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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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8号
批复原因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09
标题关于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3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甘1126执1018号
批复原因系控股股东亚太工矿的子公司岷县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与皋兰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亚太工矿作为岷县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2年5月18日,因被告及亚太工矿一直未执行(2020)甘1126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
批复内容岷县人民法院将被告及亚太工矿列为被执行人,待执行金额29.18万元。
处理人岷县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2022]甘0121执461号、[2022]甘0121执462号、[2022]甘0121执46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甘0121执461号、[2022]甘0121执462号、[2022]甘0121执463号
批复原因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分别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借款纠纷产生,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
批复内容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永登县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2022]甘0102执214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甘0102执2148号
批复原因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分别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借款纠纷产生,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
批复内容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9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
批复内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5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2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决定书》中认定你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2012年虚减净利润及2013年虚增净利润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你公司尽快核实《决定书》中涉及事项对你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2015年度财务报告等的影响,如涉及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2015年业绩预告或快报进行修正的,请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9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5年12月24日直通披露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5年1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以上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2月17日,以上会议审议日为2015年12月20日,你公司直至12月24日才对外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第7.3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批复内容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2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4
标题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永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13日,同创嘉业A区3号楼因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批复内容处罚金额为180,200.00元。
处理人永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4
标题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沧)安监管罚[2017]04054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6日,因临港亚诺化工安全教育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动火作业票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临港亚诺化工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4
标题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沧)安监管罚[2018]04073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9日,因临港亚诺化工未在动火前进行动火分析原因。
批复内容对临港亚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4
标题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26日,因临港亚诺化工发酵车间和提炼车间,动力车间,绿色环保综合中心,库房1-4工程动工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
批复内容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处罚款2.1万元。
处理人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7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0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0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0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1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请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认真对待年报编制工作,避免再次出现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8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09号
批复原因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2016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以资产偿还债务及关联交易公告》等公告以及后续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拟用所拥有的兰州新区总面积为4262.26㎡办公用房偿还对上市公司的间接资金占用,并预计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由于房产竣工交付等原因,你公司未能在原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并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该事项。 你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抵债房产产权过户程序,迟至2017年8月15日完成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8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0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相关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2009年对于永登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退回的7,791.99万元拆迁款未及时入账冲减土地成本,而将款项分别支付给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及其关联方。同时,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兰州亚太控股子公司兰州亚太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累计代同创嘉业“亚太玫瑰园”项目垫付拆迁款及其他费用合计7,826.14万元,你公司子公司同创嘉业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23
标题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相关内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3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现将《关注函》的内容及公司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5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007号
批复原因经查,2009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994,370股,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25%。你公司未在增持比例达到5%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告,且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你公司应当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1
标题关于对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008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你公司一致行动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994,370股,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25%。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未在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比例达到5%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告,且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你公司一致行动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停止买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你公司应当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1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1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将问询事项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2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41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3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91,以下简称“ST亚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共持有“ST亚太”15.5%的股份,其中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约6.8%,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约8.7%。2009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ST亚太”股份16,994,370股,占“ST亚太”总股本的5.25%。在买入“ST亚太”股份达到5%时,你们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ST亚太”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按期履行承诺,尽快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2
