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魏兆莹 徐正茂 王建峰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317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魏兆莹、徐正茂、王建峰起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3.17 万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内容如下: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 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徐正茂和郑剑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正茂的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35,188.40 元,郑剑中的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01,007.89 元)。)驳回原告魏兆莹、王建峰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2 月24 日,魏兆莹、徐正茂、王建峰起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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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李贺玲等9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4 月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李贺玲等9 人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该9 案涉案金额合计137 万元,将于2009 年5 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李贺玲等人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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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植励生等7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67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植励生等7 人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7 案涉案金额合计47.67 万元,将分别于2009 年5 月20 日和2009年5 月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植励生等人对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驳回原告植励生等7人对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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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罗华琴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23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罗华琴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案涉案金额23.23 万元,将于2009 年5 月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罗华琴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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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吴险峰等10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9.0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吴险峰等10 原告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10 案涉案金额合计389.06 万元,将于2009 年6 月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吴险峰等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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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陈祖灵等2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2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陈祖灵等2 原告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2 案涉案金额合计10.02 万元,将于2009 年6 月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陈祖灵等2人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未接到法院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通知,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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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赵胜等5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124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赵胜等5 人原告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5 案涉案金额合计51.24 万元,将于2009 年7 月22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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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李艳芳等9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76.0078 万元 |
案件描述 | 李艳芳等9 人原告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9 案涉案金额合计14,760,078.40 元,将于2009 年8 月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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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倪晴 傅廷勇 沈宝卿 沈剑芸 盛时其 盛奕玮等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8066.5900 元 |
案件描述 | 倪晴、傅廷勇、沈宝卿、沈剑芸、盛时其和盛奕玮等6 名小股东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上述6 名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68,066.59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8 月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一中民初字第10570 号、10571 号、10573 号、10574 号、10576 号和105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倪晴、傅廷勇、沈宝卿、沈剑芸、盛时其和盛奕玮撤回对被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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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杨静等13人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杨静等13 名原告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将分别于2009 年8 月25 日和2009 年9 月8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元。判决案件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3,549.32元,判决内容为:公司赔偿原告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公司赔偿原告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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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2 |
公告日期 | 2010-03-12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王春荣 王建峰 于健民 高梅玲 徐正茂 李舸 魏兆莹 李贺玲 上海亿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吴险峰 胡亚军 刘月英 徐蕾 郑剑中 李保权 吴志君 陈光 徐卫 徐红 徐承群 王平 张景玉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2.12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
判决内容 | 根据判决,公司应赔偿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 元及利息损失1.61 元,应赔偿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 元及利息损失182.44 元,另外承担两案部分诉讼费10,278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586.76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12 月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94号、4795 号、4796 号、4797 号、4798 号、4799 号、4800 号、4801 号、4802号、4803 号、4804 号、4805 号、4806 号、4807 号、4808 号、4809 号、4810号、4811 号、4812 号、4813 号、4814 号和481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对上述22 名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魏兆莹、徐正茂等66 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2,246,467.83 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39 人诉讼案进行判决,对其余27 人诉讼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撤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2,918.51 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共有22 名原告提起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 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到2009 年12月9 日,已全部终审结案,截止2009年12 月18 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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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6 |
公告日期 | 2009-03-06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30 |
原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博昌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960.280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9 月6 日公司与北京万通金璐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北京博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公司将5000 万元资金交由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并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将本金连同收益一并归还给公司。委托理财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据此,本公司日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要求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返还人民币49,602,807.33 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
判决内容 | 日前,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做出了最终裁决。根据 (2008)京仲裁字第1317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3500 万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285961.23 元,由申请人承担57192.25 元;被申请人承担228768.98 元。由于全部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全部预交,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8768.98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本次仲裁所涉及的应收债权,已包括在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债式收购公司资产的议案》项下公司置出给电信科学技术院的应收债权之内,因此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
受理法院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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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24 |
公告日期 | 2008-10-24 |
