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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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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该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于2006年1月13日以琼公函(2006)13号向
该院来函载明,因丁迅等人在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关于转让江都亚海造船有
限公司45%股权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海南省公安厅已立案侦察,要求该院中止执行。
为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
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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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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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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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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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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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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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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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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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与上海嘉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虹桥电子时代广场的4,200万元款项
,于2004年2月4日已收回,对该款项未计提坏帐准备。
2、本公司与北京三江金客汽车销售公司的购销合作款1,000万元,于2004年2月1日
已收回,对该款项未计提坏帐准备。
3、2004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豁免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ST同达”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4]5号),同意豁免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协议受让后持有本公司41.0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本
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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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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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议,2003年7月1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增资并改制为上海
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600万元,本公司持有90%股份,计540万元,
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股份,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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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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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与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集团)于1998年3月15日就收
购江苏江盛造船有限公司(收购后变更为现在的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
宜签署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款项支付方式为:
(1)、本公司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汉盛集团支付2,000万元;
(2)、如江苏江盛造船有限公司1999年度审计后纯利达到2,200万元,本公司应
向汉盛集团支付2,000万元;
(3)、本公司应于2000年7月31日前向汉盛集团支付1,000万元。
因本公司尚未支付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汉盛集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3年1月,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
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48,586.30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等值财产。另,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
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该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财产保全原因
,要求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公司投资于该公司95%股权
(出资额950,000元),停止办理该股权的转让手续,包括质押事宜。
本公司已针对该项诉讼提出反诉。
2、2003年3月4日,上海银行不再追索本公司对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公司1.4亿
元借款所作担保的相应责任,同时就冻结社会法人股599.35万元提出解封申请。3月1
7日,为保障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债权的权益,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社会法人股599
.35万元质押给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对其的反担保,并签订《质押协议》。
3、2003年1月15日,本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的短期借款5,000万元已到期,但尚未
偿还,已形成逾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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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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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2 年8 月16 日经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搞好资本运
作,增加投资收益,同意将本公司拥有的海南万泉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90%股权以
不低于评估价值的体格予以转让,并授权经营班子实施资产评估等工作。
2、2002 年8 月16 日经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减少直接负债,
降低财务费用,同意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银行就本公司1800万元人民币借款
逾期、欠息事宜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详见2002 年8 月21 日《
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2-022 公告]
3、2002 年8 月1 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出租管理协
议》,将拥有的深圳市创业路中兴工业厂房委托出租,期限2002 年6 月~12 月每月收
取出租费6 万元。
4、2002 年7 月12 日经公司2002 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出资150万元
,受让海南万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院士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5%股份,本公司合
计持有海南院士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4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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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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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与海南康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将应收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欠款人民币1,643 万元(欠款原由参见 本附注十一、1.债务重组事项)转让予海南康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该公司承诺在 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总转让款的30% 作为定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 户中,并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本公司已于2002年4月3日收妥定金492.9 万元。