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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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年12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3784,认定有效期3年,自2020年起至202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年12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起至202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8年,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通过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起至202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起至202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12月,本公司之孙公司上海维恩孛特通过复审拟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天源迪科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起至202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孙公司安徽迪科数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武汉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至202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深圳宝贝团、北京迪科云起、广州易星,本公司之孙公司西安云起、合肥职业学校、武汉数据、合肥科技、江苏维恩贝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维恩贝特作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网络2020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维恩贝特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案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7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408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天源迪科:2018年,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通过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处于公示阶段,自2018年起至202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源迪科:2019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11004254,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易杰: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201744011083,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肥天源迪科: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34001527,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天源迪科:2017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000311,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迪科数金: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孙公司安徽迪科数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34001095,自2019年起至202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
2017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408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天源迪科:
2018年,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通过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处于公示阶段,自2018年起至202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源迪科:
2016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11006106,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易杰: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201744011083,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易星:
2016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44003520,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金华威:
2016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金华威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肥天源迪科:
2016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34000215,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天源迪科:
2017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000311,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驿途、前海维恩贝特:
财税〔2018〕7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本公司之孙公司前海维恩贝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应纳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肥英泽:
2013年10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自2014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2018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宝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408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7年起至2019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531000011,自2015年起至2017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备案表,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自2013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2017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处于公示阶段。
2016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44003520,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金华威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34000215,自2016年起至2018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应纳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10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自2014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2017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6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9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20104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4年起至2016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4年9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201045,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4年起至2016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天源迪科:201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浦东十五所备<2013>038号)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自2012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源迪科2015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源迪科: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311000291,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备案表,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自2013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2015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易杰:2014年,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000151,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4至2016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金华威:2013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金华威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驿途: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345000090,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肥英泽:2013年10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自2014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肥英泽201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2014年9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4年起至2016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12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本公司2014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自2012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2014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311000291,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易杰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公示通过,暂未取得证书,2014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金华威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345000090,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司,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零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实施营改增后,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故2014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详见如下2、税收优惠及批文。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易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源迪科等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目前公司高新企业资格正在复审中。2014年1-6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1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目前公司高新企业资格正在复审中。2014年1-6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3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驿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司,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零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实施营改增后,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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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3年起至2015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本公司2013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浦东十五所备<2013>038号)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2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故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一般纳税人按应税收入6%、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收入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司,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零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营改增后,本公司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1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144200072),认定有效
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司,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零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营改增后,本公司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本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144200072),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复审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144000782),认定有效期3年,自2011年起至201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福减免备案[2011]10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文件规定,自2010年起至201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2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本公司2012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发〔2011)4 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继续实行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 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 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
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
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
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 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
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科信[2008]325
号文件,本公司于2008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
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
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公司已于2011年10月31日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获得新的证书。
2012年1-6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措施》的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2011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以前的,仍按《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192号)等文件规定履行。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1]118号文件,本公司于2011年10月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自2007年始本公司已连续四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于2011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评审工作尚在进行之中,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止,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公布评审结果,故2011年度本公司暂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继续实行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科信[2008]325号文件,本公司于2008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目前公司高新企业资格正在复审中。2011年1-6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易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科信[2008]325号文件,本公司于2008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2010年度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10]第342号文《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0年度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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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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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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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科信[2008]325 号文件,本公司被认定为2008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09]第3357 号文《关于发布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9 年度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09]第3357 号文《关于发布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9 年度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尚未开始认证,2010 年1-6 月暂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73 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发[1999]542 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认定,再持相关的书面合同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开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以前,本公司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 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本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08]第3700 号文《关于发布2008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2008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8年度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09]第3357 号文《关于发布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2009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9年度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天缘迪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2009-09-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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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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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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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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