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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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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 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
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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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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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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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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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 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
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
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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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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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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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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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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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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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 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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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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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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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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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气收入按13%计缴。
城建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款的7%计缴。
印花税 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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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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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 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 ]79号文的规定,本公司自成立起继续执行33% 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省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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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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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79号文的规定,本公司继续执行33%所得税率, 超过15%的部分由省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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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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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 ]79 号文的规定, 本公司自成立起继续执行 33%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省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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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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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1998年1—6月发生额为20,968,332.58元,全部是委托国债投资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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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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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 所得税:按照邯郸钢铁集团与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冶金厅签定的《“九 五”期间上交利润(所得税)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1996--1997年集团承包 任务应由本公司承担的承包数分别为6750万元、9438万元;据冀政函[1997]79号文 的规定,本公司自成立起继续执行33%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省财政返还, 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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