该转让协议尚需提交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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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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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仲裁事项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 日就上海斯必克喔凯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斯必 克公司)申请上海嘉丽商务大厦联营合同无效一案下达1997沪裁(经)字第52号裁 决书。裁决如下:     ⑴、确认申请人斯必克公司与本公司及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房产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等四份协议无效;     ⑵、本公司与中建房产公司应支付给斯必克公司房屋使用费,自1997年11月1日 至迁出日止,按日支付11,589.04元;     ⑶、斯必克公司补偿本公司及中建房产公司房屋装修、改造费用20,670, 271 .39元,嘉丽商务大厦装修改造的设备及固定资产归斯必克公司所有;     ⑷、本公司及中建房产公司应迁出使用的房屋和场地, 该房屋和场地由斯必克 公司收回;     ⑸、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由三方共同承担。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现此案正在申请执行中。     由于上述裁决本公司已于2000年2月16日迁出嘉丽商务大厦。 上海嘉丽商务大 厦现正处于清理阶段。本公司已将对该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额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 备。     2、诉讼事项     本公司诉上海汇德丰国际金融中心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房产转让款8,250, 000.00元。上海中级人民法院(98)沪二中民初字第273 号初审判决上海汇德丰国 际金融中心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本公司6,537,219.84元;对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现本公司已申请执行。本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依据稳健性原则, 对该笔应 收款项计提了80%坏帐准备。     3、其他事项     ⑴、1998年3月,本公司与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集团")就 收购江苏江盛造船有限公司(收购后变更为现在的江都粤海造船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事宜签署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款项支付方式为:     ①、本公司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汉盛集团支付2000万元;     ②、如江苏江盛造船有限公司1999年度审计后纯利达到2200万元, 本公司应向 汉盛集团支付2000万元;     ③、本公司应于2000年7月31日前向汉盛集团支付1000万元。     江苏江盛造船有限公司1999年度净利润超过2200万元, 本公司尚未按约定支付 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第三期亦尚未支付。     ⑵、本公司于1998年12月9日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受让亿锯国际(香港)有 限公司拥有的广东河源粤海河埔大道实业有限公司的51%收益权,该预案至今尚未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于2000年5月25日发布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鉴于 本公司资产负债率极高,尚无法筹得足额收益权收购款,无法履行原收购协议, 故决 定中止受让广东河源粤海河埔大道实业有限公司的51%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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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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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事项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都粤海造船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收到粤海船 务投资工程公司《债权申报书》,江都粤海造船有限公司已申报了2.2万吨浮船坞船 款117,400,474元及应由粤海船务投资工程公司承担的利息35,782,184.76元(帐面 应收利息15,828,175元),共计153,182,658.76元。 由于该公司现处于资产重组阶 段,依据稳健原则,根据期末应收款项余额133,228,649元加计10%坏帐准备, 计 13 ,322,864.90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都粤海造船有限公司作为建造方于2000年3月30日 与买方粤海船务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船务)、开证方金威(国际)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关于建造举力22000吨钢质浮船坞的建造合同之补充协议》, 协议规定:截止合同签定之日,鉴于原《建造合同》无法如期完全履行,购船方粤海 船务尚欠船坞款1418万美元以及相关利息。三方同意在建造方未收到支付全部船坞 款之前,2. 2万吨浮船坞全部产权归建造方所有。在买方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 买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合同义务,对该船坞款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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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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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公司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简称粤海工会)于1999年8月1 日签订关于转让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股权的协议,合营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占合营公司10%股权,现粤海工会将其85 %的股 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5万元。协议规定协议生效后,转让款项应于一 个月内付清。     2.公司于1999年8月1日与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新亚快餐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市杨浦区新亚快餐店资产转让协议,此次转让的内容为 杨浦店经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的价格为上会师报字(99)第0495号审计后 的1999年7月31日的帐面净资产32,665.65元。此次协议生效后起一个月内,上海新 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项。     3.公司于1999年8月1日与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新亚快餐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天目分店资产转让协议,此次转让的内容为天目分店和该店 合同及人员,转让的价格为上会师报字(99)第0494号审计后的拨付天目分店的款项 和该店1999年1-7月份的利润之和309,451.26元。此次协议生效后起一个月内,上 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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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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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本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财 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1996年度实现税后利润595,632.80元,提取10%法定盈余 公积金计59,484.61元,提取5%公益金计29,742.31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304, 283.92元,九六年未共计未分配利润810,689.80元,九六年度暂不分配,结转至九 七年度。上述分配预案需经九六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接本公司发起人股东通知,并经中国证监会、上海国资办批复,深圳粤海实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协议受让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发 起人法人股1208万股(占总股本22.57 %)和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 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029万股(占总股本19.23%)。转让后, 上海新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持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从1475万股减少至267万股,持股比例由27.56% 下降至4.99%;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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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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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1995年度财务决算 和利润分配方案:1995年度实现净利润517.38万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计51 .74万元,提取任意公积金10%计51.74万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计25.87万元,九 五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70元现金红利.计374.62万元,未分配利润30.43 万元,结转至九六年度一并分配。上述分配预案需经九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公司董事会预计在1996年6月中旬召开股东大会, 具休时间地点在大会的前 一个月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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