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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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 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率为 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昌平区国家 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和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北京市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2003 年3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北京航天长峰 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自2004年4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 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 环保设备分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昆明市国家税 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局出具经济国税函[2004]67号《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 复》,同意云南CY航天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昌平区地 方税务局昌地税所[2004] 147号文批复同意北京市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1月 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 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相关军品科研项目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其 余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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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 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 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昌平区 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和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北京市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 2003年3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北京航天 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自2004年4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环 保设备分公司和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减 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局的经国税函〔20 04〕67号《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同意云南CY航天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03年至 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2004〕147号文批复同意北京市 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按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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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 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昌平区 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和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北京市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 2003年3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北京航 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自2004年4月起软件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函[2002]721号 文同意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 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2002年1月1日起至2 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京国税函[2002]522号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国家 税务局2002年9月3日出具海国税所字(2002)第247号《减税、免税批复通知》,同意北 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002年2月27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昆 明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局出具经济国税函[2004]67号《关于减免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同意云南CY航天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2004]147号文批复同意北京市北科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 司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 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相关军品科研项目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其余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按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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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 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 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函〔2002〕7 21号文同意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2002年1月1日起 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按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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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 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函[2002]721号 文同意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 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2002年1月1日起至2 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按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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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 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其他业务增值税税 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函[2002]721号 文同意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 疗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2002年1月1日起 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按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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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 号《关于军队、军工系 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除相关科研项目免征增值税外, 其他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 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函[2002]721 号文同意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 疗器械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长峰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2002 年1 月1 日 起至2004 年12 月3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按应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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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 号《关于军队、军工系 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计算机分公司相关科研项目免征 增值税,其他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除当 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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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收益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 -1,427,026.62

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1,427,026.62

    本项目本期发生额系本公司对北京航天机床数控系统集团公司和北京长峰星桥 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及按权益法确认对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 术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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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新置入资产原执行)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 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0 四所、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七0六所相关科研项目免增值税,其他公司经税 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第75 号《关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0 四所、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七0六所相关科研项目所得税税率为零。 新置 入的北京航天长峰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除北京航天长峰医疗器 械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外,1998年免征所得税,1999年、200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置入的弘华机电新技术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现子公司北京航天机床数 控系统集团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现子公司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1999年、2000年免征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北京航天长峰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按应纳 流转税额的1%计缴外,其余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5、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6、本公司资产置换后,执行税项,按国家税务有关部门机关批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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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按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应交增值税计缴。

    2、消费税:消费税按3-5%税率计缴。

    3、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国税分税免〖1998〗第1273号文,本公司自1995年 起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998年至200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6 年至 2000年免缴地方所得税,2001年至2005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4、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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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1、流转税: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入依规定3%-5%税率计缴。

    2、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税分税免[1998]第1273号文,本公司自1995年起减按24% 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1998年至200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年至2000年免缴地方所 得税,2001年至2005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3、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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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1、流转税: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入依规定3%-5%税率计缴。

    2、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税分税免[1998]第1273号文,本公司自1995年起减按24% 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1998年至200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年至2000年免缴地方所 得税,2001年至2005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3、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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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税项: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入依规定3%-5%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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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收入依规定3%-5%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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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增值税近应纳增值税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产品收入依规定5%税率计征。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其他税种按有关规定交纳。

    注:本公司1996年5月1日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 业税收政策,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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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06-30
`投资收益

    比上年减少23.08万元,主要是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利润比上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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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税项: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依17%计算销项税,扣减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依规定5%的税率计征.

    城建税.教育附加按应纳税额的7%和3%计征(兴京工厂城建税5%).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其他各项小税按税务局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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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4-12-31
`税项

    增值税按应纳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依17%计算销项税, 扣减进项税后交纳。

    消费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依规定的税率计征。

    城建税、教育附加按应纳税额的7%和3%计征。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其他各项小税按税务局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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