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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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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总公司)到期债务,高新发展总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华禹光谷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高新发展总公司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法院还裁定华禹光谷破产清算组为华禹光谷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劳动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审计局、长春市土地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 2009 年1 月13 日,公司原控股71.83%的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长春中法下达的(2007)长民破字第23-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宣告终结华禹光谷破产程序;2)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资产侵占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0
原告方王永强 
被告方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4.9000 万元
案件描述自然人王永强以资产侵占为由,于2006 年3 月20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纳德物业归还889.90 万元的观赏鱼以及价值15 万元的养殖设备。
判决内容2007 年6 月12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6)杭民一初字第57 号判定驳回王永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浙民一终字第281 号判决如下:纳德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10 内赔偿王永强观赏鱼及养殖设备损失合计85 万元;驳回王永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18
执行情况2007 年7 月2 日,王永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令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一初字第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公司子公司顺发恒业有限公司已于2008 年1 月全额支付上述诉讼赔偿款。 王永强与顺发恒业有限公司不服《民事判决书》(2007)浙民一终字第281 号,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09 年3 月10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08)民申字第5 号)。2009 年4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提审。2009 年6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24 号判决: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浙民一终字第281 号)判决。该案至此终结。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8
公告日期2009-03-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被告方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8 月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于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400 万元借款纠纷一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判决内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大民合初字第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000.00 万元及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2 月2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二终字第2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大民合初字第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 年8 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辽民二终字第315 号判决:(1)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初重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第二项为: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被告长春力得所欠原告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为:驳回被告长春力得的反诉请示)。(2)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初重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对长春力得享有4000 万元之本金及利息 (利息计自2005 年12 月27 日起至2006 年3 月20 日止按年利率5.58%计付;自2006 年3 月21 日起,至2007 年 12 月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率计付)的债权。
二审判决日期2007-02-02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31 日,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法)(2007)长民破字21-4-1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重新确认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的债权31,353,904.22 元及法院裁定批准的偿债率22%,并调整原预计的担保损失,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已代本公司偿付了上述执行款。
受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
原告方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案第一被告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网盘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于2004年7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3月25日。同时第二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长交银060DY07000号)及一份担保合同(长交银060DD07000号),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一被告曾于2004年8月2日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1420万元,目前贷款本金尚余1580万元,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认为第一被告网盘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财务状况 恶化,贷款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网盘公司及华禹光谷于2004年12月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网盘公司、华禹光谷银行账户,冻结了华禹光谷对网盘公司75%的股权及查封了华禹光谷位于高新路4370号,面积为10304.9㎡的房屋。 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初字第18 号裁定如下: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 万元及利息;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已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75%股权和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4370 号10304.90 米厂房一栋。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06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交通银行借款合同》(xqAl20040036),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月利率为4.65%,期限自2004年11月11日至2005年11月7日。2004年11月8日、2005年9月5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所借款贰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贰仟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05年1月28日,第四被告、第五被告与原告签定《交通银行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11月25日期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在最高额壹亿贰仟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被告有转移资产并涉及重大诉讼,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约定,原告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根据第一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做为第一被告的担保人,我公司、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贷款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11 月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予以终止;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 万元及其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第一被告至第五被告价值20,000,000元的等值资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06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7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交通银行借款合同》(沪交银2003年新区贷字第00626号),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元,月利率为4.65%,期限自2003年7月29日至2008年7月20日。2003年7月28日、2005年9月5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所借款壹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壹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05年1月28日,第四被告、第五被告与原告签定《交通银行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11月25日期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在最高额壹亿贰仟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被告有转移资产并涉及重大诉讼,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约定,原告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根据第一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做为第一被告的担保人,我公司、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贷款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签订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予以终止;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999.99 万元及其利息;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第一被告至第五被告价值99,999,990元的等值资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05
