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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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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交
纳。
2、企业所得税:
(1)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01)
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
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
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5)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
2004]360号文件,自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
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交纳。
4、教育费附加: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
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城市教育费附加,根据贵州省政府令[200
4]73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按应缴流转税额的1%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子公司重庆铜
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交纳。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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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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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交
纳。
2、企业所得税:
(1)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01)2
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
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5)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
04] 360号文件,自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
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及国税机关审批免抵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
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交纳。
4、教育费附加: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
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及国税机关审批免抵额的3%计缴城市教育费附加,
根据贵州省政府令[2004]73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按应缴流转税额的1%计缴地方教育
费附加;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
业,暂不交纳。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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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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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交
纳。
2、企业所得税:
(1)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01
)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
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
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
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5)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
[2004] 360号文件,自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
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
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交纳。
4、教育费附加: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展
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城市教育费附加,根据贵州省政府令[
2004] 73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按应缴流转税额的1%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子公司重
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交纳。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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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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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交
纳。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
01)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
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
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
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
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
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纳。
4、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
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纳。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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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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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交
纳。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
01)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重府发[1997] 15号文
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12%
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
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
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
任公司是注册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94)财税
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
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
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纳。
4、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
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纳。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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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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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交纳。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
001)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重府发[1997] 15号
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12%的税率。
(3)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
2)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
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税率。
(4)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
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
的5%计缴,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4、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
%计缴,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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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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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计提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交纳。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
001)200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重府发[1997] 15号
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12%的税率。
(3) 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
2)21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
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税率。
(4) 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
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
的5%计缴,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4、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
%计缴,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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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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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计算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缴。
2、所得税:母公司根据国办发(2001)73 号文件,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
函(2001)200 号文件批准,自2001 年至2010 年期间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其
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依据重府发[1997] 15 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24%的税
率;其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
18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
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24%的税率。其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是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
计缴,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4、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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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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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计算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缴。     2、所得税: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33 %的所得税 税率;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执行24%的税率。其子公司-重庆铜梁红 蝶锶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据国税发(1992)218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执行24%的税率。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按应缴流 转税额的5%计缴,子公司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不交。     4、 教育费附加:母公司及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 额的3%计缴,子公司不交。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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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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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方法
    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 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提供劳务 (不包括长期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如提供的劳务合同在同 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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