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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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公告2020 年第23 号),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能投美姑新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射洪川能环保有限公司、宜宾川能环保能源利用
有限公司、广安川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泸州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雅安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自贡
川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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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会东公司鲁北、绿荫塘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优惠,雪山、堵格项目享受免税优惠;盐边公司大面山一期、大面山二期、赖山垭口、金安光伏、屋顶光伏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大面山三期农风光项目等享受免税优惠;美姑公司井叶特西项目享受免税优惠。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会东公司拉马、鲁南、鲁北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绿荫塘、雪山项目享受免税优惠;盐边公司大面山一期、赖山垭口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大面山二期、金安光伏、屋顶光伏、农风光项目等享受免税优惠。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能投风电公司子公司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拉马、鲁南、绿荫塘、雪山项目及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面山一期、二期项目等享受该税收优惠。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母公司
1)公司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2)公司业务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规定的行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计征所得税。
(2)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税收政策规定,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计征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B、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限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A、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
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
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
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B、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限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
知》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
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2014-06-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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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府发【2012】21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公司土地使用税一类土地为18元/㎡,二类土地由10元/㎡上调为15元/㎡,三类土地由8元/㎡上调为12元/㎡,四类土地由7元/㎡上调为10元/㎡。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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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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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限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1)根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A、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限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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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府发【2012】21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公司土地使用税一类土地为18元/㎡,二类土地为15元/㎡,三类土地为12元/㎡,四类土地为10元/㎡。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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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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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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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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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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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1)根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
2013-06-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青府发【2012】21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公司土地使用税一类土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土地由10元/平方米上调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土地由8元/平方米上调为12元/平方米,四类土地由7元/平方米上调为10元/平方米。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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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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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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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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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
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
201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税
【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川经信产业函【2012】140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崇州市大一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公司本部业务确认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公司本部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根据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限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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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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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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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
2012-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文”,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公司本部2010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本部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年-2010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08]49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2008年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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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11】3号批复,自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2%征收。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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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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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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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5]8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 2009 年4 月27 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文”,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 号文”,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规定,公司本部2010 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 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本部2011 年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 年-2010 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 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08]49 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2008 年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 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2011 年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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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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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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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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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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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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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1) 根据财税[2005]87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 根据财税[2001]113 号文《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自2004 年12 月1 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
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从2002 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 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 年4 月27 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文”,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 号文”,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 年-2010 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08]49 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2008 年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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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从2002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年-2010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08]49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2008年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0-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从2002 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 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 号《四川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 年-2010 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3 |
|
增值税 |
1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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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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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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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文”,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公司本部从2002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号《四川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年-2010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1) 根据财税[2005]8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自2005 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 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农用氨水免征增值税;
3) 根据财税[1995]70号文《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对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5) 公司本部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
2009-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公司二氧化碳产品于2009 年4 月27 日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文",从取得证书当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 号文",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公司从2002 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 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执行15%的所得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 年-2010 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化肥产品暂免增值税;其他产品按17%计算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出口产品根据国家规定的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5]87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
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 号", 自2004 年12 月1 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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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从2002 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缴纳。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发(2002)47 号文精神,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税率执行15%。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执行15%的所得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川国税函(2008)240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西南化工设计院等9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从2007 年-2010 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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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化肥产品暂免增值税;其他产品按17%计算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出口产品根据国家规定的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5]87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 号”, 自2004 年12 月1 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
2008-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公司从2002 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根据国税法(2002)47 号文精神,所得税税率将继续按15%征收。
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府公
司”)、四川锦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昱公司”)、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浦公司”)所得税执行25%。
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青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上公司”)执行
15%的所得税率及3%的地方所得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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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7-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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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3 |
|
增值税 |
17 |
13 |
|
2006-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
2005-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5-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4-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4-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
2003-12-31 |
企业所得税 |
15 |
15 |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公司应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2
年已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2]402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同意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本期根据规定应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因本公司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70%的规定,根据国税法[2002]47 号文精神应减按15%所得税税率征收,故所得税税率暂按15%执行,本公司目前正待取得成都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3-06-30 |
交通费附加 |
0 |
4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7 |
公司本报告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额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2003年该项
政策取消。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
2002-12-31 |
企业所得税 |
0 |
15 |
|
房产税 |
0 |
1.2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7 |
|
2002-06-30 |
增值税 |
0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营业税 |
0 |
5 |
|
2001-12-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7 |
|
营业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7 |
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增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额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房产税 |
0 |
1.2 |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2001-06-30 |
交通费附加 |
4 |
4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110号"文件,公司A股上市后,企业所得税按33%缴纳,省财政返还18%,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与四川省财政厅商定,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到上市前享受33%的所得税率,由省财政返还18%。
从2000年开始,公司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按33%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函[2000]78号"文件《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财政补贴的函》,同意2000年省财政厅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农业生产资料专项资金,并按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8%比例确定专项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文件的精神,公司收到财政补贴后记入补贴收入。 |
2000-12-31 |
营业税 |
|
3 |
|
增值税 |
|
17 |
尿素、结昌硝铵、造粒硝铵、工业氨水销项税按13%计,其他产品销项税按17%计。出口产品 |
企业所得税 |
|
33 |
|
教育费附加 |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