标题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号)。
批复内容现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结果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8-11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収展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业的投资持股企业。2012年及2013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原币金额为85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公司2012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227.48%、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7.87%。 二、2013年12月31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定价依据为截至2012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20,017,561.21元。但公司未能于2013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虚增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公司持股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导致同创嘉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100%、100%、23.16%、61.75%,导致公司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仸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借款44,800,000.00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2008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00元。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交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中国农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34,639,308.46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48,441,122.09元。2014年,公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28,441,122.09元,导致2014年虚增利润28,441,122.09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収布2015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60万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37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绩预告做出修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仸董事长龚成辉、时仸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董事陈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财务总监王金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董事长安双荣、董事刘鹤年及独立董事刘钊、时仸独立董事殷广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贾宏林、时仸独立董事郑金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张文生、时仸独立董事蔡文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李继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刘世诚、李志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双荣、董事刘鹤年、时仸董事张文生、李继彬、刘世诚、贾宏林、李志勇、独立董事刘钊、时仸独立董事殷广智、蔡文浩、郑金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8-11
标题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収展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业的投资持股企业。2012年及2013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原币金额为85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公司2012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227.48%、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7.87%。 二、2013年12月31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定价依据为截至2012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20,017,561.21元。但公司未能于2013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虚增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2013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公司持股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导致同创嘉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1,230,060.00元、21,196,123.70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100%、100%、23.16%、61.75%,导致公司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890,010.00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仸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借款44,800,000.00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2008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00元。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交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中国农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34,639,308.46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48,441,122.09元。2014年,公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28,441,122.09元,导致2014年虚增利润28,441,122.09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収布2015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60万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37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绩预告做出修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仸董事长龚成辉、时仸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董事陈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财务总监王金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时仸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仸。公司董事长安双荣、董事刘鹤年及独立董事刘钊、时仸独立董事殷广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贾宏林、时仸独立董事郑金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张文生、时仸独立董事蔡文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李继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时仸董事刘世诚、李志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亚太实业収展股仹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海南亚太实业収展股仹有限公司时仸董事长龚成辉、时仸财务总监张芳霞、王金玉、时仸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时仸董事陈罡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96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96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将问询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7
标题ST亚太: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7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公告》等公告称,经你公司财务部及现任审计机构核查,均未发现“天津分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因此将原“天津分公司”账务并入母公司,并核销资产总额71,378.14元,计入2015年度损益。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说明: 1.你公司未发现“天津分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原因,并说明你公司在前期定期报告编制中未能及时发现该问题的原因。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天津分公司”对你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利润金额及占你公司合并报表层相关数据的比例,并分析说明对你公司前期财务数据、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请结合该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及你公司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批复内容现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结果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06
标题ST亚太: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函[2016]178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注的函》(海南证监函[2016]17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决策层高度重视。公司管理层正积极与控股股东沟通,研究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4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文件批号琼证调查字2015001号、处罚字[2015]171号、中国证监会[2016]12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或者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经查明,亚太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实业投资持股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2012年虚减净利润、2013年虚增净利润, (二)亚太实业2013年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2013年虚增净利润, (三)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导致亚太实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
