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所属其他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属境外子公司中水北美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逐级累进税率,境外子公司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济控股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投资业务缴纳),境外子公司中水新加坡有限公司执行17%企业所得税税率,境外子公司中瓦渔业公司零税率。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2019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20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丰汇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丰汇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瓦努阿图代表处、所罗门代表处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其他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属境外子公司中水北美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逐级累进税率,境外子公司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济控股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投资业务缴纳),境外子公司中水新加坡有限公司执行17%企业所得税税率,境外子公司中瓦渔业公司零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2019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20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丰汇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瓦努阿图代表处、所罗门代表处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其他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属境外子公司中水北美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逐级累进税率,境外子公司斐济控股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投资业务缴纳),境外子公司中水新加坡有限公司执行17%企业所得税税率,境外子公司中瓦渔业公司零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丰汇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阿根廷代表处、瓦努阿图代表处、所罗门代表处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其他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阿根廷代表处、瓦努阿图代表处、长兴轮项目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阿根廷代表处、瓦努阿图代表处、长兴轮项目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阿根廷代表处、瓦努阿图代表处、长兴轮项目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根据 2008 年 11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公司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自 2012 年度起公司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公司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阳洲公司”)自2012年度起公司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中水北美公司逐级累进税率、中水新加坡有限公司17%。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营销分公司、斐济代表处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远洋捕捞业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3-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17%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国外斐济代表处在斐济的销售鱼货按照15%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
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5%的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斐济代表处、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3-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17%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5%的增值税税率。 |
2012-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3 |
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
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财税字〔1997〕64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
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
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
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
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2.5%的增值税税率。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
2010-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
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
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2.5%的增值税税率。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
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
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
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
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2.5%的增值税税率。 |
2009-06-30 |
土地增值税 |
0 |
0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海鲜分公司与本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本公司所属境内子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
中国水产(斐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12.5%的增值税税率。
北京中农发药业有限公司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200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8-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均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从2008 年起,本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内水产品经销业务按销售额的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购进货物的10%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缴。 |
2007-12-31 |
土地增值税 |
|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烟台分公司均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从2008 年起,本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
2007-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
2006-12-31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6-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
2005-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4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按照财税字〔1997〕64 号《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按照财税字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应国内销售业务,属初级农产品销售,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
2005-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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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
企业所得税 |
0 |
0 |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 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财农[2000]104 号《对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远洋渔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本公司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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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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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
2004-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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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大连南成修船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大连南成修船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17 |
13 |
|
2003-06-30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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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1 |
企业所得税 |
0 |
33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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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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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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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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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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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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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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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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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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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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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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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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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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