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办[2021]8号《关于公布江西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22年度:15%)。2023年,除本公司以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江”)、广州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江”)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福特(上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22年度:25%)。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办[2021]8号《关于公布江西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2年度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21年度:15%)。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28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可于2022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022年,除本公司以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江”)、广州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江”)及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福特(上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21年度:25%)。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办[2021]8号《关于公布江西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1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8]3号《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除本公司以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太原江铃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动力”)、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江”)及广州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9年度:2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8]3号《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江”)、广州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江”)和厦门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福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8]3号《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江西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深圳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江”)、广州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江”)和厦门福江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福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5]14号《关于公布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5]14号《关于公布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016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5]14号《关于公布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015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按照5%及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9 |
9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3-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按照5%及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9 |
9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重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013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3-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9 |
9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江铃重汽")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
2012-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9 |
9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适用税率为15%)。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铃五十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期间内逐步过渡到25%,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5%。(2011年度使用税率为24%)。 |
2012-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赣高企认发[2012]5号《关于公布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的通知》,本公司已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铃五十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期间内逐步过渡到25%,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5%。 |
2011-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科发高字(2009)143号《关于认定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评定为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铃五十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期间内逐步过渡到25%,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4%。 |
2011-06-30 |
消费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10-12-31 |
消费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科发高字(2009)143号《关于认定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评定为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铃五十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期间内逐步过渡到25%,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2%。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集团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10-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科发高字 (2009)143 号《关于认定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评定为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 年1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科发高字 (2009)143号《关于认定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评定为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 (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铃五十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期间内逐步过渡到25%,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0%。 |
2009-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科发高字[2009]第143号文件《关于认定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适用税率为15%。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 (2004)030 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子公司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五十铃”)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 年度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江铃五十铃免征地方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子公司江铃五十铃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按上述方案逐步完成由现时适用的低税率向25%的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过渡,本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0%。 |
2008-12-31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8-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8 |
|
2007-12-31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7-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3)054号文《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及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本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15%。本公司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子公司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免征地方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6-12-31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6-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5-12-31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5-06-30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4-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3)054 号文《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及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15%,从2002 年度至2004 年度执行10%优惠税率。
根据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洪国税外发(2004)030 号《关于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得从2003 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4-06-30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3-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消费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0 |
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为33%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3-06-30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消费税 |
0 |
5 |
|
营业税 |
0 |
5 |
|
企业所得税 |
24 |
12 |
根据洪国税发[2002]010 关于对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自2001 年1 至2003 年12 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0 |
17 |
|
2002-12-31 |
企业所得税 |
0 |
33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2%15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5%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消费税 |
0 |
5 |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7 |
|
2002-06-30 |
增值税 |
0 |
17 |
|
消费税 |
0 |
5 |
|
教育费附加 |
|
|
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24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
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计缴 |
营业税 |
0 |
5 |
|
2001-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
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计缴 |
营业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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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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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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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4 |
12 |
2001年度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未计提上述税费 |
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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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销售总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计缴 |
200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4 |
12 |
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属先进技术企业,经南昌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洪国税外发[2000]62号文批准本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12%.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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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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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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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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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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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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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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