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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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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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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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北京中科盘古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202120212021年9月10日。
北京恒信仪和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0202020202020年12月6日。
北京恒信彩虹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202120212021年9月24日。
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0202020202020年8月9日止,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国家税务总局产发【2018201820182018】13号文件认定,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认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东方花开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属于重点鼓励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税五年免征优惠。
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后,在201720172017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止。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北京中科盘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日
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24日
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
深圳市移讯互动商业传媒有限公司
已经深圳市国税局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为第五年)
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9日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旅产发【2018】13号文件认定,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东方花开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关于新疆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的规定,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本年为第二年)
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旅产发【2018】13号文件认定,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旅产发【2018】13号文件认定,公司已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止。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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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蜂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减按15%计征。
深圳市移讯互动商业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深圳市国税局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云之朗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减按15%计征。
深圳市移讯互动商业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深圳市国税局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1)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上述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云之朗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减按15%计征。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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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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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1)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上述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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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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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减按15%计征。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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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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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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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减按15%计征。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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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上述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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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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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2)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8】1号文,2008年至2009年免征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
(3)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5)本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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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11月1日;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1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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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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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度起至2011年度所得税减按15%计征。2012年高新认证正在受理中,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暂为15%。
(2)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8】1号文,2008年至2009年免征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
(3)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高新认证正在受理中,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暂为15%。 (5)本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计征。2012年高新认证正在受理中,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暂为15%。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依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11月1日;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1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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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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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度起至2011年度所得税减按15%计征。
(2)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8】1号文,2008年至2009年免征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
(3)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计征。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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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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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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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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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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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9年度第七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8年度首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69号)文件,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2月18日,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GR200811000158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海国税200906JMS1600060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2008年-2010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9年度第七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9年度第七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问题》(京地税企【20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新办软件企业免税条件,依据(海国税200908JMS10000015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享受2008年度-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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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问题》(京地税企【20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新办软件企业免税条件,依据(海国税200908JMS10000015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享受2008年度-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3 |
依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科信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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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国函[1988]7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度-2007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9年度第七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北京恒信彩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正在办理2009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国函[1988]7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度-2007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8年度首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69号)文件,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2月18日,北京恒信仪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GR200811000158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海国税200906JMS1600060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2008年-2010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