原告方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8.2869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月20日起,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相继签订的了5份工程安装合同,内容为导光板车间、背光源车间、手机车间、镁合金车间、发光管车间进行彩钢板安装、净光空调及附属管道安装。总价款为15,250,869元,尚欠5,282,869元。2005年2月5日,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2005年6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长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安装费余款5,282,869元,同时支付利息(2003年1月20日起至给付日),承担诉讼受理费41,890元。2005年7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5)限字第133-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第二天起十内内自动履行,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2005-06-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2 月17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执字第1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转被执行人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24,759.00 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04
原告方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8.682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7月起,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禹光谷签订了建设工程、室内外装璜、绿化施工等合同。总计涉及金额32,644,337.15元,尚欠12,586,820.15元。2005年7月4日,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华禹光谷欠缴工程余款,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5年7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长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华禹光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586,820.15元及利息,同时承担72,940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日期2005-07-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8 月23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执字第158 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59,760.15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 年7 月6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长执字第158-4 号:查封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院内锅炉房侧镁粉加工车间及办公楼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19
原告方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34.5575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4月25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位于长春市高新区高新路4370号的厂房、办公楼土建、暖工、电照、室外管网、道路等首期十九个项目,共计54,000平方米,首期建设项目总工程款为46,499,363元;2005年5月25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华禹光谷的二期标准厂房、物业中心、活动中心、车库等九个建设项目,工程款为18,896,211.84元。上述两项总工程款为65,395,574.84元,已经支付3,405万元,尚余31,345,574.84元未予偿还, 2005年4月19日,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欠缴的工程款及截至2005年4月30日的利息1,437,464元。
判决内容2005年7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华禹光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45,574.8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520元,财产保全费174,176元。
判决日期2005-07-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4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华禹光谷相当于人民币3,200万元的资产,包括:长高新国用2003010900155号土地证项下面积为44,218.5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8号土地证项下面积为360,3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6号土地证项下面积为296,774平米的地使用权;长房权字第10900794号房产证项下面积为14,730.04平米厂房一栋;长房权字第109000796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一栋;长房权字第109000797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一栋;长房权字第109000798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一栋;长房权字第10901271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一栋;面积为8038平米的商务中心一栋;面积为4,578.8平米正在建设的物业管理中心一栋。 2006 年5 月29 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5)宽执字第9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原属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70 号,长房权字第10900794 号,栋号为8-5/713-4,建筑面积14,730.04 平方米;土地证号长高新国用20030110900155 号,面积44,318.50 平方米;商务中心帐目流水号150643,建筑面积8,038 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书);物业管理中心帐目流水号150636,建筑面积4,578.8 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书)以上资产总价值为2,268.67万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更名过户手续由其自行办理。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作废;剩余债务及利息由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
原告方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案第一被告我公司欠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我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于2004年3月2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长交银2004年自贷字007号),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期限为2004年3月23日至2004年11月23日,同时第二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长交银2003年自保字007号),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期限届满,我公司和君子兰集团均没有偿还该笔贷款,于2004年12月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22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2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0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务。
判决日期2005-08-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我公司及君子兰集团在银行的账户,查封了君子兰集团名下三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31,775㎡、7,001㎡和25,111㎡以及位于岭东路24号,面积为40,012.196㎡的房屋和位于岭东路16号,面积为3,011.2㎡的房屋。同时冻结我公司对华禹光谷71.83%的股权。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
原告方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案第一被告我公司欠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我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分别于2004年6月25日和2004年10月9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同时第二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借款1、合同编号:长交银0604DD05000号;金额:1000万元;期限:2004年6月25日至2005年3月3日;保证合同编号:长交银0604BB05000号。借款2、合同编号:长交银0604DD1100号;金额:1600万元;期限:2004年10月9日至2005年6月2日;保证合同编号:长交银0604BB1100号。)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1月23日和25日,我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其他两笔共计3000万元贷款先后到期,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形成逾期。除此之外,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认为我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对两笔未到期得贷款安全产生威胁。我公司及君子兰集团于2004年12月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5 年8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20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2,6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0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60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判决日期2005-08-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我公司对力得公司74%的股权。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12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15.8509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7月29日,我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申请1600万元人民币短期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29日至2006年5月2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连责任担保。因我公司没有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提前中止合同,并于2005年10月12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公司及东盛科技银行存款16,158,509.36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
判决内容冻结我公司、东盛科技银行存款16,158,509.36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查封我公司财产包括:位于长春开发区自由大路331号1-8栋(含15120平方米厂房)、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股权、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470 号裁定如下:冻结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58,509.36 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6 年9 月27 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介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大民合初字第292 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 万元及利息;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6-09-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介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省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工程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吉林省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9 月10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220 号民事裁定.
