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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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按根据税收规定计算的 销售额的17%计算。 所得税 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沈阳金都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饭店”)、锦州锦容电 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仓储”)、沈阳诚泰能源 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能源”)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封”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公司之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隔离开关”)系位于辽东半岛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 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 88]91号)的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7%。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隔离开关自开始获利年度 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4年至200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6 年至200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隔离开关2004年至2008年免缴地方企业所得税, 2009年至2011年减半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 公司之子公司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容”)系位于 辽东半岛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发区鼓励外 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88]91号)的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率为27%。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锦容 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锦容已进入获得 年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未缴纳企 业所得税。截止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新锦容尚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 公司之子公司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东加”)系位于辽东半岛 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减 征、免征企业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88]91号)的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7 %。 东北电气(香港)有限公司系公司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利 得税税率为17.5%。高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才科技”)系公司之子公司东北电气 (香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项 营业税按应纳税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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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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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33%。 其他税项 营业税按应纳税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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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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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4. 税项- 续 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33%。 其他税项 营业税按应纳税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已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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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增值税. 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 营业税的4%缴纳。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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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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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并按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20%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缴纳。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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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1)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 差额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20%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的4%计缴。

    (5)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本公司法定所得税率为3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 税率至2001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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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 17%

营业税 服务业 5%—1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 7%

应交营业税 7%

本年度所得税列示如下:

本年数 上年数

—公司

—子公司 3,367,055.78 7,469,056.00

—联营公司

—退税 (3,064,973.47) (5,410,487.00)

合计 302,082.31 2,058,569.00

    本年度退税为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子公司实际收到 的退税收入。公司及子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率为3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司 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至2001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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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是按照本公司之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及法定 税率17%计算的。

    (2)所得税列示如下:

                    1999           1998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 公司 - -

- 子公司 7,469,056 12,855,102

- 联营公司 - -

- 退税 (5,410,487) (6,022,000)

2,058,569 6,833,102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33%(1998年:33%) 的法定税 率计提所得税。有关政府机构于1995年3月8 日批准退还 给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于1996年1月1 日以后的应付所 得税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该批准未有明确 指出实行该优惠税率的有效期限。

    于1999年度,本公司并无应纳税所得额(1998年:无) 。由于联营公司于1999年度处于所得税免税期,因此并 无应纳税所得额。(1998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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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项目     上年同期数(千元)   本年累计数(千元)

分红收益 1,008 116

合计 1,008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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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投资收益(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            公司

         本年数    上年数    本年数     上年数

债券利息      —     299,879    —      —

分红收益    1,343,678  15,126,104   400,000     —

应占子公司利润   —      —    7,916,771   84,021,900

        1,343,678  15,425,983  8,316,771   84,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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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收益

    项目      上年同期数(千元)   本年累计数(千元)

分红收益 902 1,008

合计 90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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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增值税是根据公司的子公司产品销售额按法定税率17%征收的一项销售税金。

    所得税──1997年度应付所得税, 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将已付所得税超过其应课 税收入15 %部分退还各附属公司,实际所得税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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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增值税

    根据本集团产品销售额按法定税率17%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之差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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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集团按商定的承包所得税金额支 付,有关集团附属公司在1996年及以后年度应付之所得税超过其应课税收入15%部分 退还各附属公司,1996年度的所得税是代表各附属公司的应课税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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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06-30
`降低进口关税对本集团未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本集团主要进 口材料在国家公布降低进口关税前已相应享受了低进口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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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税项

    由于本集团本年度在香港并无应课税溢利,因此并无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一九九 四:元)

    截至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 地方税务机关容许本集团 按商定款额缴纳利得税. 本集团在一九九四年度和一九九五年度各年度所缴纳的商 定额项分别为人民币8,717,000元和人民币9,454,000元.

    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于并无时差,故本集团并无递延税项资产或负债.

    本集团所定之合约税项安排于一九九五年后到期.由一九九六年起,本集团将按适用 之法定税率缴付所得税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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