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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本实B(200041.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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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ST本实B(200041)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05-08-27
1、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修改前: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0,500,000股,其中发起人: 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持A股14,668,557股,占总股份24.25%, 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持A股 8,473,001股,占总股份14.00%, 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持A股 4,889,520股,占总股份8.08%, 香港佳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持B股14,247,290股,占总股份23.55%, 香港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持B股1,039,632股,占总股份1.72%。 修改后: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0,500,000股,其中发起人: 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持A股14,668,557股,占总股份24.25%, 海南金箭国投置业有限公司持A股8,473,001股,占总股份14.00%, 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持A股 4,889,520股,占总股份8.08%, 香港佳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持B股14,247,290股,占总股份23.55%, 香港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持B股1,039,632股,占总股份1.72%。 2、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由于条款增加,以下各条编号在新的章程中顺延,本文所述条款均为原文编号) 第 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修改前: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修改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修改前: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并决定其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案; (十)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 第 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 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修改前: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修改后: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修改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如有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修改前: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会议。 修改后: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会议。 9、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 修改前: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 修改前: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议持有异议的,可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修改后: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议持有异议的,可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11、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后增加一条 第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 修改前: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修改后: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3、在原公司章程一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 第 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4、在原公司章程一百一十一条后增加四条 第 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 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 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 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修改前:董事会由九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后:董事会由九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和副董事长二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1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改前: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行为,确保董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修改后: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两条 第 条 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单个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单笔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该范围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 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修改前: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规范监事会行为,确保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修改后: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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