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广报经营、大洋传媒、先锋报业、广报新媒体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相关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子公司大洋网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007290,有效期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本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的子公司大洋网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007290,有效期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本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的子公司广报经营、大洋传媒、先锋报业和羊城地铁报、广报新媒体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相关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司的子公司大洋网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008340,有效期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本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和《关于发布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穗宣通【2009】72号文),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2014年起,上述公司免征期到期,公司按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正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经财政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应交流转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2012年6号)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劳务收入改缴增值税,增值税率为6%。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经财政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应交流转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和《关于发布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穗宣通【2009】72号文),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和《关于发布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穗宣通【2009】72号文),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广报经营下属子公司广州市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自改制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和《关于发布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穗宣通【2009】72号文),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广报经营下属子公司广州市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自改制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和《关于发布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穗宣通【2009】72号文),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羊城地铁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经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广州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广报经营下属子公司广州市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自改制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应税收入的17%或13%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8-06-30 |
增值税 |
17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2007 年4 月,本公司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两年,领有0544001A0391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广州民营科技园注册。按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必须重新进行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7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 年1月1 日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至报告日止,本公司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 |
2007-12-31 |
增值税 |
13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2005 年12 月,本公司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领有0544001A0391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广州民营科技园注册。按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已批准本公司2007年1 月提出的书面申请,根据本公司有效期为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本公司在该有效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07-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本公司属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本公司属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缴教育费附加。 |
2005-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营业税 |
5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