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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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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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6325),认定光启尖端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0-2022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3298),认定光启岗达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1002085),认定洛阳尖端装备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0-2022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3000842),认定龙生科技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030),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光启尖端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3298),认定本公司之孙公司光启岗达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3000842),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龙生科技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030),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光启尖端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2019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公示深圳市2018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孙公司光启岗达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公司孙公司光启先进结构系设立在上述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3000842),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龙生科技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2020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2014年-2016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2014年-2016年),本期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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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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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目前公司正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中,本期本公司先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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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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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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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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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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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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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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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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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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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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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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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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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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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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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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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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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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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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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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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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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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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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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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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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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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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有效期三年,自2011年至2013年,本期本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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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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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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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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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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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8)314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三年,2008年至2010年,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并已通过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审,复审工作预计将于2011年下半年完成。若公司复审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2011年-2013年公司将继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若未获通过,则2011年公司所得税率将上升至25%。经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逐条对照,公司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尚依赖于最终审批机关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