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2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李旭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号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4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将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
二、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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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28 |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8年10月29日向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请。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年至2018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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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9 |
| 标题 | 收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公拱防行罚决字[2016]0026号) |
| 相关法规 |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
| 文件批号 | 珠公拱防行罚决字[2016]0026号 |
| 批复原因 | 因杰理有限第1、2层南侧疏散通道被堆放的杂物占用。 |
| 批复内容 |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对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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