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增值税于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征聚,上海征途,巨人移动,巨人移动技术,巨人网络集团上海分公司,杭州雪狼,上海巨篷及上海谋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巨篷、上海谋瀚于2021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21年和202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23年至2025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2.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于2016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于2019年5月17日印发了《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上海巨佳、上海巨梦和上海巨手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6年和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18年至2020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巨速于2017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7年和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19年至2021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技术、上海喜碧于2018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8年和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20年至2022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好连于2020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20年和202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22年至2024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2.5%。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及上海征聚于2020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自2020年起至2022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享受15%的优惠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1日印发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停止执行。财政部和国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北京帝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帝江”)于2014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4年和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于2016年至2018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上海巨佳、上海巨梦和上海巨手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6年和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18年至2020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巨速于2017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7年和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19年至2021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技术、上海喜碧、乐海互动于2018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8年和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20年至2022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及上海征聚于2017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自2017年起至2019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上海征聚及巨人移动科技于2019年5月完成对2018年重点软件企业备案,2018年按照10%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本集团下属子公司霍尔果斯智娱于2017年完成该项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于2017年至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于2016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北京帝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帝江”)于2014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4年和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于2016年至2018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上海巨佳、上海巨梦和上海巨手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6年和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18年至2020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巨速于2017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7年和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19年至2021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及上海征聚于2017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自2017年起至2019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享受15%的优惠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及上海征聚于2018年5月完成对2017年重点软件企业备案,2017年按照10%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北京帝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帝江”)于2014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4年和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于2016年至2018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上海巨佳、上海巨梦、上海巨手和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哪金融”)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6年和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18年至2020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巨速于2017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7年和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于2019年至2021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于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下属子公司杭州雪狼于2010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海巨嘉、上海巨火和上海征聚于2011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杭州雪狼、上海巨嘉和上海巨火于2015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于2016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上海征聚于2014年至2016年可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于2016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北京帝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帝江”)于2014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4年和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于2016年至2018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巨人移动、上海巨佳和上海巨梦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于2016年和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税税率0%,于2018年至2020年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征途于201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自2014年起至2017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新世纪国旅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其余子公司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旅按15%的税率汇算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1 |
11 |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底,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旅按15%的税率汇算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旅按15%的税率汇算企业所得税,2014年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13-12-31 |
增值税 |
11 |
11 |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底,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2〕61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2〕61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2〕61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2〕61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应的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旅按15%的税率汇算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2013-06-30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2〕61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包括货运、客运以及装卸搬运取得的交通运输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旅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收入及房地产销售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公司本期游轮船票收入执行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御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06〕514号文批准,本公司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11〕87号批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原执行的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
2012-06-30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公司游轮船票收入执行税率为3%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11〕2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重庆水运发展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公司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客运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06】514号文批准,本公司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11】87号文批准,子公司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11】3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6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原执行的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2011-12-31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和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
税。
本公司游轮船票收入执行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11]3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纳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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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和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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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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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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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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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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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2010-12-31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和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旅)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本公司城建税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新世纪国旅城建税执行税率为7%。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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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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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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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船上旅客消费收入和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属于旅游企业,按照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公司游轮船票收入执行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本公司城建税执行税率为5%,子公司新世纪国旅城建税执行税率为7%。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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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免【2006】514号文批准,本公司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子公司新世纪国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从33%调整为25%。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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