判决内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220 号民事裁定.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1 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4 年7 月15 日开始计算到给付欠款之日止)。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0 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0114 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5-09-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省利源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9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吉林省利源涂装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5 年6 月15 日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770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省利源涂装有限公司欠款519,000.00 元及利息(自2004 年8 月18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207,600.00 元。
判决日期2005-06-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11 月21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557 号民事裁定.
判决内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557 号民事裁定: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给付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6 万元、利息21 万元,共计168 万元。案件受理费18405 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5-11-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鑫联合智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4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北京鑫联合智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5 年8 月31 日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935 号判决如下: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鑫联合智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公关费、广告费共计人民币884,000.00 元及利息;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8-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5 月10 日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吉中执字第50 号裁定如下:将华禹光谷院内900 平方米锅炉房及室内型号为WZA7.0-1.0/95/70 锅炉两台所有权和锅炉房占土地面积9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936,755.20 元的流拍价确权给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从确权之日起,上述锅炉房及锅炉所有权和锅炉房占地面积使用权归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省汇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吉林省汇明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2005 年7 月14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860 号民事裁定.
判决内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860 号民事裁定: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汇明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81 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 年9 月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45 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5-07-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2061.1900 元
案件描述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13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477 号判决如下: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332,061.19 元。
判决日期2005-12-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赛博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长春赛博广告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2 月4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43 号裁定如下:冻结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907,739.00 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18283.0000 元
案件描述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12 日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经开民初字第1470 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长春华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618,283.00 元。
判决日期2005-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1 月16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85 号裁定如下:冻结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883.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省一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吉林省一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2006 年4 月7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民二初字第1 号裁定.
判决内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民二初字第1 号裁定:(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一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 万元,并按银行一年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共计211 万元。(2)被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21,810.00 元由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4-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长春力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贷款一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民三初字第11 号裁定.
判决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民三初字第11 号裁定:查封、冻结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豪景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 月1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84 号裁定如下:冻结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5,009.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程款一案,2005 年6 月13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57 号裁定.
判决内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57 号裁定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94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4 年7 月22 日起至2005年4 月30 日止)。(2)案件受理费49710 元,财产保全费43025 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日期2005-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铁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吉林铁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关联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2006 年8 月2 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民一初字第80-2 裁定.
判决内容冻结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
判决日期2006-08-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87.6162 万元
案件描述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18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子第129 号判决如下: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876,162.00 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0 月11 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129—1 号裁定:冻结长春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30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合利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5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式商银行长春光明路支行贷款5,000.00万元和2,558.00 万元、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为2,558.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5,0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4 月下发民事裁定书(2005)吉民初字第12 号裁定并查封1、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2、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4%的股权;3、查封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油料涂装有限公司1 号厂房、2号厂房10800 米、水溶漆厂房及办公楼12760 米、新注塑车间厂房。2006 年7 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5)吉民二初第12 号民事判决如下:1、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明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558.00 万元,利息52.72 万元,共计8,085.00 万元; 2、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有限公司对借款2,558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5,000.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84 万元、诉讼保全费36.89 万元由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9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贷款17,990.00 万元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2006 年3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偿还在该行17,990.00 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等有关费用;诉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奥奇公司的借款。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8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9 号判决如下:奥奇公司偿还17,99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兰宝公司对奥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对力得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0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600.00 万元贷款逾期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0 号判决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2,600.00 万元并支付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2005 年4 月20 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5.841%计算;2005年4 月21 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款,按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5.841%加收30%计算)。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
原告方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95.5379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 6 月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站前支行违法私自划走力得公司44,955,379.17 元资金用于偿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贷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26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43.38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于2006 年10 月26 日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743.38 万元及担保纠纷一案,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给付借款7,743.38 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2005-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30
公告日期2007-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26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与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于2006 年10 月26 日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2006)双民初字第5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汽车城支行的借款本金129,000,000.00 元,利息及复利8,258,831.37 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水溶性漆涂装生产线等设备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8
公告日期2007-09-28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方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兰宝公司管理人)到期债务,兰宝公司管理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华禹镁业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兰宝公司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法院还裁定华禹镁业破产清算组为华禹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土地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审计局、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以及长春市劳动局。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8
公告日期2007-09-28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该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到期债务,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奥奇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7)长民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同意受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法院还裁定奥奇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奥奇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别来自于: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审计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土地局以及长春市劳动局。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5
公告日期2007-06-15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民破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到期债务,该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已立案受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申请。 目前,公司正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和申请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以避免公司破产。同时公司正抓紧和有意向的重组方进一步接触与洽谈,争取尽早落实公司重组事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30
公告日期2006-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长春力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贷款一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辽民三初字第11 号裁定.
