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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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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25
公告日期2001-09-2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江宁支行 
被告方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 浦东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6年9月2日。公司所属全资独立核算企业浦东分公司与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741.62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三次,结算方式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996年9月12日,浦东分公司签发了总金额为667.46万元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期限为1997年3月2日。1996年10月1日,浦东分公司因第一次交货期已到而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未按期交货向对方催货,在多次催货无效的情况下,向对追索已签发的汇票,但发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江宁支行已于1996年9月26日和27日仅凭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伪造的贴现担保给予贴现,而贴现款被案外人上海鑫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至1997年3月2日汇票日,汇票因浦东分公司银行帐户无款而退票。1997年8月19日,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江宁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浦东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贴现货款并赔偿贴现逾期罚款。
判决内容此案于1998年2月19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 中经初字第795、826号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应向原告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江宁支行偿付汇票金额(合计)667.46万元及该款自 1997年3月3日至清偿日的利息(按中国亿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浦东分公司 对被告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银达企业发展公司实际未收 到贴现款项,且本案涉赚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故不服判决,于1998年3月11日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6月26日浦东发公司收到1998年6月25日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初字第181、182号终审民事裁判书,对浦东分公司的上诉作出 了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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