批复内容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亚太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龚成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芳霞、陈罡、王金玉、马世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安双荣、刘鹤年、张文生、李继彬、刘世诚、贾宏林、李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梁德根、刘钊、殷广智、蔡文浩、郑金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冯建辉、常琰、李淑蓉、郑莉、王长征、兰秀金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9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连续5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一,亚太实业参股的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2012年虚减净利润约257万元、2013年虚增净利润约257万元。其二,亚太实业2013年未依据已确定的定价依据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虚增净利润约237万元。其三,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4年均存在违规确认收入的情形,导致亚太实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971万元、4122万元、1055万元、2043万元,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约974万元。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亚太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龚成辉等23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其中17人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2-19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贾宏林系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定向增发及收购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公开前,贾宏林与周广鹏、张智军联系频繁。周广鹏将内幕信息告知姚军、张兆祯,姚军、张兆祯交易“亚太实业”行为异常。张智军和岳子微系夫妻关系,岳子微交易“亚太实业”明显异常。上述人员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贾宏林、周广鹏、张智军分别处以10万元、10万元、5万元罚款;对姚军、张兆祯、岳子微分别没收违法所得约145万元、10万元、23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16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相关内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0号)。
批复内容现将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相关内容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姚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姚军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三、姚军内幕交易的情况 我会认为,姚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亚太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姚军违法所得1,452,092.56元,并处以1,452,092.5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兆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张兆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张兆祯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三、张兆祯内幕交易的情况 我会认为,张兆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亚太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兆祯违法所得100,826.49元,并处以100,826.4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宏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贾宏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贾宏林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一)贾宏林与号码136××××2388的使用人联系频繁,该号码系周某鹏和张某军共用 (二)贾宏林向周某鹏泄露内幕信息 (三)贾宏林向张某军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贾宏林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广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周广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周广鹏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一)贾某林与号码136××××2388的使用人联系频繁,该号码系周广鹏和张某军共用 (二)周广鹏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广鹏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智军、岳子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张智军、岳子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张智军知悉并传递内幕信息的情况 (一)贾某林与号码136××××2388 的使用人联系频繁,该号码系周某鹏和张智军共用 (二)张智军从贾某林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向岳子微传递内幕信息 三、岳子微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岳子微控制相关账户的情况 (二)岳子微控制账户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智军处以5万元罚款。 二、没收岳子微违法所得230,055.94元,并处以230,055.9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31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相关内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1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第一股东因故不能提名董事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应推迟或取消的函>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第一股东因故不能提名董事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应推迟或取消的函>的公告》);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一、《关注函》要求“逐条核对《股东函》中所述事项是否与你公司历史信息披露内容一致;若不一致,请补充说明原因。” 二、《关注函》要求“请你公司律师就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涉及议案等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关注函》的相关内容及公司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25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91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针对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请结合具体会计处理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对你公司以上历年财务数据及盈亏结果的具体影响,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3、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关注函后,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1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进行陈述及申辩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171号
批复原因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或者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近日我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71号)。
批复内容公司在2015年11月19日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将不进行陈述及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会。现经公司再次慎重研究决定,将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司部分相关人员也将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171号
批复原因亚太实业联营企业济南固锝2013年10月鉴于质量索赔款尚未实际支付且具体赔偿金额尚不能合理确定,认为2012年确认营业外支出时会计估计不准确,而对2012年已计入营业外支出5,355,085.00元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2条规定,济南固锝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2012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济南固锝直接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通过虚减2013年营业成本、虚增产成品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济南固锝2012年虚减净利润5,355,085.00元、2013年虚增净利润5,355,085.00元。亚太实业对所持济南固锝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亚太实业2012年净利润的227.48%、2013年净利润的97.87%。对亚太实业虚减2012年净利润2,570,440.80元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成辉、梁德根、马世虎;对亚太实业虚增2013年净利润2,570,440.80元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成辉、张芳霞、陈罡,前述两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为刘钊、殷广智、蔡文浩、安双荣、刘鹤年、冯建辉、常琰、郑莉。 亚太实业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15条规定,对2013年所持的济南固锝股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377,904.37元,致使2013年亚太实业净利润虚增2,377,904.37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当期净利润的90.54%。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成辉、张芳霞、陈罡、马世虎,其他责任人员为刘钊、殷广智、蔡文浩、安双荣、刘鹤年、冯建辉、常琰、郑莉。 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严格遵循公司披露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政策,215套住房和6间商铺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规定,导致同创嘉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0,559,252.00元、20,431,612.00元,导致同创嘉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741,483.00元。因亚太实业持有同创嘉业84.16%股权,合并报表后,亚太实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0,559,252.00元、20,431,612.00元,占其当期营业收入的100%、100%、21.78%、59.53%,导致亚太实业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9,741,483.00元,占其当期营业收入的43.31%。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梁德根、龚成辉、王金玉、张芳霞,其他责任人员为陈罡、马世虎、刘钊、殷广智、蔡文浩、安双荣、刘鹤年、冯建辉、常琰、郑莉、郑金铸、王长征、张文生、李继彬、刘世诚、兰秀金、李淑蓉、贾宏林、李志勇。
