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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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a)本集团适用的与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相关的税金有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计缴标准 税率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0%、13%或17% 应纳增值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额 7% 应纳增值及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依据韩国法律成立。根据韩国税法,适 用的增值税率为10%。 (b)所得税 本公司本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2004年:15%)。 本公司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 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经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 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享受税收优惠的子公司的资料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优惠税率 优惠原因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 10% 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 有限公司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京国税 (见注释5(b)) 外批复(2004)第2-1号《关于对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至 2006年获税务减征,并从2004 年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 15%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京科高字 0411005A00254号0150060F高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批准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 15%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 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朝阳区 地方税务局(酒)朝地税所批第 264号批准按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北京专用显示科技 15%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 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朝阳区 地方税务局(酒)朝地税所批第 161号批准按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 - 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 有限公司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 度为首年获利年度,处于免税 期。 京东方现代(北京) 7.5%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税法 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 定,享有15%优惠税率,自 2002年至2004年免缴企业所 得税,2005年至2007年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免 征地方所得税。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 依据韩国税法规定,自2003 年至2009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缴 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 - 目前尚未进入获利年度。 有限公司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 15%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有限公司 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京国税外批复(2001) 4897号” 文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免缴地方所得税。 除上述公司外,本集团其它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至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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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0%,13%,17% 企业所得税 15%,29.7%或33% 营业税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和取得服务相应计 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营业税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算 (1) 增值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 HYDIS技术株式会社依据韩国法律成立,依据韩国税法规定 适用10%的增值税率。 除韩国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 为13%,17%,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办法。 (2)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 实际所得税率 率 本公司 (a) 15% 15%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 15% 10%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c) 15% 15%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d) 15% 15% 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 (e) 15% -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f) 15% 7.5% BOE HYDIS技术株式会社 (g) 29.7% -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h) 15% 15%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 33%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i) 15% 15%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33% 33%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j) 15% - 北京京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33% 33% (a)本公司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本公司被 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由北京市朝阳 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验区内高新 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b)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15%的优惠税 率,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4]第2—1号批准,2003年9月取得先进 技术企业证书,2004年至200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为10%。 (c)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朝 地税2000年所字第264号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号批准,2001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至2004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弥补以前年度 累计亏损后,在本会计年度尚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 (e)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苏州京东方茶谷电 子有限公司处于免税期。 (f)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新技术企 业认定证书,根据税法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享 有15%优惠税率,自2002年至200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5年至2007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 税。 (g)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 HYDIS技术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9.7%。依据韩国税法规定,自2003年至2009年免缴 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h)本公司之合营公司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4897号文批准享有15%的优惠税 率。 (i)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公责任公司经北京朝阳区地方税务 局(酒)朝地税所批第186号批准,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12月止免征地方所得税,自20 02年1月起至2004年12月,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j)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外[19 94]138号)文件的规定,属生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现行企 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并免征地方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获利年度开始,可享 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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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0%,13%,17%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9.7%,33% (1)增值税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依据韩国法律成立,依据韩国税法规 定适用10%的增值税率。 除韩国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 为13%、17%,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及“先征后退”办法。 (2)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批文 本公司 (1)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4)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5)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 (6)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7)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8)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 北京京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10) 公司名称 适用所得税率 本公司 15%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15%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5%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33% 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 15%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15%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29.70%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5% 北京京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33%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15% 公司名称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15%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0%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7.50%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15%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7.50%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33% 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 --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京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33%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15% 2.优惠税负及批文 (1)本公司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经北京市朝阳区地 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验区内高新技 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现 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18%;经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 ]第4999号及税务机关批准,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京国税外批复(2004)第2-1号《关于对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批复,自2004年至2006年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为10%;并从2004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朝阳区地方税务 局(酒)朝地税所批第186号批准,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12月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 002年1月起至2004年12月,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朝 地税2000年所字第264号批准,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年经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号批准,2001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至2004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苏州京东方茶谷 电子有限公司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处于免税期。 (7)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新技术 企业认定证书,根据税法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享有15%优惠税率,自2002年至200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5年至2007年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2002年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8)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9.7%。依据韩国税法规定,自2003年至2009年免 缴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外 [1994]138号)文件的规定,属生产经营地点设在开发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并免征地方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获利年 度开始,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本公司之合营公司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4897号”文,从2000年起,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缴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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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0%,17%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和取得服务相应计 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企业所得税 15%,29.7%或33%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营业税 5%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1) 增值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和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依据韩国法 律成立,依据韩国税法规定适用10%的增值税率。 除两家韩国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 税率为17%,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办法。