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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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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1、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有权分别在9,500万元、5,792万元的范围内以幸福集团电力
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设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2200万元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
此判决,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0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
二监字第13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2004年4月,公司、幸福集
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分别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执通字15-4、15-2
、15-3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对该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管理当局进行协商
,截止报告日,双方仍在协调中,涉案资产尚未被法院执行,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
涉案资产为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判决若被执行,将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
2、2005年5月,公司子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变更为“潜江华明电力有限公司
”。截止报告日,相关产权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1996年-1999年,幸福集团公司是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幸
福集团公司从1997年以来一直没有在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
年检,在事实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且已无偿债能力,截止2005年12月
31日,幸福集团公司尚未支付金额为16,497.22万元。公司已对其应收往来款项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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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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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若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确认为负债:
A、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B、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且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计数。如果所
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
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括计算确定
。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他方补偿的,则补偿金额在基本确
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不超过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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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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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有权分别在9,500万元、5,792万元的范围内以幸福集团电力公
司,幸福集团铝材厂设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判
决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2200万元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
此判决,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0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
民二监字第13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2004年4月,公司、幸福
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分别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执通字15-4、1
5-2、15-3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对该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管理当局进行
协商,截止报告日,双方仍在协调中,涉案资产尚未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仍在正常生
产经营。涉案资产为公司绝大部份经营性资产,判决若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未来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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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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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若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确认为负债:
A、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B、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且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计数。如果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括计算确定
。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他方补偿的,则补偿金额在基本确
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不超过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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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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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1、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117 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中国
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有权分别在9,500 万元、5,792 万元的范围内以幸福集团电力公司
,幸福集团铝材厂设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
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2200 万元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此
判决,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04 年2 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
民二监字第135 号《驳回再审通知书》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对该事项已确认损失
16,392 万元。由于涉案资产为公司绝大部份经营性资产,故判决若被强制执行,有可
能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2、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温州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温州国投)360 万美元债务的担保应承担的责任计提负债人民币1934.
83 万元。2003 年5 月24 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温州国投清算
组经协商一致同意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的赔偿责任总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整,公司履行了该1000 万元赔偿义务后,温州国投
清算组不再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实际承担责任金额与计提负债金额差异934.83 万元
,公司作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934.83 万元。
3、1994 年,公司参股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占43%的股权, 1998 年8 月,幸
福集团公司又承诺以其所持有的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32%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认购配
股权,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占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1998年12 月22 日,
公司又受让幸福集团公司所持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25%的股权,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
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6 年,公司将上市募集的部分资金与幸福集团公司合资
兴建了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公司占80%的股权。1997 年9月4 日,公司又受让幸福集团
公司所持幸福集团电力公司20%的股权,幸福集团电力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于2003 年8 月22 日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2003 年12
