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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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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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20年1月20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浙江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32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9年11月7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南京迦南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莱米特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莱米特(天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凯贤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飞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凯鑫隆公司和小蒋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弥特公司、希特普公司、比逊医药公司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莱米特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南京迦南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飞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凯贤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莱米特(天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莱米特公司)、南京迦南比逊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南京迦南公司)、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飞奇公司)、上海凯贤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凯贤公司)及孙公司莱米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莱米特(天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迦南弥特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弥特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子公司等纳税主体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6年11月21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示北京市2018年第四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莱米特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8-2020年度。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30日,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文件《关于公布江苏省2016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6]15号),南京迦南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0日,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科高发[2019]1号),飞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8年11月27日,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公示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凯贤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月21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示北京市2018年第四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莱米特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018-2020年度。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30日,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文件《关于公布江苏省2016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6]15号),南京迦南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6年11月21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6年11月21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5年7月24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北京迦南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6年12月30日,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文件《关于公布江苏省2016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6]15号),南京迦南比逊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3年12月30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等4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294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5年7月24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子公司北京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北京莱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15%。
南京迦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3年12月30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等4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294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