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其他境内子公司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境外子公司根据当地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大金重工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大金重工波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执行32.275%、19.00%税率。(3)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兴安盟大金重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15000396,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2023年度兴安盟大金重工有限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21000027,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本年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210000480,有效期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4日,2021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20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21000027,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2019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2、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7000435,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2019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示辽宁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当地分管税务局备案。2018年度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8年度该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7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因此2016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依据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山东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87号),本公司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在分管税务局备案,2016年度所得税按照25%税率计提。本公司其他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因此2015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此2014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此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除公司本部外,各下属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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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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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除公司本部外,各下属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此2013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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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此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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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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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所得税: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此2012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子公司未享受所得税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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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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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辽科发[2009]3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相关申请复审材料,并已被受理。如果复审获得通过,2012年至2014年公司将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所得税将变更为25%,报告期及受理期间,公司暂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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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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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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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所得税:根据辽科发[2009]3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因此2011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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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辽科发[2009]33号文,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因此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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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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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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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所得税。根据辽科发[2009]33号文,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因此2010年度本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文件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本公司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按应缴流转税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的3%计缴。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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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未外商投资企业,经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的认定,2004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因此2004年、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2007及2008年为减半征收期,其中2006、2007年使用税率16.5%,2008年使用税率12.5%。
根据辽科发[2009]33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因此在此期间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所得税按25%计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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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文件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子公司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的7%计缴,教育附加费按应交流转税的3%计缴。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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