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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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7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4]25号
批复原因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你公司与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成都体投集团) 签署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 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你公司承诺莱茵达体育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莱茵体育) 现有业务 2019 年、 2020 年均不亏损; 若预 计有亏损,你公司将亏损额补足给上市公司。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莱茵体育 2019-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603 万元、 -7172 万元, 2020 年发生亏损。 2021 年 9 月,成都体投集团依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 提出仲裁申请。 2023 年 4 月,国际经 贸仲裁委裁决由莱茵达控股向上市公司莱茵体育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 币 5020 万元。 2023 年 5 月,因你公司未按时履行国际经贸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成都体投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进行查 封保全并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你公司未主动向莱茵体育支付业绩补偿款项,违反 了你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 2022〕 16 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6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4]25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11日,你公司与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签署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你公司承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现有业务2019年、2020年均不亏损;若预计有亏损,你公司将亏损额补足给上市公司。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莱茵体育2019-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03万元、-7172万元,2020年发生亏损。2021年9月,成都体投集团依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4月,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决由莱茵达控股向上市公司莱茵体育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020万元。2023年5月,因你公司未按时履行国际经贸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成都体投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申请强制执行。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4-23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2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3月11日,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披露公告称,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莱茵达控股向成都体投集团转让莱茵体育29.9%的股份,莱茵达控股确保莱茵体育现有业务2019年、2020年均不亏损,若预计有亏损,莱茵达控股将亏损额补足给莱茵体育。莱茵体育2020年度经审计净亏损7,172万元,在莱茵达控股和成都体投集团无法就业绩补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21年9月,成都体投集团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贸仲”)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4月11日,莱茵体育披露公告称,上述仲裁案件已审理终结,莱茵达控股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莱茵体育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5,020万元。因莱茵达控股在《裁决书》规定时效内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支付义务,成都体投集团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业绩补偿款5,020万元。截至目前,莱茵体育累计收到强制执行款2,619万元,剩余款项2,401万元仍未收回。莱茵达控股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10-19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10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9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131号
批复原因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蒋蔚炜、刘晓亮、李钢孟、程沧、邹玮: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出售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并进行临时公告 二、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收到政府补助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高继胜、蒋蔚炜、刘晓亮、李钢孟、程沧、邹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23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莱茵体育设立全资子公司莱茵达(桐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公司”),并于当月将桐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莱茵体育全资子公司莱茵达西部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体育公司”)。2017年11月,西部体育公司以12,800万元的价格将桐庐公司51%股权转让给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投资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增加莱茵体育净利润10,401.83万元,占莱茵体育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412.90%,占莱茵体育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64.95%。莱茵体育未将转让桐庐公司51%股权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兰芝、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钢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9-25
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莱茵体育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但莱茵体育未能按规定在2019年1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一、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继胜、总经理刘晓亮、财务总监高翔、时任董事会秘书程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6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44号
批复原因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6]48号
批复原因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发来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6]48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监管关注函》要求莱茵体育就《监管关注函》所提及的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批复内容在收到浙江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监管关注函》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结合本次核查情况就《监管关注函》所提及的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31
标题高健斌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高健斌于2015年8月进行醉驾行为。
批复内容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
处理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1
标题莱茵体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95号
批复原因问题1:你公司本次出售标的中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枫郡”)、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枫凯”)为你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截至日前,你公司已就相关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约4.83亿元。杭州枫郡、杭州枫凯2015年10月末的净资产分别为3,629.54万元、0.00万元,本次出售将产生2,068.82万元的资产处置收益。请说明你公司对杭州枫郡、杭州枫凯募集资金的投入性质,如为股权性质,请结合资产状况说明本次转让作价的合理性,如为债券性质,请说明款项的回收计划及安排的合理性。并结合非公开发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说明已使用募集资金收益情况是否与募集时预计收益存在显著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披露材料显示,你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产生对控股股东的关联担保,请你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2.6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问题3:披露材料显示,截止2015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日),拟置出公司应支付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合计约2.34亿元。置出完成后,该款项将成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公告中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拟在2016年9月18日之前偿还相应本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3.3.2条,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余额在1000万以上,且未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你公司股票将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的具体还款计划,如与已披露公告内容存在差异的,请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关注函所做要求逐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核实,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内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顺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3]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吕顺龙内幕交易莱茵置业股票,违法事实如下: 一、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在公布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2011年2月25日形成,2011年3月2日公开,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2月25日至3月2日。吕顺龙于2011年2月25日知悉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2011年2月28日,吕顺龙买入“莱茵置业”5,700股;3月1日,买入“莱茵置业”28,300股。2011年3月2日,吕顺龙卖出“莱茵置业”34,000股。吕顺龙上述内幕交易莱茵置业股票获利12,532.12元。 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吕顺龙内幕交易莱茵置业股票。吕顺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吕顺龙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9-29
标题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9]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内控、信息披露、财务核算方面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此次现场巡检,接受监管机构的专业指导,发现在内控、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公司将积极落实上述整改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有 错必纠的态度,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强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上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4
标题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解决财务总监缺位的问题 (2)同业竞争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在本次的治理专项活动中我们发现了公司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制订了明确的整改措施。本公司将以此次检查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契机,以内控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夯实管理基础,健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11
标题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沈证监上市字[2003]63号
批复原因重大信息未及时批露;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况与原大股东占用公司1900万元款项不符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委派沈阳稽查局于2002年9月对我公司进行立案稽查。2003年9月9日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沈证监上市字[2003]63号),查明我公司前身———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辽房天”)与北京银事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沈阳市美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档口使用权转让协议》,涉及金额19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辽房天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公司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况”,与公司原大股东占用公司1900万元款项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照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证券法规,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了决议。
处理人证监会沈阳稽查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02-09-19
标题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稽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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