月,公司转让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股权1%,转让幸福集团电力公司股权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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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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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①1994年,股份公司参股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占43%的股权,1998年8月,幸
福集团公司又承诺以其所持有的幸福铝材有限公司32%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认购配股
权,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占幸福铝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1998年12月22日,公司又受
让幸福集团公司25%的股权,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②1996年,公
司将上市募集的部分资金与幸福集团公司合资兴建了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公司占80%的
股权。1997年9月4日,公司又受让集团公司20%的股权,幸福电力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
企业。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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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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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在与原第一大股东幸福集团公司的“三分开”工作中,清查出幸福集团公
司以公司资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获取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17,500万元
,贷款期限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其中:以公司服装厂部分财产作抵押
获取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2,200万元;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的机械设备
作抵押获取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以其房地产作抵押获取最高限额贷款人民
币1,000万元;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幸福电力公司的输、供电设备作抵押获取最高限额
贷款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对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于2001年6月向汉江中院提
起诉讼,潜江农行以汉江中院无管辖 权为由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13日湖
北省高院[2001]鄂经初第1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胜诉,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潜
江支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2002年12月6日,该诉讼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潜江
市支行有权分别在9500万元、5792万元的范围内以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
厂设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对幸福集团公
司的2200万元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公司合计应承担163
92万元的赔偿责任。
2、公司为原第一大股东幸福集团公司所欠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60万美元债权
债务转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
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贵公司胜诉,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服于2002年1月28日又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67号判决
书对该案作了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不能偿还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
务部份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应承担赔偿1,934.83万元人民币。截止2
002年12月31日,由于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
保全措施,公司一两个银行存款帐户被法院继续冻结,金额共计2,554,656.90 元。
上述两项担保诉讼承担连带责任18,326.83万元。此前在2000年,公司在掌握已知
实际情况下计提了预计负债7,501.94万元。2001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上诉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公司并
未作任何会计处理,会计估计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会计差错。因此,对2002年
度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担保败诉损失金额全部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
益,并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3、①1994年,股份公司参股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占43%的股权
,1997年10月8日,幸福集团公司以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的资产重新又注册成立了“
幸福集团铝材厂”,并登记为其全资企业。1998年8月,幸福集团公司又承诺以其所持
有的幸福铝材有限公司32%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认购配股权,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占幸
福铝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1998年8月,幸福集团公司受让香港恒丰公司所持幸福铝
材有限公司25%的股权,1998年12月22日,再将此25%的股权有偿转让给股份,这样,
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②1996年,公司将上市募集的部分资金与
幸福集团公司合资兴建了幸福团电力公司,公司占80%的股权。1997年9月4日,公司又
受让集团公司20%的股权,幸福电力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企业。但1997年12月原第一大
股东将上述两公司资产分别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由于原第一大股东的上述
违规行为,导致贵公司的上述两子公司从设立至今其产权关系未过户到贵公司(此事
在我所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中已作详细披露)。2002年12月,贵公司的上述两子公司的
资产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为抵押赔偿资产,其产权过户手续将更难以办理。
4、1999年10月25日,兰州铝厂诉讼公司的子公司幸福铝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向
兰州铝厂支付货款4,795,774.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240,220.75元,诉讼费60,825
.00元,三项合计6,096,820.27元。目前,湖北幸福铝材厂正在执行判决结果。2002年
铝材厂累计支付兰州铝厂货款3,760,510.00元,其中:(1) 以现金支付520,000.00元。
(2) 以固定资产抵款1,240,000.00元,以存货抵款2,000,510.00元,由此产生收益697
,617.60元计入资本公积。截止审计外勤结束日公司累计支付货款4,209,370.15元,尚
欠货款1,887,450.12元。
5、1998年11月,幸福集团公司与湖北省国投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幸福集团向省国
投借款130万元,同时,省国投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幸福集团130万元借款担
保。2000年3月至8月,省国投利用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侵占公司资金共1,68
4,077.06元(本金1,300,000元,利息384,077.06元)。2001年5月,公司向湖北省汉
江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国投提起诉讼。2001年11月,汉江中院以[2001]汉民汉字第005号
民事判决书裁定:省国投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依法返还侵占的资金1,684,07
7.06元。省国投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
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由湖北省国投一次支付公司100万元,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款项已于2002年6月收到。
6、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法人股3300万股(占
贵公司总股本的10.55%),质押给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作担保,抵押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期限为6个月(2002年4月2日-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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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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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1、1999 年10 月25 日,兰州铝厂诉本公司的子公司幸福铝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
纷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初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
向兰州铝厂支付货款4,795,774.52 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240,220.75 元,诉讼费60,8
25.00 元,三项合计6,096,820.27 元。目前,湖北幸福铝材厂正在执行判决结果, 200
2 年1月至6 月,铝材厂累计支付兰州铝厂货款3,390,510.00 元,其中:(1) 以现金支付
150,000.00 元。(2) 以固定资产抵款1,240,000.00 元,以存货抵款2,000,510.00 元,
由此产生收益697,617.60 元计入资本公积。截止审计外勤结束日公司累计支付货款3,8
