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4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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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3 |
标题 | 粤宏远A: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4月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2014年11月粤宏远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经核,粤宏远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参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合作经营的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上述公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宏泰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某江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王某江受让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债权款2316.237万元,上述垫资截至2023年5月才全额收回,经查,前述垫资形成财务资助,粤宏远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29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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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9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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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90号 |
批复原因 | 2006年6月,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A”)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你公司持有粤宏远A股票87,086,507股,占粤宏远A当时总股本的13.98%。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你公司陆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粤宏远A股票。其中,你公司于2018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粤宏远A股票1,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1%,增持后,你公司持有粤宏远A股票123,453,341股,占粤宏远A总股本的19.05%,至此累计增持比例为5.07%。2018年9月4日和9月5日,你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粤宏远A股票1,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增持后,你公司持有粤宏远A股票125,073,341股,占粤宏远A总股本的19.30%,至此累计增持比例为5.32%。经督促,你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持有粤宏远A股份比例累计增加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粤宏远A股票。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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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4 |
标题 | 粤宏远A:关于对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24号 |
批复原因 |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该问询函所涉及的事项逐一作了相应说明回函,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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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1 |
标题 | 粤宏远A: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273号),来函对公司收购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作了相关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进行了询查与回复说明,现就问询函及其回复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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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
标题 | 粤宏远A:关于2015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3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作了相应询查与回复,现就年报问询函中提及的主要事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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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5 |
标题 |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35号、36号 |
批复原因 | 李正雪作为广东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宏远)重组的中间介绍人直接参与了重组谈判事宜,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正雪使用4个账户交易“粤宏远A”。王强彬与知悉粤宏远重组信息的王某东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续买入“粤宏远A”约100万股。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及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正雪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王强彬处以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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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9 |
标题 |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报的审查问询事项中关注到关于公司与湖北星海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星海”)、武汉市锦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锦城”)合作经营贵州星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海投资”)煤矿整合主体的有关进展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补充披露2013年年报中相关进展情况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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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12 |
标题 |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文件批号 | 财驻粤监[2010]66号 |
批复原因 | (1)营业收入核算方面,存在未及时核算没收押金、广告租金收入,营业收入科目核算不规范以及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涉及收入697.44万元;(2)成本核算方面,主要是未及时调整应收回的土地成本,以及广告费跨期列支的问题,涉及广告费金额89.10万元;(3)财务报表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金丰体育公园对外承包的问题;(4)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少量未取得合法原始票据50万元和会计科目使用不当以及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存在差异的问题,总资产差异金额2.4亿元,主要是由于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同造成的;(5)税收方面,存在多列支融资利息28万元和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6)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购买理财产品内部控制程序不严,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本次检查对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整,公司对检查中涉及的需补税事项554万元已按规定上缴,其他需调整事项已按规定于2010年调整完毕,整改结果已报广东财监专员办,未提出异议。同时,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程序,加深对会计准则的理解,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
处理人 |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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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09-17 |
标题 | 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199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不实 |
批复内容 |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严重的违规事实:
1、截止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向第一大股东广东宏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集团")提供借款累计达5.74亿元,其中占用9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9805.45万元,2000年新增借款3.33亿元;粤宏远向其关联企业香港宏远国际投资公司提供借款5249万元。对于上述事项,该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为宏远集团1.3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该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1年5月粤宏远对前述已到期的1900万元贷款担保进行续担保。
3、粤宏远对199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不实。该公司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累计募股资金投入数比199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累计投入数少4030万元。
粤宏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4.1、7.3.13、7.3.14、7.4.3条的规定。
粤宏远董事陈林、刘伟权、王连莹、陈海涛、祝沈军、周敏,原董事陈锦祥、郭松波、张小玲、李达明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4.2条和《董事声明与承诺》,对该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粤宏远监事张民高、冯炳强、钟振强、朱剑飞、熊伟平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监事声明与承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12.2条和12.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粤宏远公司及上述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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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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