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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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4)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除有鲸鱼、东方美之之外的子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并适用上述规定。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美纳光璟娱乐有限公司、东阳万纳光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录蓝火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录百纳影视(天津)有限公司、湖南百纳千寻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纺百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百纳荟聚影视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阳缤纷异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口百纳千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霍尔果斯诚作影视、喀什华录百纳自2016年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诚作影视享受该优惠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霍尔果斯诚作影视、喀什华录百纳自2016年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诚作影视、上海华录百纳享受该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喀什蓝火自2014年起,霍尔果斯诚作影视、喀什华录百纳自2016年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诚作影视、上海华录百纳享受该优惠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文),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下属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霍尔果斯诚作影视有限公司、喀什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华录体育(国际)有限公司,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计缴有关税项,公司所得税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6.5%计算。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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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文),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4-06-30 |
增值税 |
6 |
6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第六款: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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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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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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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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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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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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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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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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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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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增值税 |
6 |
6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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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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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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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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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6 |
6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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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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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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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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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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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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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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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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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本公司按应纳流转额的7%缴纳,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阳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缴纳,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华录百纳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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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华录百纳影视广告有限公司2011年2月1日之前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011年2月1日起根据“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按应纳流转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阳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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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营业税 |
5 |
5 |
(1)本公司及子公司电影、电视剧发行收入及其他服务业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5%。
(2)本公司自2009年度起取得电影发行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1)本公司自2010年12月份起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之前按照5%缴纳;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缴纳;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华录百纳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1)教育费附加: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2)地方教育费: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华录百纳影视广告有限公司2011年2月之前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费,自2011年2月份始为2%;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东阳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大连华录百纳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设立,符合该通知相关规定,2006年-2008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起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