批复内容亚太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相关涉案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亚太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龚成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张芳霞、陈罡、王金玉、马世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安双荣、刘鹤年、张文生、李继彬、刘世诚、贾宏林、李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梁德根、刘钊、殷广智、蔡文浩、郑金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6、对冯建辉、常琰、李淑蓉、郑莉、王长征、兰秀金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2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5第5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至6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5年7月6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第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对公司做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问题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的公章、部分凭证以及档案资料仍由实际控制人集中保管。 问题二:同创嘉业的地产业务还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 问题三:本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本公司和海南银泉公司(与亚太实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作进行部署。
批复内容根据《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和要求,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对存在的部分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17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公司股东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海南证监局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以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星光”)、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浩华”)下发了《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2011年10月26日,你们三方共同签署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该协议涉及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亚太实业9.97%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你们均未向上市公司亚太实业告知该重组协议内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亚太实业在2012年、2013年年报中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海南证监局决定向上述三方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上述三方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15日内配合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8
标题亚太实业:关于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5第5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7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第5号)。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做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我局在对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管理和业务未分开的情形。你公司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的公章、部分凭证以及档案资料仍由实际控制人集中保管;同创嘉业的地产业务还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司会议纪要显示,2014年3月21日,你公司总经理龚成辉主持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对你公司和海南银泉公司(与亚太实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工作进行部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的规定,且未在2010年至2013年年报中披露。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03
标题亚太实业: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琼证调查字2015001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6-29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魏军、赵伟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3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兰州亚太” )及魏军、赵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北京大市股权裁定变更事项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太实业” )现控股股东兰州亚太于 2009 年 4 月 2 日,与时任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大市” )股东魏军、赵伟签订协议,收购其所拥有的北京大市 100%股权。因北京大市直接持有亚太实业总股本 9.97%的股份,2009 年 4 月 17 日,兰州亚太与魏军、赵伟分别披露了详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大市后续证章转移及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一直未能完成,但自 2009 年年报至 2014 年半年报期间,亚太实业在其所有定期报告中在股东持股情况中均披露兰州亚太为北京大市的控股股东。 2009 年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恒星光” )起诉魏军、赵伟,要求撤销其与魏军、赵伟签署的北京大市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早于魏军、赵伟与兰州亚太之间的转让协议。2010 年法院裁定确认北京大市 99%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1%股权归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光浩华” )所有,但魏军、赵伟等诉讼相关当事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其被法院裁定股权变更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一致行动协议 兰州亚太于 2011 年与万恒星光、星光浩华签署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重组协议》,于 2012 年与万恒星光、星光浩华签署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前述两协议均显示,兰州亚太已知悉万恒星光、星光浩华持有北京大市 100%股权的信息,但兰州亚太未及时就前述协议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未告知上市公司北京大市股权变更事项并提供北京大市股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兰州亚太以及魏军、赵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与《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3 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与《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3 条、第 4.1.6 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魏军、赵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6-29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魏军、赵伟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3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兰州亚太” )及魏军、赵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北京大市股权裁定变更事项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太实业” )现控股股东兰州亚太于 2009 年 4 月 2 日,与时任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大市” )股东魏军、赵伟签订协议,收购其所拥有的北京大市 100%股权。因北京大市直接持有亚太实业总股本 9.97%的股份,2009 年 4 月 17 日,兰州亚太与魏军、赵伟分别披露了详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大市后续证章转移及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一直未能完成,但自 2009 年年报至 2014 年半年报期间,亚太实业在其所有定期报告中在股东持股情况中均披露兰州亚太为北京大市的控股股东。 2009 年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恒星光” )起诉魏军、赵伟,要求撤销其与魏军、赵伟签署的北京大市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早于魏军、赵伟与兰州亚太之间的转让协议。2010 年法院裁定确认北京大市 99%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1%股权归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光浩华” )所有,但魏军、赵伟等诉讼相关当事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其被法院裁定股权变更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一致行动协议 兰州亚太于 2011 年与万恒星光、星光浩华签署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重组协议》,于 2012 年与万恒星光、星光浩华签署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前述两协议均显示,兰州亚太已知悉万恒星光、星光浩华持有北京大市 100%股权的信息,但兰州亚太未及时就前述协议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未告知上市公司北京大市股权变更事项并提供北京大市股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兰州亚太以及魏军、赵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与《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3 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与《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3 条、第 4.1.6 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魏军、赵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琼证调查字2015001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调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4
标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2日,海南证监局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下发了《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海南证监局对兰州亚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兰州亚太配合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4-26
标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2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113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情况的披露问题。 二、关于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金额前五名的单位名称、形成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的披露问题。 三、关于公司前五名客户的交易是否为销售房产,及销售面积、单价等交易情况的披露问题。 四、关于公司参股公司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的披露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113号)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年度报告做了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1-30