39,370.15 元,尚欠货款2,257,450.12 元。
2、1998 年11 月,幸福集团公司与湖北省国投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幸福集团向省
国投借款130 万元,同时,省国投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幸福集团130 万元
借款担保。2000 年3 月至8 月,省国投利用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侵占本公
司资金共1,684,077.06 元(本金1,300,000 元,利息384,077.06 元)。2001 年5 月
,公司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国投提起诉讼。2001 年11 月,汉江中院以[200
1]汉民汉字第005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省国投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依法返还
侵占的资金1,684,077.06 元。省国投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 年3 月,在二
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由湖北省国投一次支付贵公司100 万元,该
款项已于2002 年6 月收到。该款项公司已于2000 年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本期转回坏帐
准备100 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3、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3300 万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55%),质押给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作担保,抵押担保额为
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期限为6个月(2002年4月2日-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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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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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2002年1月1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经初字22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对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幸福集团和本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了判决。湖北省高院驳回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 不承担连带责任。温州国投不服, 认为省高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并上 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尚未接到最高院的开庭传票。     2、公司于2002年2月8日重要事项公告: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 鄂立经上字第64号、65号民事裁定书对1997年12月16日, 幸福集团公司与农业银行 潜江市支行签定了五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所属企业 的资产作抵押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9050万元。 本公司 对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提出异议,2001年6月,向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与幸福集团公司、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无效或予以 中止;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以诉讼标的超过了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为由, 向省高院 提起上诉,并以幸福集团、本公司及所属电力 公司、铝材厂等为被告向省高院提起 诉讼。目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避免两地法院判决结果差异,以(2001)鄂立经上 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两案由省高院合并审理。本公司服从省高院的裁定对 在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两诉案予以撤诉,同时,将积极做好对农业银行潜江市支 行的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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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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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1999年10月25日,兰州铝厂诉本公司的子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 纠纷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初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公司应向兰州铝厂支付货款4,795,774.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240,220.75 元, 诉讼费60,825.00元。目前,幸福集团铝材厂正积极与兰州铝厂进行协商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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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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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1)1999年10月25日,兰州铝厂诉本公司的子公司幸福铝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 纠纷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公 司应向兰州铝厂支付货款4,795,774.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240,220.75元,诉讼费 60,825.00元。目前,湖北幸福铝材厂正积极与兰州铝厂进行协商调解。     (2)公司按照200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以不低于经评估后净资产 50%的价格整体出售公司所属幸福汽运有限公司的原则,于2000年12月30日, 与李敦 龙先生签订了《关于潜江市幸福汽运有限公司整体出售的合同书》。以140 万元的 出售价格将幸福汽运公司整体出售给李敦龙先生。     幸福汽运有限公司2000年初净资产为45,004,885.00元,2000年10月31日, 经武 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账面净资 产39,537,119.69元,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为2,754,748.18元,合同出售价格140万元。 由此导致贵公司在2000年度的投资收益减少43,604,8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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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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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根据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此方案需提交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和核销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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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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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1999年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1998年12月收购的湖北长阳铝材厂 由于设备调试的原因现尚未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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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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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1998年12月收购的湖北长阳铝材厂尚未投产。公司正 在抓紧时间对该厂进行整合、生产线检修,拟于1999年5月份试生产。     2.根椐公司1999年一届十次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此方案需提交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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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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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90 号《关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配股的批复》文,公司以1996年末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 例配股。按1997年送转增变更后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实际配售比例为10:1.5 。 股权登记日为1998年8月10日,除权日为1998年8月11日,配股缴款日期为 1998年8 月11日到8月24日。配股方案已实施。     2、1998年8月28日,本公司董事会拟定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1998年配 股后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送4股红股;公司98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 以公司1998年配股后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实施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 股。 本决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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