本公司及本集团购买原材料及燃料、 动力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15% 15%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 15% 10%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c) 15% 15%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d) 15% - 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 (e) 29.7% 29.7%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f) 15% -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g) 29.7% -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h) 15% 15%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 33%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33% 33%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33% 33% 其他 (i) 33% - (a) 本公司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本 公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由北 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 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b)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 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15% 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4]第2—1号批准,2003年9 月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2004年至200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为10%。 (c)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朝地税2000年所字第264号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号批准,200 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至2004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弥补 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在本会计年度尚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 (e)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公司,依据韩国税法规定按照29.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f)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新 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根据税法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 定,享有15%优惠税率,自2002年至200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5年至2007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g)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9.7%。依据韩国税法规定,自2003年至20 09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h) 本公司之合营公司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 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4897号文批准享有15% 的优惠税率。 (i)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 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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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0%,17%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和取得服务相应计 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企业所得税 15%,29.7%或33%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营业税 5%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1) 增值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Hydis 技术株式会社和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依据韩国法 律成立,依据韩国税法规定适用10%的增值税率。 除两家韩国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 税率为17%,外销产品采用“免、抵、退”办法。本公司及本集团购买原材料及燃料、 动力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 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本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适用所得税率 实际所得税率 本公司 (a) 15% 15%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 15% 7.5% 深圳市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c) 15% 7.5% 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d) 15% 15% 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e) 15% - 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 (f) 29.7% 29.7%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g) 15% - 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 (h) 29.7% - 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i) 15% 15% 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3% 33%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33% 33% 北京东方恒通物业有限公司 33% 33% 其他 (j) 33% - (a) 本公司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 号文核准,本公 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 号文所示政策,并由北京 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 年(所)字第104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 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b)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999 号文件批准享有15%的优 惠税率,自1999 年至2000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 年至2003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c)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 232 号)第八条规定, 享有15%优惠税率,自1999 至2000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 年至2003 年减半缴纳企 业所得税。 (d)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朝地税2000 年所字第264 号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 年被确认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 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 号批准,200 1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2 年至2004 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 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在本会计年度尚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 。 (f)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依据韩国税法规定按照29.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g)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 年取得新技 术企业认定证书,根据税法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享有15%优惠税率,自2002 年至2004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5 年至2007 年减半缴 纳企业所得税。 (h)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BOE-Hydis 技术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9.7%。依据韩国税法规定,自2003 年至2009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2012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i) 本公司之合营公司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4897 号文批准享有15%的优 惠税率。 (j)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移动科技有限 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及合营公司北京京东方大和光电子有限公司,因经 营亏损,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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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或10%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和取得服 务相应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 企业所得税 7.5%,15%,29.7%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或33% 营业税 5%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1)增值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除两家韩国子公司的增值税率为10% 外,其他公司增值税率均为17%。其中内销产品根据产品类别适用以上税率,出口产 品销项税率为零。本公司及本集团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 税,其中为出口产品支付的相应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 (2)企业所得税 于2000年7月17日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 本公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由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 实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7月起根据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之合营企业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3日取得新技术企 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市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 4897号文批准享 有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得新技术企业认 定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 15%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 得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公司,依据韩国税法规定按照29.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号批准,2001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至2004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朝地税2000年所字第264号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韩国税收 政策,自2003年起实行7免3减半税收优惠。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移动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京东方现代 (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及合营公司北京京东方大和光电子有限公司,均处于经营亏 损状态或尚未开始正式生产经营,无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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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和取得服 务相应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企业所得税 7.5%,15%,29.7%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或33% 营业税 5%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1)增值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根据产品类别适用以上税 率,出口产品销项税率为零。本公司及本集团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 以抵扣销项税,其中为出口产品支付的相应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 (2)企业所得税 于2000年7月17日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号文核准, 本公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号文所示政策,并由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 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作为北京新技术开 发实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7月起根据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之合营企业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3日取得新技术企 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市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京国税外批复[2001]4897号文批准享 有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得新技术企业认 定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 15%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 得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现代液晶显示株式会社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公司,依据韩国税法规定按照29.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京东方软件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京地税[1999]373号文件规定,经(酒)朝税所批第161号批准,2001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至2004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2002年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朝地税2000年所字第264号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移动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京东方茶谷电子有限公司、京东方现代 (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及合营公司北京京东方大和光电子有限公司,均处于经营亏 损状态或尚未开始正式生产经营,无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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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投资收益 2002年1月--6月 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0.00 期末按权益法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 15,153,201.16 以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公司所宣告发放的股利 133,315.00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441,361.30) 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2,963,104.02 其他 0.00 合计 17,808,258.88 2001年1月--6月 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781,522.00 期末按权益法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 2,818,800.75 以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公司所宣告发放的股利 0.00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0.00 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0.00 其他 6,865,964.00 合计 10,466,2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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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本公司及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法定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6%, 7%, 13%或17% 按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采购

