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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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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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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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2020年12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2033001933、GR202033000657、GR20203300627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 3 年,2020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纳宇电气公司于2020年11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R20203100029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20至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南华科技公司、炬源仪表公司、炬源物联网公司和炬能售电公司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2017年11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1733003139、GR201733002514、GR2017330006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7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纳宇电气公司于2017年10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R20173100050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7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南华科技公司和炬能售电公司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2017年11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 GR201733003139、GR201733002514、GR20173300061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 3 年,2017至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纳宇电气公司于2017年10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R20173100050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 3 年,2017 至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 2017年11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1733003139、GR201733002514、GR2017330006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7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1433000233、GR201433000676、GR20143300124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4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纳宇电气公司于2014年10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F20143100040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4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正华电子公司、兴华软件公司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1433000233、GR201433000676、GR20143300124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4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1433000233、GR201433000676、GR20143300124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4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年至2013年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本公司、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尚在进行中,预计能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暂按15%税率计税。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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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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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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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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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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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年至2013年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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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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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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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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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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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13-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所得税税率,子公司南华科技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08年9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0833000103、GR200833000014、GR2008330000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08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至2013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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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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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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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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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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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兴华软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财税〔2000〕25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上述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继续实施。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所得税税率,子公司南华科技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08年9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0833000103、GR200833000014、GR2008330000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08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至2013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所得税税率,子公司南华科技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08年9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0833000103、GR200833000014、GR2008330000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08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至2013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所得税税率,子公司南华科技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08年9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R200833000103、GR200833000014、GR2008330000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08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发行人、子公司正华电子、子公司兴华软件于2011年10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取得编号为GF201133000447、GF201133000065、GF2011330002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2011至2013年间按15%的税率计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