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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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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公告日期2009-04-27
案件名称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
原告方魏庆 魏勉 
被告方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8 月29 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8 月26 日下达的(2008)青羊民初字第2037 号应诉通知书,就魏庆、魏勉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传唤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3 日出庭应诉。 2005 年8 月,本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蜻蜓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60 万元,两原告分别持有48.6%和0.4%的股权。两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营理念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变化等原因,致使蜻蜓公司业务一直得不到发展,长期亏损,200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1.14 万元,亏损552.79 万元;根据三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即如双方在经营中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蜻蜓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发展,两原告可购买本公司所持有的蜻蜓公司股份。原告方多次向本公司提出这一要求,但本公司一直未予以答复。 截止2008 年7 月末,蜻蜓公司帐面净资产为433 万元,其中本公司按股份比例享有的权益帐面净值为221 万元。2008 年上半年,蜻蜓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74 万元,净利润-42.72 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所有的成都蜻蜓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魏庆,转让价格为99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所有的蜻蜓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魏勉,转让价格为1 万元。
判决内容本公司近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法院”)(2008)青羊民初字第2037 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魏庆、魏勉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并于2008 年9 月8 日做出一审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本公司股份收购款2,166,507元。 (二)魏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本公司股份收购款43,330 元。 (三)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持有的蜻蜓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魏庆,将持有的蜻蜓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魏勉。案件受理费6900 元,由魏庆负担3353 元,魏勉负担28 元,本公司负担3519元。
判决日期2008-09-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魏庆、魏勉根据该判决达到执行和解协议,魏庆、魏勉将分两次于2010年底以前向本公司支付完毕上述股权转让股。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将持有的蜻蜓公司51%全部过户给魏庆、魏勉,本公司不再持有蜻蜓公司股权。本次诉讼不仅使本公司能收回股权转让款221 万元,同时也截断了蜻蜓公司长期以来给本公司带来的亏损,这将有利于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受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6
公告日期2006-12-0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30
原告方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8.2145 万元
案件描述1999 年至2001 年期间,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此期间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借用本公司大量资金;2002 年12 月31 日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承诺负责偿还有关关联企业借用本公司资金,经审计,两被告尚欠本公司资金19982145.17 元。 为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欠的有关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的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982145.17 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于2006 年9 月29 日,将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和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的人民币19982145.17 元债权整体转让给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6 年11 月6 日正式通知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随后,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该案移交重庆市新设立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交了《撤诉申请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6
公告日期2004-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 
被告方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4.2098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送达了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本公司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书。起诉书所称借款合同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在任职期间代表本公司与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签定的700 万元短期借款合同,泛华西南公司则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并与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签定了抵押合同。
判决内容2003 年9 月3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解调书》([2003]渝 一中民初字第406 号),对本案主持调解主要内容是: 1、重庆东源截止2003 年9 月12 日共欠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700 万元,利息342097.60 元,此款项重庆东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2、重庆东源如到期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则有权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折价或变卖,并对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46260 元、其他诉讼费500 元,合计46760 元,由重庆东源负担,重庆东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
判决日期2003-09-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已申请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6
公告日期2004-03-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56.8503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58568502.55 元; 二、判令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已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撤诉通知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6
公告日期2004-03-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69.3127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693127.33元; 二、判令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已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撤诉通知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6
公告日期2004-03-26
案件名称资产置换纠纷
起诉日期2001-09-01
原告方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二、判令被告赔偿7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3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重庆东源与重钢集团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内容(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43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 二、驳回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45,010元、其它诉讼费用1,424元,合计46,434元, 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84元(已预交), 由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9
公告日期2002-07-1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光大银行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4.1903 万元
案件描述光大银行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泛华西南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41902.50元,及其利息约23万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4月13日); 2、要求泛华西南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泛华大厦”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03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东源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与泛华西南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 二、重庆东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9041902.5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2年3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如重庆东源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对泛华西南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筷子街片区“泛华百强大厦”Ⅱ区裙房第一层(部分)、建筑面积为187.41平方米,Ⅱ区裙房第二层、建筑面积为2018.24平方米的房屋依法予以折价、变价或拍卖,并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69元,其他诉讼费541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元,合计212299元,由重庆东源负担(该款已由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垫付,由重庆东源在归还上列借款时直接支付给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5
公告日期2002-04-2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7
公告日期2001-12-27
案件名称决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议案的决议无效,并责令我公司依法修改; 二、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第七十七条的决议无效,并责令我公司依法修改; 三、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免去一名董事职务和同意三名董事辞职议案的决议无效; 四、判令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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