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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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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4%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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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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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4%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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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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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4%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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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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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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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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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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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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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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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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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所得税:从2002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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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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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或13%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所得税:从2002 年起本公司所得税按33%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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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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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 )所得税: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化公司上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95]81号和冀政函[1995]118号的批复,本公司所得 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 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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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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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2) 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的7%和3.5%计缴。     (4) 所得税: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化公司上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河 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95]81号和冀政函[1995]118号的批复, 本公司所得税按 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5)其他税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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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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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 所得税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化公司上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河 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95]81号和冀政函[1995]118号的批复, 本公司所得税按 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4)其他税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交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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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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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销项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计算,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缴增值税的7%、3.5%计缴。     (3)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企业所得税: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化公司上交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95]81号和冀政函[1995]118号的批复,沧化公司企业所 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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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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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销项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计算,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缴增值税的7%、3.5%计征。     (3)其他税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企业所得税: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化公司上交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95]81号和冀政函[1995]118号的批复,沧化公司企业所 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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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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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996年度,本公司投资收益为32,309,734元,系在募集资金尚未运用到投资 项目时,进行短期投资带来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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