和取得服务相应计算。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按实际确认的劳务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 12%, 15%,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金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3%,4%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金额计算。

    (1) 增值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出口 产品销项税率为零。本公司及本集团购买原材料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项税,其中为出口产品而支付的相应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

    (2) 营业税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营业税按照劳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于2000年7月17日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 0150053F 号文核准,本公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73 号文 所示政策,并由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 本公司 作为北京新技术开发实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7月起根据15 %的优惠税率 缴纳所得税。2000年7月17日以前,本公司实行先征33%后退18%的所得税政策。

    本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北京东方 冠捷电子有限公司) 和本公司投资的中外合营企业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在开始获利的第一和第二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其中,北京 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批准享有24%的优惠税 率,并于1999年继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1999至2001年减半按12 %缴纳;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东方冠捷电子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 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 2000] 第 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15%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 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的控股的另外三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京东 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大和光电子有限 公司,均处于经营亏损或未正式生产经营,无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本公司之控股 子公司深圳市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15%的优惠税率,经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深地税福函[1999]119号文件批准, 从其申报的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度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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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收益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781,522.00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

权益净增减额(+-) 2,818,800.75 29,682,520.00

其他 6,865,964.00 1,584,667.00

合计 10,466,286.75 31,267,1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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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税项

本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 种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收入的17%

营业税 5% 服务收入的5%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的15%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月11日发出的国发(2000)2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所 有地方政府将停止财政返还。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又共同发布财 税(2000)99号文件放宽了上述文件的限制,地方政府可以对上市公司继续实行先征 33%后退18%的所得税政策,截止日为2001年12月 31日。

    于2000年7月17日,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京科园新字第0150053F 号文 核准,本公司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 373号文所示 政策,并由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 本公司作为 北京新技术开发实验区内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7月 起根据15%的优惠税率上缴所 得税。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有两家为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在开始获利的第一和第 二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其中,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 司经北京市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批准享有24%的优惠税 率,并于1999 年继续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1999至2001年减半按12%缴纳;北京东方冠捷电子有限 公司于1998年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 批复[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 15%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 年免缴企业 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本公司2000年新投资之控股 子公司深圳市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15%的优惠税率,经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深地税福函[1999]119号文件批准, 从其申报的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度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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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06-30
`税项

    本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收入的17%

营业税 5% 服务收入的5%

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的33%

    经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所)字第10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从 2000年7 月开始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有两家为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 在开始获利的第一和第 二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其中,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经北京市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批准享有24%的优惠税率,并于1999 年继续被认 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1999至2001年减半按12%缴纳; 北京东方冠捷电子有限公司 于1998年取得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京国税外分批复 [2000]第4999号文件批准享有 15%的优惠税率,自1999年至2000 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2001年至200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本公司2000年新投资之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京东方智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15%的优惠税率, 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 地税福函[1999]119号文件批准,从其申报的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度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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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本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收入的17%

营业税 5% 服务收入的5%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的15%

    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7)224号文批准,本公司所得税税赋为15%, 超过 15 %税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 返还资金并入本公司税后利润统一 进行分配。但是,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 本公司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以上 政策尚待有关财政部门的重新确认。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有两家为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在开始获利的第一和第 二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其中,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 司经北京市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批准享有24 %的优惠税率,并于 1999 年继 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1999至2001年减半按12%缴纳。其他子公司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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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本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17% 产品销售收入的17%

营业税 5% 服务收入的5%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的15%

    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7)224号文批准,本公司所得税税赋为15%, 超 过15%税赋上缴的所得税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返还资金并入本公司税后利润 统一进行分配。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有两家为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在开始获利的第一和第二 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其中,北京旭硝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经 北京市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批准享有24%的优惠税率,并于1998年继续被认 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1998至2000年减半按12%缴纳。其他子公司运用的所得税税 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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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列示如下:

    1 增值税:本公司按应课税销售收入的17%计算应交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7]224号文)批准,上市后, 本公司及所属子 公司的实际税赋为15%。

    根据北京税务局第(1995)1191号文,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北京旭硝子电 子玻璃有限公司享有24%的优惠税率,1996年和1997年减半按1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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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投资收益

为联营公司北京松下彩管之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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