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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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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08
原告方新疆天农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6.0331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9月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农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债务人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欠付货款,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60,331.44元及利息156,427.49元,共计2,816,758.93元。
判决内容该案已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保全该债务人资产,判决正在执行中。 目前该案已在强制执行中,保全的设备已进入拍卖程序。 现双方在乌鲁木齐中级法院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 月15 日起前支付150 万元欠款,余款于2010 年3 月底前清偿,在未全部清偿欠款前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资产任保持冻结。乌鲁木齐牧羊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09 年7 月15 日支付150 万元欠款. 2009 年已收回1,774,459.35 元,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应收余额519,855.43 元(未含利息)。
受理法院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24
原告方上海天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1 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天毛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科投”)投资1200万元,2004 年6 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粤银监复[2004]35 号》“关于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本公司退出对“广科投”的投资,同年8 月16 日,收到“广科投”退回投资款900 万元,尚欠300 万元。2005 年8 月25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要求上海天毛就“广科投”诉“原八家股东应返还原被告垫支的开办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事项参加应诉。“广科投”开办费总金额8,995,747.25 元,按投资比例1200 万/3 亿,上海天毛分摊359,829.89 元。2008 年5 月28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60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广科投”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在二审程序当中。为了追回未退还的300 万元投资款,上海天毛于2008 年4 月24 日立案起诉了“广科投”,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认购的增资款3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2008 年6 月13 日下达的(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科投”退还增资款300 万元。
判决日期2008-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年3 月2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52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9-03-23
执行情况目前被告已上诉,该案尚在二审程序中。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2
公告日期2008-08-12
案件名称开办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天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9829.8900 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天毛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200万元,2004年6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粤银监复[2004]35号》“关于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本公司退出对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同年8月16日,收到广州科技信托有限公司退回款项900万元。截至审计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传本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下午2时15分就:广州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原八家股东应返还原被告垫支的开办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事项参加应诉。开办费总金额8,995,747.25元,按投资占比1200万/3亿,应分摊359,829.89元,原定开庭时间2005年8月25日因故推延。
判决内容2008 年5 月28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60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广科投”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05-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在二审程序当中。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1
公告日期2008-03-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于伊犁天河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州分行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借款1100万元,我公司提供担保一案.
判决内容经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11,585,837.44元,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伊犁州分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为伊犁天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被裁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1,585,837.44 元,已被执行划款3,535,366.19 元,因2004 年1 月20 日由经贸局组成的资产人员清理调查小组对其出具了《伊犁天河有限公司人员、资产清理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状况陷入困境,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故计提预计负债8,050,471.25 元。目前,该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
受理法院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2
公告日期2006-02-22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23
原告方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河南金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副食品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5.542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河南金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04年4月23日提起诉讼,诉河南金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3,755,422.59元。
判决内容经[2004]乌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如下:冻结被告河南金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副食品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4,611,027.94元。该笔货款已计提坏帐准备177,403.12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新疆高院[2005]新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河南金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担保方河南省副食品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报告期内(20051231),该案款项已全额执行。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1
公告日期2005-04-11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乌鲁木齐裕华经济合作公司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给乌鲁木齐裕华经济合作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00万元,乌鲁木齐裕华经济合作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
判决内容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41号判决裕华公司应归还本息10,606,348.00元,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全额计入预计负债)。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经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由乌鲁木齐市铁路中级法院(2004)裁定,公司支付110万元人民币,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解除上述贷款担保责任,本期将预计损失差额9,506,348.00元转入营业外收入。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代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2.72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判决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公司货款2827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146.0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3 年12 月将2,600,000 元,支付我公司。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4-13
公告日期2000-04-13
案件名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信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 新疆木齐公司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3.04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新疆木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宏源公司胜诉。由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向宏源公司偿付260300441.67元,公司对此案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院已对中国集装箱总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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