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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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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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4%定额征收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3% 城建税 增值税、营业税 7%、5%、1%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4%、3%、1%、0.5% 营业收入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27%、15%、17.5% 营业收入 5‰、3‰ 注①:其他税费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计交。 注②: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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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 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营业税 营业收入 城建税 增值税、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 税 种 税 率 增值税 17%、4%、定额 营业税 5%、3% 城建税 7%、5%、1% 教育费附加 4%、3%、1%、0.5% 2‰ 企业所得税 33%、27%、15%、17.5% 5‰、3‰ 注①:其他税费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计交。 注②: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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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4%、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3% 城建税 增值税、营业税 7%、5%、1%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4%、3%、1%、0.5% 营业收入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27%、15%、17.5% 营业收入 5‰、3‰ 注①:其他税费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计交。 注②: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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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4%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3% 城建税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 7%、5%、1% 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营业收入 0.2%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4%、1%、0.5%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27%、15% 营业收入 0.5%、0.3%、2% 注: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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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4%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3% 城建税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 7%、5%、1% 教育费 附加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营业收入 0.2%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4%、1%、0.5%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27%、15% 营业收入 0.5%、0.3% 注: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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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4%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3% 城建税 应缴增值税、营业税 7%、5%、1% 教育费附加 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营业总收入 0.2%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4%、1%、0.5%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27%、15% 营业总收入 0.5%、0.3% 注: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子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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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7%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注) 注: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其余按3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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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7%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 (注) 注: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其余按3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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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商品实 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 售该商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 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 供劳务的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 程度能够可靠确定,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

    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利息收入,按使用资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发 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在与 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同时满足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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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 17%

资源税 销售数量 2.00元/吨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注)

    注: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其 余按3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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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资源税 销售数量 2.00元/吨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海南海虹公司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7%

  湖南洞庭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按实缴

  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副食品价格补贴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资源税 1%

所得税 海南海虹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 15%

  湖南洞庭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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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资源税 销售数量 2.00元/吨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海南海虹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7%

湖南洞庭水泥厂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付食品价格补贴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资源税 1%

所得税 海南海虹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 15%

湖南洞庭水泥厂按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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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资源税 销售数量 2.00元/吨

营业税 营业收入 5%

城建税 海南海虹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7%

湖南洞庭水泥厂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 3%

付食品价格补贴 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额、资源税 1%

所得税 海南海虹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 15%

湖南洞庭水泥厂按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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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税项

    a、公司适用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b、流转税税率分别为:增值税17%,资源税2.00元/吨(湖南洞庭水泥厂)。 城建税:海南海虹按应纳税额的7%计征,湖南洞庭水泥厂按该地区规定5%计征。

    c、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税额的3%计征。

    d、所得税:海南海虹公司执行15%的税率,湖南洞庭水泥厂执行3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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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1)公司适用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维护附加税、 教育费 附加等。

    (2)流转税税率分别为:增值税17%,资源税2.00 元/吨(湖南洞庭水泥 厂)。

    城建税:海南海虹按应纳税额的7%计征,湖南洞庭水泥厂按该地区规定5% 计证。

    (3)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税额的3%计征。

    (4)所得税:海南海虹公司执行15%的税率,湖南洞庭水泥厂执行33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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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额( 洞庭水泥厂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免征增 值税50万元)。

    (2)所得税:海南海虹公司执行15%税率,湖南洞庭水泥厂执行33%税率。

    (3)城建税:海南海虹按应纳税额的7%计征,湖南洞庭水泥厂按该地区规定5%计征。

    (4)教育附加费按应纳税额的3%计征。

    (5)副食品基金按应纳税额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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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税项:

    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营业税按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 5%计算税款.所得税:海南海虹公司执行15%税率,湖南省洞庭水泥厂按33%税率执行. 城建税母公司按应纳税额的7%(湖南省益阳地区按5%计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3%及付 食品基金1%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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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4-12-31
`税项:

    ① 执行国家税法规定销售省外按增值税17%计算销项税额。按应缴增值税的7% 计征城建税,3%计征教育费附加。

    ②.所得税,属批准减征期间按年度利润总额7.5%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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