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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仪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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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美国麦克林公司 蔡贤修 桂豪杰以及三家美国麦克林公司的关联企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委托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于二○○一年二月七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呈递了起诉书,控告美国麦克林公司、蔡贤修、桂豪杰以及三家美国麦克林公司的关联企业,违约、非法转移资产、欺诈等十二项违法行为。起诉书中的主张追偿总额逾三千一百万美元(其中包括美国麦克林公司拖欠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当于一亿六千万人民币的美元的货款在内)。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1、桂豪杰与四个公司被告负有连带责任,合计应赔偿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二百二十六万二千美元整(法院未支持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第二原告)。 2、上述被告须支付本公司所有的诉讼费用。 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破产法庭书面判决通知,该法院于美国时间2002年12月2日对蔡贤修提出的个人破产案作出正式判决:"根据开庭时所陈述的理由,特此判决原告胜诉,并特此宣告:根据《联邦法典》(USC)第十一条523款(a)(4)。由被告Matthew蔡所负担的$19,380,930的债务不可免除"。
判决日期2001-1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日前对其所控制的原美国麦克林集团的资产进行了处置,并将处置后获得的人民币2500万元用于归还对本公司的欠款。目前前述款项已全部到位,根据上述期后收款情况,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已在2003年年报中对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的美国麦克林集团所造成的应收款坏帐准备作了上述金额的冲回;本公司亦拟对应收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款项所计提坏帐准备作相应的冲回。 本公司控股的上海麦克林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上一年度对美国麦克林集团的部分资产进行了处置,并已将处置后获得的2500 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对本公司的欠款。 本公司与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依据法院的判决,展开了对上述判决的执行程序,本报告期,该案仍继续处于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公告日期2005-04-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日本昭和技术工程株式会社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7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7月本公司就日本昭和技术工程株式会社拖欠股权转让款27 万美元事,宜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已受理此申请。现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12 月,本公司与该案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返还我公司246.53 万元,剩余款项由法院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终结。
受理法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公告日期2005-04-28
案件名称补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贤光商行 
被告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6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贤光商行诉本公司偿付动迁补偿款等约540万元,同时本公司亦向该院提出反诉申请,要求上海贤光商行给付拖欠租金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判决内容6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及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支付上海贤光商行装修补偿、停工损失、搬迁费共计30.46万元及利息;判令本公司返还上海贤光商行保证金2万元;判令上海贤光商行支付本公司租金12万元及违约金;上海贤光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公司对此判决未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4-06-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至此本案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公告日期2005-04-28
案件名称合作开发项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华山路1496号基地开发项目, 是本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和上海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协商,并经上海市城市管理规划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以《沪规区二(95)0792号》文、《沪计投(1995)326号》文、 《沪府土用( 1995)320号》文批准立项的商住办综合楼开发项目,后因上海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开发,“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替“上海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与本公司合作,并于一九九九年五月, 经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沪计投便字(99)第194号》文批准,将上述地块由原商住办综合楼改为商住综合楼建设。二○○一年二月,本公司接上海中山建设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拆迁通知”,称上述地块被划为华山路公共绿地工程项目用地,限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前,将房屋拆除。因该地块已移交给“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开发工作正在进行 ,本公司接此通知后, 为履行协助“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义务,多次派员、发文和各有关部门协商,希望寻找一种既能支持城市绿地建设,又能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解决办法,但始终未获满意结果。到八月中旬,本公司获悉,长宁区有关部门已和市有关部门签定了对上述地块的“动迁补偿协议”,“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因此,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一、 终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开发华山路1496号基地协议;二、返还参建款人民币1845.5万元;三、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9,126,886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 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支付尚欠公司搬迁安置费及停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00 万元。法院已于近日正式受理。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 原告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发华山路1496号基地协议书》及相关协议无效; 2、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7,600,000元; 3、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路施工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以及搬迁安置费17,600, 000 元之利息损失的50%,利息从1995年10月18日起算, 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4、 反诉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上海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搬迁安置费及停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2-05-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3-12-30公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本公司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日期2002-08-23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于2004 年8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该案正在受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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