案件名称 | 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551.843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新疆西凯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公司”)系由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SK Telecom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KT”)和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三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2500 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相当于375 万美元的人民币(按出资当日外汇牌价计算为人民币3103.6875 万元),持有西凯公司15%的股权,SKT 和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分别出资1062.5 万美元,并各持有西凯公司42.5%的股权。2006 年1 月20 日三方签订了《Put Option 行使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所持有的西凯公司的股权托管给SKT 和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并约定至2006 年11 月,SKT和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应回购所托管的股权。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1日如约向两公司出具了《Put Option 行使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SKT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回购股权的义务,但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始终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本公司先后多次致函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督促有关行权事宜,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至今未启动任何积极措施,已构成对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据此,本公司日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 裁定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继续履行其与本公司签订的《PutOption 行使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所约定义务,回购股权并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15,518,434.50 元人民币;
2. 按人民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标准(0.21‰/日)支付1,173,193.65 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自2006 年12 月1 日至2007 年11 月30 日);
3. 裁定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泛泰(PANTECH)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要求株式会社泛泰(简称“PANTECH”)履行义务,购买公司所持西凯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西凯公司”)7.5%的股权(详见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2008 年4 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鉴于客观情况变化,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协商后的商务条件向PANTECH 协议转让所持西凯公司7.5%股权,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 日内撤销对PANTECH提起的仲裁申请。2008 年7 月2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新外经贸外资函字【2008】110 号《关于对西凯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准公司将西凯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PANTECH。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西凯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公司将对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日前,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40 号《撤案决定》,决定撤销GT2007-628 号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争议案,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8,458 元,由公司全部承担。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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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2-21 |
原告方 |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被告方 |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因“根据GF-94-1002《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及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与西安大唐于1997 年签订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西安大唐应‘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所有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投产’,但西安大唐自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已批准规划的约3.6 万平方米建设项目至今未能开工,另外还有约2.3 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一直闲置未报规划,造成了土地闲置,已经构成违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据此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裁决解除GF-94-1002《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西安大唐的143960.909 平方米部分及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与西安大唐签订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2、裁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评估价格为对价收回被申请人的143960.909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面积50022.8 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双方做出移交土地及建筑物、构建物的书面约定。
3、裁决西安大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
判决内容 | 仲裁庭经过合议于 2007年12月25日做出西仲裁字(2008)第4号《裁决书》。
(一)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被申请人的143960.909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予以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的面积为143960.90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本协议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文件;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柒拾壹万壹仟捌佰元(小写249,711,800 元)。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总额的65%,即人民币( 大写) 壹亿陆仟贰佰叁拾壹万贰仟陆佰柒拾元( 小写162,312,670 元);
2、申请人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提交完备的土地
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总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玖拾壹万叁仟伍佰肆拾元(小写74,913,540 元);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的面积为143960.90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向申请人移交完成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被申请人剩余5%,即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玖拾元(小写12,485,590 元);
(四)被申请人于完成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申请人移交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的面积为143960.90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该宗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五)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作出的关于解除合同后过渡期安排事项的合意,仲裁庭予以确认;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用150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2007-12-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西安大唐已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的面积为143960.90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文件,并于2007 年12 月28 日和2008 年2 月3 日分别收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支付的补偿款16,231.267 万元和7,491.354 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移交手续已完成,并收到剩余款项人民币12,485,590 元。 |
受理法院 | 西安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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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02 |
公告日期 | 2007-06-02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0 |
原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933.219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年10月,本公司再次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关于要求广州宽带赔偿因擅自拆除《广州宽带无线接入网首期工程合同书》项下设备而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332,197元的仲裁申请,并于10月23日被广州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 |
判决内容 |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2006]穗仲案字第1800号裁决书做出了最终裁决,裁决结果为: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设备损失1,222,542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后10天内将涉案设备返还给申请人)。
(2)本案仲裁费143,271元,由申请人承担134,213元,被申请人承担9058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其付给申请人。
根据《仲裁裁决书》的最终裁决,广州宽带需向本公司赔偿1,222,542元,并承担仲裁费9058元,共计1,231,600元。 |
判决日期 | 2007-05-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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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7 |
公告日期 | 2006-03-17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线通信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2615.662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5月6日,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无线通信分公司签订了《广州宽带无线接入网首期工程合同书》,公司承包广州宽带无线接入网络首期工程。 后由于广州宽带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未能按计划完工。为此,广州宽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进行仲裁,要求:
(1)解除《广州宽带无线接入网首期工程合同书》;
(2)公司返还已收到的工程款23,224,707元;
(3)公司支付违约金2,931,921.94元(暂计至2005年6月30日);
(4)由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对此,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答辩,请求仲裁庭驳回广州宽带的全部仲裁请求,并由广州宽带承担全部仲裁费。 |
判决内容 | 2005年8月2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广州宽带与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2005年11月1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日前,公司代理律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裁决书》,最终裁决结果为:
(1)解除申请人(广州宽带)与被申请人(大唐电信及无线通信分公司)于2001年5月6日签订的《广州宽带无线接入网首期工程合同书》;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设备款19,332,197元;
(3)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本案仲裁费187,633元,由申请人承担48,955元,被申请人承担138,678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其付给申请人。
《仲裁裁决书》还认定:"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在没有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设备,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涉案工程的设备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反请求,故仲裁庭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对此,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申请人可以就此问题另行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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