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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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和财税(2001)133号文, 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 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 本公积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桂税函(2002)4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 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和桂税函(2002)4号文规定, 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 得额的15%计缴。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河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 3%计缴,本年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第一年。 (4)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2002)265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 年。 (5)根据北海市国税函[2004]163号文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 字第0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 银河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 免税的第二年。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计缴, 本年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第一年。 (7)根据北市国税函[2004]163号文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0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银 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但公司目前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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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 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驻 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和财税(2001)133号文,本公司 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 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 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桂税函(2002)4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 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 25号和桂税函(2002)4号文规定, 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 得额的15%计缴。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河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 3%计缴,本年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第一年。 (4)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2002)265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 年。 (5)根据北海市国税函[2004] 163号文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 字第0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 1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 海银河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本年 为免税的第二年。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计缴, 本年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第一年。 (7)根据北市国税函[2004] 163号文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 字第0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 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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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驻 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 386号和财税(2001)133号文,本公 司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 由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 积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 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桂税函(2002)4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 ,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和桂税函(2002)4号文规定, 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 所得额的15%计缴。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该企业享受盈 利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年。 (4)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2002)265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 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 二年。 (5)根据北市国税函[2004]163号文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0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 1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 银河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 免税的第一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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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驻 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和财税(2001)133号文,本公司 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 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 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桂税函(2002)4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 ,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和桂税函(2002)4号文规定, 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 额的15%计缴。 (3)根据财税(2000)25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发(2002)289号文 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 业,2002年12月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该企 业享受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优惠政策,本年 为减半征收第一年。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该企业享受盈 利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尚属免税期。 (5)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2002)265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 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 二年。 (6)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变压器有 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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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驻 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和财税(2001)133号文,本公司 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 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 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桂税函(2002)4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 ,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和桂税函(2002)4号文规定, 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根据国税发(2002)47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 额的15%计缴。 (3)根据财税(2000)25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发(2002)289号文 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 业,2002年12月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定为软件企业,该企 业享受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 年。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该企业享受盈 利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尚属免税期。 (5)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2002)265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 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 一年。 (6)根据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变压器有 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一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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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6]95 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驻四 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 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 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 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75 %,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 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 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 %计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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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驻四 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 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75%,地 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 化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据 桂科高字[1998]第7号文和桂北地税[2000]163号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按应税所得 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成经[1998]101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无 线电器材厂的批复》,被兼并的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兼并后更名为四川永星电子 有限公司)兼并后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 税全返两年已结束,本年为减半返还所得税第三年。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 的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 免税的第二年。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 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2002年1至6月属免税的第二年,2002年7至1 2月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被江西省科学技 术厅以赣科发高字[2001]71号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 函(2002)4号文批准该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度为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第二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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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驻四川 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 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 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本期所退增值税款记入资本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本公司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 化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据 桂科高字[1998]第7号文和桂北地税[2000]163号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按应税所得额 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成经[1998]101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无线 电器材厂的批复》,被兼并的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兼并后更名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 公司)兼并后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全返 两年已结束,本年为减半返还所得税第三年。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 的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 税的第二年。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 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本年为免税的第二年。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率为33%。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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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 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文, 本公司子公司四川 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 超过部分由中央财 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所退增值税款记入盈余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 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桂信联发〔2001〕13号文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 享受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销售房产、地产收入及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 本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 据桂科高字[1998]第7号文和桂北地税[2000]163号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按应税所 得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成经[1998]101 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 无线电器材厂的批复》, 被兼并的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兼并后更名为四川永星 电子有限公司)兼并后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企 业所得税全返两年已结束,本年为减半返还所得税第二年。

    (4)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 化有限公司、陕西银河网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已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区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成立之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本年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第二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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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 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文, 本公司子公司四川 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 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所退增值税款记入盈余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3号文, 公司软件开发享受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营业税

    营业税按销售房产、地产收入及技术服务收入5%计缴。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

    (1) 本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15%计缴。

    (2)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 据桂科高字[1998]第7号文和北地税函[1998]97号文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1998 年 6 月—2000年5月);根据桂北地税[2000]163号文,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应税所 得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成经[1998]101 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 无线电器材厂的批复》,被兼并的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兼并后更名为四川永星 电子有限公司)兼并后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企 业所得税全返两年已结束,本年为减半返还所得税第一年。

    (4)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宁银科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开元电力自动 化有限公司、陕西银河网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已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区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成立之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本年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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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应纳增值税额是根据当期应税产品销售收入按销项税 率计算销项税额后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金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95 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川监退字[1998]386号文,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四川永星电 子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缴纳以19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 75%,地方财政退付25%。根据文件规定,所退增值税款记入盈余公积金。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征。

    (3)、企业所得税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1997]119号文的规定, 公司所得税按 33%税率征收,按18 %返还;根据桂科高字[1998]第7号文和北地税函[1998]97号 文,对其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1998 年 6 月- 2000年5月)。

    2.根据成经[1998]101 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无 线电器材厂的批复》,被兼并的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兼并后更名为四川永星电 子有限公司)兼并后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本年 为全返所得税的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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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1,394,535.15元,其中,转让股权收益1,052,631.04元; 按权益 法核算转入被投资企业分来利润184,893.45元;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收益157,010.6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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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3.5.1 增值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的缴纳以 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退付75%,地方财政退付25%。所退 增值税款公司记入公积金。

    3.5.2所得税按33%计征,其中:(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 [1997] 119号文件,公司所得税按33%税率征收,接18%返还核算;根据桂科高字 [1998]第7号文和北地税函[1998]97号文, 对其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所获利润 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2)根据成经[1998] 101 号文《关于同意北海银河股份有 限公司兼并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的批复》,新公司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 还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3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星华电子有限公司系中 外合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本年减半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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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收益

    97年1-6月为0,98年1-6月为118,140.71元, 为四川永星无 线电器材厂对华瑞公司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本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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