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2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14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部分业务收入核算方法存在差错、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净利润等项目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报、2022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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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07-01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国学、刘威、吴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18号 |
| 批复原因 | 刘国学、刘威、吴艳:
近期,我局对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光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部分业务收入核算方法存在差错、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净利润等项目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报、2022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国学、刘威、吴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于2024年6月2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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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6 |
| 标题 | 通宝光电: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14号、[2024]11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部分业务收入核算方法存在差错、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净利润等项目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报、2022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刘国学、刘威、吴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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