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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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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
000]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品
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本公司商品房销售的营业税率为销售收入的5%。
3、所得税
本公司经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八家单位
以农经发[2002]14号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
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1]124号)
第一条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企业所得
税;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
)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
,可享受重点龙头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享受该政策,其他
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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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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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
000]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品
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本公司经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八家单位
以农经发[2002]14号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
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1]124号)
第一条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企业所得
税;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
)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
,可享受重点龙头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享受该政策,其他
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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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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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
品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本公司经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八家单位
以农经发[2002]14号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
《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1]124
号)第一条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企业
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
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享受该政策
,其他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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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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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
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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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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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
品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本公司经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八家单位
以农经发[2002]14号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
《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1]124
号)第一条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企业
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
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享受该政策
,其他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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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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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文)规定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品,在新的文件下发前,
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明电(20
00)6号《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前述文
件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2、所得税:
本公司属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六款第一条的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
(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
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司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1]124号)第一条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
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重点龙头企业
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符合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
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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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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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
000]6号文)规定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等产品,在新的文件下发前,从2
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关于对若干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明电(2000)6
号《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前述文件从20
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2、所得税:
本公司属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六款第一条的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
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
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控股子公司中郴州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根据郴政函(2001)60号《关于郴州隆平高
科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该公司及其分公司从成立之日起3年内
免交企业所得税;永州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根据祁阳县人民政府祁政函[2002]7号《
关于永州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从永州隆平高科种业有
限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省
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函[2003]106号《关于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免征2002年度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免交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其他子公司均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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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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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3 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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