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4-30 |
| 标题 |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向族兴新材出具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宁消行罚决字[2023]第0144号 |
| 批复原因 | 1、厂区内室外消火栓无水;2、厂区内室内消火栓无水,且部分室内消火栓损坏;3、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
| 批复内容 |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8月3日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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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4-30 |
| 标题 | 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向曲靖华益兴出具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沾)应急罚[2023]危-1-1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9月,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华益兴开展安全检查,曲靖华益兴因在应急管理局首次复查时存在“未设置最小频率风向的应急疏散图”等整改不合格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隐患问题整改也未提交延期整改申请。 |
| 批复内容 | 2023年2月22日,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华益兴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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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4-30 |
| 标题 | 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向曲靖华益兴出具行政处罚((沾)应急罚[2023]危-6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沾)应急罚[2023]危-6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11月,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2023年第二轮专家指导服务现场核查,后续首次复查时发现曲靖华益兴存在“雾化车间、分级车间主任安全职责内容相同”等整改不合格情形 |
| 批复内容 | 2024年3月13日,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华益兴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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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4-30 |
| 标题 | 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向曲靖华益兴出具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沾公(白)行罚决字[2024]46号 |
| 批复原因 | 因曲靖华益兴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铝粉,未按照规定期限通过云南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将所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备案。 |
| 批复内容 | 2024年8月11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对曲靖华益兴责令整改,给予人民币6,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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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4-30 |
| 标题 | 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曲靖华益兴出具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沾市监罚[2025]10号 |
| 批复原因 | 曲靖华益兴使用的氮气中压管道(四级排气出口至中压压力容器)为压力管道,因安装公司具备的安装锅炉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不能覆盖压力管道,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检验并投入使用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要求曲靖华益兴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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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2 |
| 标题 | 泸溪金源收到泸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
| 文件批号 | (湘湘西泸溪)安监危化股罚单[2019]lxxyj1号 |
| 批复原因 | 因泸溪金源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未对培训员进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泸溪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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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6-16 |
| 标题 | 族兴新材: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7]334号 |
| 批复原因 | 一、股票暂停转让业务办理违规
2016年4月11日族兴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60732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族兴新材向主办券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邮件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转让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安排公告事宜,但未发送《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华林证券在未向我司提交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即披露了暂停转让公告,导致公司股票在暂停转让公告披露后,实际上仍处于可交易状态,直至2017年3月28日,我司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二、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族兴新材在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10月31日,分别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未及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族兴新材的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晓斌负有责任。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6.3条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族兴新材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董事长、总经理梁晓斌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给予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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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6 |
| 标题 | 关于给予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7]336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能督导公司正确办理股票暂停转让
二、未能督导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对华林证券给予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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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6 |
| 标题 | 关于对贺小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7]33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能督导公司正确办理股票暂停转让
二、未能督导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贺小波作为族兴新材的持续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持续督导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对贺小波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三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从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司暂不受理贺小波出具的文件。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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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5-15 |
| 标题 | 族兴新材: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意向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函[2017]2465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1日族兴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60732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族兴新材向主办券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邮件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转让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安排公告事宜,但未发送暂停转让申请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华林证券在未向我司提交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即披露了暂停转让公告,导致公司股票在暂停转让公告披露后,实际上仍处于可交易状态,直至2017年3月28日,我司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4.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规定。
族兴新材在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10月31日,分别向证监会提交IPO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未及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重大信息。族兴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族兴新材的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晓斌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于族兴新材的以上违规行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第4.2.3条的规定,梁生涯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6.2条、6.3条等规定,我司拟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族兴新材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董事长、总经理梁晓斌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梁生涯给予认定其3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公司将计入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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