标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1]48号文
批复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寰岛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张燕瑾、王思民、于振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冯宝忠、周宏、徐直、吴桥、邢骁、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成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1-0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于振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8号
批复原因于振涛在明知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的情况下,亲自向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明知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欺骗董事会,性质十分恶劣。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已对于振涛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于振涛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于振涛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03-02
标题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09年6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工贸”)的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2008〕高执字第158号),裁定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ST亚太22,563,500股股份(占*ST亚太总股本的6.980%)归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该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亚太工贸直至2009年8月19日才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7月2日,亚太工贸利用自然人刘联民、彭涛、宋建国的证券账户在股票二级市场增持*ST亚太股份共计4,856,957股(占*ST亚太总股本的1.502%)。亚太工贸直至2009年11月16日才对外披露上述情况,而未在2009年8月19日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所认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段晋华作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晋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09-11-16
标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查违规增持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兰州亚太在2009年4月2日通过协议受让自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及100%投资股权过户登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为加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7月2日,通过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的证券帐户、资金帐号和银行帐户,未公开披露,分别在股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其中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6月29日增持3,488,974股(刘联民1,395,100股、彭涛1,172,091股、宋建国921,783股);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7月2日增持1,367,983股(刘联民460,000股、彭涛457,250股、宋建国450,733股)。
批复内容2009年8月初,兰州亚太高管在学习相关法规并自查后,认识到通过自然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严重性,遂于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24日,敦促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分别出售了在二级市场增持的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 2009年10月22日,兰州亚太将通过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在二级市场分别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并全部出售后的合计收益2,365,204.27元汇入本公司银行帐户。
处理人其他机构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9-03-19
标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9]17号文
批复原因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和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批复内容 一、对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陈勇,原董事赵伟(原总经理)、张大放(原财务总监)、杨承明、董志强,独立董事阎世春、明云成、席海波、任渭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26
标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发布风险提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8]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与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不应对此笔交易确认3800万元的投资收益。
批复内容由于本公司未在2008年12月25日完成整改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8之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08年12月26日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19
标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要求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8]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与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不应对此笔交易确认3800万元的投资收益。
批复内容公司将尽快研究处理上述问题,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标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检查发现问题:在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人数与《公司章程》及公司现状不符; 2、检查发现问题: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但该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公司尚未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3、检查发现问题:建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以便广泛听取董事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会议材料应及早送达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要做到真实、准确、详细,充分反映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批复内容随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推进,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26
标题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通知》涉及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8]9号
批复原因 一、《限期整改通知书》关于公司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程中的问题。 二、《限期整改通知》关于万恒置业代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因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资产减值而形成的1.34亿元债务的资金去向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规范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权投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规范公司运作,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人数与《公司章程》及公司现状不符;(2)公司虽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该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公司尚未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3)建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以便广泛听取董事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会议材料应及早送达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要做到真实、准确、详细,充分反映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文)的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统一部署,本公司于2007年4月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目前已完成公司自查、公众评议、现场检查、整改提高等四个阶段的工作。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7-03-14
标题关于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披露置入资产汉鼎光电存在的担保事项;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等事项。
批复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7-03-10
标题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证监立通字[2007]第1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案。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2007年3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琼证监立通字[2007]第1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案,我会已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10-28
标题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案。
批复内容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06-21
标题关于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预亏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1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02年11月12日以琼证监发[2002〗134号文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公司目前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在2003年2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公司对此极为重视,公司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逐一落实。
处理人海口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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