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07-09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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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9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辽宁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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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7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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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
经查,我局发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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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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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8-24 |
标题 | 本钢板材: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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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12 |
标题 | 本钢板材: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刘岩松先生的父亲刘刚先生于2023年7月20至8月9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刚先生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刘刚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刘岩松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刘岩松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刘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刘岩松先生和其父刘刚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刘刚先生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刘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共计盈利人民币1,087元,全部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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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1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谨慎评估本次交易合规性。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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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7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日你公司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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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1 |
标题 | 本钢板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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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标题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厦沧税简罚[2019]23130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厦沧税简罚[2019]231304号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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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6 |
标题 | 收到本溪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本)应急罚[2019]执0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应急罚[2019]执0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焦化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4.12’机械伤害一般死亡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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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31 |
标题 | 收到本溪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本)安监管罚字[2018]第(40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安监管罚字[2018]第(40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1日,申请人炼铁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9.1’新1号高炉炉缸烧穿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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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31 |
标题 | 收到本溪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本)安监管罚字[2017]第(4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安监管罚字[2017]第(40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炼铁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张德明工亡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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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本)安监管罚字[2016]第(4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安监管罚字[2016]第(40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特钢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王蜀雨工亡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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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本)安监管罚字[2016]第(40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安监管罚字[2016]第(40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炼铁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丁元新工亡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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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本)安监管罚告字[2016]第(41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本)安监管罚告字[2016]第(41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5日,申请人原料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即“段德城工亡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处理人 | 本溪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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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烟台本钢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国税稽罚[2016]1520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烟开国税稽罚[2016]152002号 |
批复原因 | 烟台本钢2013年一笔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20.38元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1,620.38元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620.38元 |
处理人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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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本钢宝锦(沈阳)汽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文官税务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地税简罚[2016]003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地税简罚[2016]0036号 |
批复原因 | 本钢宝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理人 | 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文官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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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本钢板材:关于2015年年报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64号 |
批复原因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报作如下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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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9-16 |
标题 | 本钢板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辽证监函[2014]18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辽证监函[2014]180号),对公司独立性方面的不足提起了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针对《关注函》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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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2-31 |
标题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沈证监上市字[2003]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公司章程》不完善、部分投资项目没有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有不准确、不及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沈阳证管办自2003年11月7日至11月14日对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沈证监上市字[2003]86号《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针对《通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对《通知》中列明的整改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3年12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沈阳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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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3-08-06 |
标题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时披露年报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证监会沈阳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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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3-05-24 |
标题 |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03]27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报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悉深交所(深证上[2003]27号)《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出现的问题,公司及有关责任董事将认真对待,吸取教训,并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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