
批复原因 | (1)、四矿一厂新的董事会运作没有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规范运行;
(2)、公司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未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3)、公司未严格按照自查报告中整改时间进行整改,主要是四矿一厂的规范管理工作没有严格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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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下,我们提高了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形成了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公司将以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良好开端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保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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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02 |
标题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
文件批号 | 昆证办[2003]1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业务上不能完全独立于关联方;“三会”运作和法人治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制定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个别募资项目进度缓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不规范;2002年度报告个别财务数据前后不一;将国债专项资金借款利息资本化 |
批复内容 | 2003年7月1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办”)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2003年7月28日,昆明特派办发出《关于要求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昆证办 [2003]128号),该通知在肯定本公司能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运作比较规范的同时,也从更高的角度中肯地提出了本公司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本公司接到《通知书》后非常重视,针对《通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本公司已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整改。 |
处理人 | 昆明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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