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颁发的编号为GR20204401164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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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广东化州中药厂制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广州白云医用胶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初加工中药材免缴所得税。
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农、林、牧、渔业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免缴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98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98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广东化州中药厂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0日获得新的编号为GR20164400220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1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58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的规定,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谯药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且2016年12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此期间所得税减按15%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149号文,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初加工中药材免缴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农、林、牧、渔业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免缴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文件,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98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00069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广东化州中药厂制药有限公司和广州白云医用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21日和2015年10月10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000694号、GR201344000674号和GR20154400069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和广东化州中
药厂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和2013年10月21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444000694号和GR20134400067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779 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的孙
公司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谯药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沪谯药业系由安徽省民政厅认定的福利企业,取得了福企证字第3400120007002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根据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公司的孙公司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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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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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化州中药厂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和28%,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00032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广东化州中药厂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份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34400067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779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的孙公司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谯药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沪谯药业系由安徽省民政厅认定的福利企业,取得了福企证字第3400120007002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根据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公司的孙公司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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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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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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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和28%,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00032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779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的孙公司亳州市沪谯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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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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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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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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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和28%,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00032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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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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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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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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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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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和28%,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文件,本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00032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该期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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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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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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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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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0%、16.5%和28%。
经复审,本公司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110008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年度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1-12-31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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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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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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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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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香港和香雪剑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和28%。
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1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子公司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迅导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高迅导管是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高迅导管仍有累计亏损,第一个获利年度尚未开始。
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其适用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2008年度被视为高迅导管第一个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并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
2011-06-30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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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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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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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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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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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 2008年12月16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编号为GR20084400055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8、2009和2010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报告期间,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
(2) 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 子公司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迅导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高迅导管是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高迅导管仍有累计亏损,第一个获利年度尚未开始。
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其适用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2008年度被视为高迅导管第一个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并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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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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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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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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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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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 2008年12月16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编号为GR20084400055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8、2009和2010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 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 子公司广东高迅医用导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迅导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高迅导管是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高迅导管仍有累计亏损,第一个获利年度尚未开始。 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其适用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2008年度被视为高迅导管第一个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并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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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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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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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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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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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发行人对于2008 年、2009 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337.30 万元、676.40 万元。
2009年度不可税前抵扣的费用为负,主要由于2009 年销售以前年度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等因素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2007年、2008 年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抵免所得税金额分别为395.82 万元、297.64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