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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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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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增值税 17% 税(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计缴 3-5% 城建税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1%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2、优惠税负及批文: 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 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 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企业 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数全 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⑵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 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 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川省自贡市 大安区国家税务局以大国税发(2006)73号《大安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05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企业所得税20 05年度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自2004年度开始至2010年止,可逐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四川省自贡市 国税局申报、并经其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⑶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合营企业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2005年1月17日经深 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5]0015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批准,同意 该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2004年至2005年为免税年度。 ⑷合营企业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税率 为33%。本年为两免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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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3-5% 所得税 15% 城建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1% 其他 税项 适用范围 增值税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城建税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企 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数 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2、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 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自2004年度开始至2010年止,可逐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四川省自贡市 国税局申报、并经其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注3、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合营企业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2005年1月17日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5]0015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批准, 同意该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2004年至2005年为免税年度。 注4、合营企业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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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 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15%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1%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 川省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 线企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 基数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2、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 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川 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以自国税企所(2005)003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政策审批表》,核准本公司“企业所得税2004年度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自2004年度开始至2010年止,可逐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四川省自贡市 国税局申报、并经其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注3、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合营企业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2005年1月17日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5]0015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批准, 同意该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2004年至2005年为免税年度。 注4、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自贡东方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自贡 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审查,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相关批复 正在办理过程中,该公司所得税税率比照15%执行。 注5、合营企业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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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增值税 17% 税(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 营业税 3-5% 收入等 所得税 15%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它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 川省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 线企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 基数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2、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 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以《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核准本公司“企 业所得税2003年度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自2004年度开始至2010年止,可逐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向四川省自贡市 国税局申报、并经其审核确认后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4年1-6月,本公司企 业所得税税率比照2003年度执行。 注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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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17%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扣进 增值税 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 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企业 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数全 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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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 增值税 17% 扣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 企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 基数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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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产品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扣进 增值税 17% 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 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企业 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数全 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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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原材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抵 扣进项税后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 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3 号),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国税局财驻川监字[2001]47 号文“关于确认‘十五’期间东方锅炉厂等七户新增三线 企业增值税退税基数的通知”,核定了本公司“十五”期间退税基数,本公司享受超基 数全额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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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收入确认原则

    ⑴销售商品:以商品已经发出,商品所有权及其主要风险已转移给买方,本公司 不再对所售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收讫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并 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⑵提供劳务:在劳务已经提供, 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凭证时确认 营业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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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收入确认原则

    ⑴销售商品:以商品已经发出, 商品所有权及其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自 卖方转移给买方,不再对所售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 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并且与销售的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 收入的实现。

    ⑵提供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讫货款或取得收 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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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项目 1999年1-6月 1998年1-6月

金额 金额

非控股公司分来利润 685,533.56 550,000.00

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 6,685,536.97*

益净额增减的金额

合计 7,371,070.53 550,000.00

    *是指公司对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无锡热管厂、 东方锅炉实业公司投资按 权益法核算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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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材料销售、原料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按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抵扣后计算缴纳。

营业税 3~5% 对外货运收入、维修收入、及科技咨询收入及租金收入等分别按

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城建税 7%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金计缴。

其他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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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收益

    本公司1998年1-6月投资收益明细项目如下:

项 目 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合 计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短期投资 -- -- -- -- -- --

长期投资 -- -- -- 550,000.00* -- 550,000.00

合 计 -- -- -- 550,000.00 -- 550,000.00

*:为1998年4月日收东方锅炉配件厂分配1997年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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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⑴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

    ⑵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的7%计缴;

    ⑶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额的3%计缴;

    ⑷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⑸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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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投资收益

887,424.00元,系联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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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A.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的7%计缴;

    C.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额的3%计缴;

    D.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E.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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