判决内容查封、冻结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01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1
公告日期2005-12-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被告方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9日、4月30日,工行与天歌集团签定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为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了编号为2005年(国际保)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保证合同》,对以上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我公司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歌科技(同人华塑)在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贷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贷款均已到期,但被告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认为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成立,三被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判决内容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12月9日做出了判决,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同人华塑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公司对诉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同人华塑追偿。本次诉讼相关费用共计192,012元,由同人华塑和本公司各自承担96,006元。
判决日期2005-12-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30
公告日期2005-10-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26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我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的金额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2004年5月17日至2005年5月14日,已偿还1,000万元)、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2004年4月26日至2005年4月20日)、金额为2,100万元(期限2004年5月19日至2005年4月25日)、金额为800万元(期限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1月16日)共计4,9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四笔贷款有两笔贷款(3,100万元)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另两笔贷款(合计1,800万元)虽未到期,但由于第一被告的对已到期贷款的违约令原告不安,2005年4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查封、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冻结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 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原因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4,900.00 万元贷款逾期。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4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吉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银行存款4,900万元及等值资产。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公告日期2005-08-31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17
原告方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禹阿加波通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90.744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2日,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的供应商支付16,407,440元货款,到了双方约定的2004年5月31日,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偿还。2004年11月4日,华禹光谷、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欠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5,907,440元债务,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承诺于2005年5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由华禹光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原告认为被告一履约能力有限,被告二直接管理的财产有限,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三于2004年11月6日对原告发出《债务承担通知书》,遂被告三与被告一、被告二一同欠款承担责任。由于三方均没有偿还欠款,2005年6月17日,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华禹光谷投资于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5,600万股股权(全部)、长春华禹视航科技有限公司2,007.5万股股权(全部)。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公告日期2005-08-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5,000万元人民币长期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15日),公司与第三被告共同为第一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申请的2,558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4日至2006年9月20日)。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光明路支行认为,第一被告的财务指标严重下降,已经资不抵债,于是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4月21日,吉林省高有人民法院做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顺序轮侯查封我公司持有长春兰宝考泰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第三顺离轮侯查封我公司持有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4%的股权,查封期限一年。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30
原告方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案第一被告长春奥奇汽车涂装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奥奇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长交银0604DD06000),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6月29日至2005年3月14日。同时第二被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长交银0604BB06000号),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认为借款人奥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已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利息(2004年12月21日是贷款还息日),据此推断奥奇公司更没有能力按期 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得贷款本金,奥奇公司及力得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被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力得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了位于岭东路88号,面积为1340.99㎡的房屋。
受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
原告方新华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8.23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案第一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欠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款,君子兰公司与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及本案第二被告我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对该款数额人民币378.23万元本金及利息186.46万元予以确认,并列出还款计划,同时由我公司对此提供担保。后因期限届满,君子兰公司和我公司均没有偿还该笔债务,于2004年8月被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君子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债券款本金343.23万元及利息,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对本案第一被告君子兰公司所拥有的我公司的国有法人股22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05年8月22日止。
判决日期2004-10-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已经由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完毕,进入执行阶段,并于2004年12月1日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受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14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被告方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月17日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定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协议编号:BL359105001A),保理金额为2000万元整(已经偿还83万元),期限为2005年1月17日至2005年2月9日,由第二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外2005年2月5日被告长春奥奇汽车涂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定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协议编号:BL359105002A),保理金额为1083万元整,期限为2005年2月18日至2005年3月13日,由第二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定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如期履行了划款义务,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和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此两笔保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于2005年4月14日被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 
被告方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15日,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与本案第一被告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由本案第二被告我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期限届满,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均没有偿还该笔债务,于2004年9月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判决内容本案已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并于2004年11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我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4-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
原告方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1.5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6日,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与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同时由本案被告我公司为此提供连带保证。后来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履行了采购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而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遂将对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后本案原告以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于2004年11月单独对我公司提起诉讼,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判决内容判令我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71.5万元。
判决日期2004-12-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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